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鹏,陕西西安市长安南路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710062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2 祁占勇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提高管理效率与实现教育的公平、公正,是教育法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片面地强调教育法的效率而忽视它的公平、公正,从而导致了教育行政主体权力的扩张和其相对人权利的萎缩。因此,转变价值观念,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二者的有机统一,并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价值的平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4)05-0015-04

      教育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权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在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引入价值因素,强调“价值涉入”,是我们全面理解教育法的基点。

      一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依法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教育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行政法特征,即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学校对教育事业有效管理的法律支撑点,它能保证国家政令和学校管理措施有效运行。它要求国家在行使国家教育权和学校在行使学校管理权的过程中,应贯彻经济、便利原则,尽可能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对教育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同时,由于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教育层次、种类的复杂多样,导致了教育行政活动范围迅速扩大。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具有较大的教育行政裁量权,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的权力,以确保教育行政效率的快速高效。我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就是通过法律授权,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精神,对复杂多变的教育事务自由裁量,其目的就是对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的管理。

      同时,随着我国教育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国家在加强对教育事业宏观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各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以下九项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相对人具有领导、管理、命令的权力,而其相对人则处于被领导、被管理和服从的地位。学校这种权力的行使,也是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显然,法律赋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权力和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自主管理的权力,其目的在于保证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提高教育效率。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之二是依法维权,即实现教育的公平、公正。

      在崇尚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制的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其主体地位必须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在实施依法治教、以法治校的过程中,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而相对人权利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积极创造条件来维护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在教育行政的过程中,由于教育行政主体具有强势地位,而其相对人处于弱势的一方,这就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严格地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以保证相对一方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相对人参与教育行政过程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为教育行政过程的主导者往往是教育行政主体,相对人要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了解教育行政活动的有关内容,了解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所涉及的权益关系。而所有这些只有当相对人积极参与到教育行政过程中才能实现。相对人参与教育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应是教育法价值目标的重要体现,从而保证教育行政过程的公正性、公开化。另外,一个良好的教育行政活动需要没有偏私,应当行为公平,教育行政主体的一切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应公平地行使,否则就可能产生“不良教育行政”。因此,教育行政过程的公平和没有偏私,正是教育价值目标——依法维权的实现。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依法维权的实现,依法维权是依法管理的目的和立足点。

      二 教育法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

      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的价值内蕴应是效率与公平、公正的统一。但是在现实中,效率与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效率规定性的一个基本意义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着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优化(价值最大化),也就是管理效率的最优化。它要求国家、学校在教育的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管理过程的成本消耗,但这样可能影响到教育法的公正性。反之,从教育法的公正性出发,则要求管理过程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样又会使教育管理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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