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4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6425(2004)02-0120-05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已有20多年,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督导制度建设过程中自然应当吸取其他国家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但又不可能照搬他们的办法。其他国家的教育督导一般都是以督学(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的。我国则要求教育督导既要“督学”又要“督政”,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要以“督政”为重点。这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 一、国际教育督导的重点:督学 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有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实施义务教育成了时代的要求,政府用税收拨款办了一大批公立学校,基础教育成了社会公共事业。政府对这些用税收举办的公立学校负有监督的责任,要保证其所得到的经费得到合理的使用,并能向公众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保证一定的教育质量。这是建立督导制度的原因。 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教育行政系统之外建立督导系统,如英国。英国设皇家督学团,督学由女皇陛下任命。督学深入到学校了解教育的实际情况,督导结束要写出报告,向女皇报告督导的情况,报告同时也交付教育行政官员。督学对学校教育有很大的制约力,因视导报告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拨款。另一种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教育督导,如美国。美国的督学是属于教育行政系统的,督学的任务是深入到学校,帮助学校改进工作。无论哪种形式,教育督导都不赋有行政的权力,他们只起监督的作用,检查实际的教育状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教育督导是一个工作系统,其内部也有适当的分工。一般来说,全国的或地区性的督学所关注的是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教育状况,研究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共性问题,向国会(议会)、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废除、修改或延续现有的政策的建议,也提出新的政策建议,呼吁社会舆论的支持。处于基层的督学则是面向学校的,他们深入学校,帮助校长开展工作,组织教师培训、帮助教师熟悉课程和改进教学。各级督学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围绕着一个中心: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教育督导是国家、教育行政系统了解当前教育状况的“眼睛”,也是制定、推行教育政策的咨询机构、协助系统。 教育督导的工作方法也是在变化发展的,主要的是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教育管理思想的变化,二是教育评价的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在管理思想方面。早期的教育督导把注意力集中于对学校和教育工作的监督方面。督学代表一定的权力机构,如英国的皇家督学以皇家的名义对学校教育进行监督,到学校检查学校是否在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美国的督学则代表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检查。20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的工业管理盛行泰罗制,强调经济效益。受此思想影响,教育督学也把注意力放在提高学校的效益方面,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以较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效益。在1950年代以后,西方的管理思想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强调管理者要充分重视人的因素,要通过合适的人际关系团结各种力量,共同完成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质量的目标。在近几十年里,督学们也注意调整自己的角色地位,而采取同学校、教师协商的办法,督学更多地注意发挥咨询的作用,经常运用提建议的形式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教育督导开展督导工作的基本形式是教育评价。他们要对学校工作、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作出评价。如何进行评价自然要受教育评价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的影响。就一般情况来说,在教育评价兴起的早期实行的都是终结性评价。而到1970年代前后,教育评价趋向于多样化,形成了多种评价模式,人们关注得更多的是发展性评价。评价模式的变化与管理思想改变的趋势是一致的。 西方的教育督导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在提高公共教育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思想、制度以及工作方法,对我国建设督导制度是有参考价值的。 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重在“督政” 1986年国家教委督导团建立以后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工作的问题。时任国家教委主任的李铁映批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当前国家教委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下级政府教育的督导。当时正是强调法治的时期,李铁映的意见也是着眼于此。他期望“依法促教,依法办学”。在正式公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明确地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按此规定,教育督导对象有下级政府、下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督导要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要“督政”,要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在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庄严宣布:“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执行义务教育法,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了全国教育界的大事,是“重中之重”。保证“普九”任务的完成,自然成了新成立的教育督导司的主要任务。 “普九”主要是政府行为,需要各级政府切实地承担起责任来,而当时“普九”中存在各种困难也急需政府来解决。主要的困难有以下几项:(1)教育观念滞后,“普九”未能提到省、市、县的重要议事日程。(2)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普九”缺乏经济上的保障。(3)教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太低,教师队伍不稳。(4)不入学的、入学后流失的青少年人数相当多。这些问题都是要依靠各级政府来解决的。督导司要在“普九”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督政”。 “督政”的职能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第一种形式是配合全国人大对有关的教育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1986年和1988年,配合全国人大先后在江苏等六省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1991年至1992年,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1996年根据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检查的决定,对部分省进行了执法检查,等。这种检查是以人大为主的,教育督导处于配合的地位。第二种形式是教育督导单独进行。教育督导是受同级政府的委托,根据教育法律、教育政策以及教育事业的规划等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这种检查因是受同级政府委托进行的,因而带有权威性,它又是由专业的督导部门和督学进行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检查的项目都属于当前教育工作中的难点、关键,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提的检查指标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而有导向的作用。这种督导在促成“普九”目标的实现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教育督导团(原国家教委督导团)建立后进行的两项重要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