制度:德育的环境支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超良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3级在读博士生。(湖南 长沙 410000)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公共伦理稀缺是德育困境的重要外因。德育的有效开展,需要德性的制度为之创设道德的环境:以社会制度生成有利于德育开展的社会环境,以学校制度培育良好的德育环境,以具体化的学校德育制度构建和谐的师生之间道德生活交往环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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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育困境是当下德育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一个时代特定的环境构成德育活动的外在依据,在众多的环境因素中,影响人们道德生成和道德教化尤为深广的是公共伦理。虽然公共伦理表现为一定时代社会生活的道德精神面貌,但它往往是在一定制度德性的影响下形成的。从德育的大环境——社会和从小环境——学校考虑,公正的制度都应该成为德育解困的环境支持。

      一、公共伦理稀缺:德育困境之环境

      作为育人德性的活动,德育深刻地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表现为:其一,德育主体不仅生活于学校,而且更多地生活于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无不影响他们的道德心理,反馈到学校德育活动,便影响着德育活动的开展及其成效;其二,为应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学校由封闭走向开放,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影响着学校教育,尤其是社会风俗、习惯、道德等文化意识构成巨大的伦理性场域,深刻地影响着德育。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公共伦理意识薄弱,影响人们德性养成的公共伦理体系没有形成,由此,德育缺乏应有的公共伦理支持。

      公共伦理是指治理和协调在公共领域中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公共伦理稀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其一,中国的文化传统虽经西方现代性的影响,但并没有使中国人去除掉伦理传统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国家伦理意识反而被强化。在现代性的运动中,中国并没有建立起强大的公共伦理生活领域,以及由此而生的公共伦理意识。其二,尽管市场经济生活赋予了人们一定的独立个体的生活空间,人们的主体性增强,然而,也没由此建立起人们真正的“个体理性”,人们对国家和社会的理解是混沌的。从某种意义说,“国家”与“社会”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国家意味着一种权力的表达方式,社会是人们生活的公共领域,国家往往会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一定的权力抑制,如果国家权力无所制约,人们的公共伦理生活就无从谈起。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人们的公共生活是较为稀缺的,并且政府也比较忽视对公共伦理的建设,尽管倡导公民道德建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为支持和广大民众自觉的道德心理认同,自然也就不能产生并用以维持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公共伦理。其三,“政党伦理”支配我国人们的道德生活,这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性的伦理生活及教化哲学,既来自于中国古老的德治传统,又来自现代性民族国家意识。当代中国的德育是以“政党伦理”为合法性根基的。然而,在中国当前市场伦理的发展驱动下,“政党伦理”的影响力日趋萎缩,难以为社会伦理提供足够的正当性资源,同时,以政党伦理性为根基的道德教化也开始面临全面的危机。

      公共生活领域的出现、引导人们公共生活的伦理稀缺、以“政党伦理”为道德教化功能的萎缩,使当下人们的道德生活失去了精神家园,学校德育也因此失去了赖以支持的伦理环境。正如有学者所说:“道德资源的亏空、生活伦理秩序的混乱、道德宣传的空乏、道德观念一致性的断裂都意味着这个时代道德教育的困境[1]。”公共伦理不仅应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而且就学校德育而言,也应存在于学校教育与管理活动和具体的学校德育师生之间的道德生活的交往中。在当今制度化社会建立的过程中,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巨大的影响力,支持德育发展的公共伦理自然也需要制度的规范和引导。

      二、制度:为德育创设道德性的环境

      德育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良好的公共伦理为环境,而良好的公共伦理环境不是自生的,在人们还普遍缺乏道德自觉的情况下,制度约束是必要的。制度是指直接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而间接地规制或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2]。“社会制度一般说来有助于个人思想意识和道德特征的形成,这点首先被希腊人发现,在现代又被黑格尔和马克思发现[3]。”制度往往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也影响着德育的开展。影响德育活动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社会制度、学校制度和学校德育制度。通过制度营造德育环境,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以社会制度引导公共伦理的生成,为德育提供道德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由经济、政治、文化互动体系构成的一种结构状态。从结构状态意义上理解的环境,制度是社会环境的重要部分,即制度环境。一个社会的制度环境不仅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而且影响着一个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因为,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自然结果,而是受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关照。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当下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价值取向。伦理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成分,影响着制度的形成和安排,而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也应充分反映一个时代的伦理精神。以制度改变环境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应有之义,也是人类在改变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变自己的主观世界的具体体现。

      “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4]。”人总是生活在制度中的,制度构成人的生活环境,通过制度所内涵的伦理精神对人的活动进行价值引导。如果社会制度是道德的,结构合理,内含一个时代积极的伦理精神,那么,它不仅通过规范公开昭示某种伦理要求,而且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来默示某种价值准则,给社会成员展示一条基本的行为之“道”,使人们因受此“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所“得”,从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行,引导着人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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