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04)01-0051-04 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般认为“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与概括。”[1]师德既然是社会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与概括,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性。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必不相同。我国目前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新的内容。国家修订的最新版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加了“依法执教”的内容,体现了“依法执教”的指导思想,要求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依法执教”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底线要求,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以德治国”、“以德治教”的大方略思想指导下,在新的时期还应追求“以德执教”。因此,师德规范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行为要求。国家制订的师德规范是中小学教师师德的宏观指导,是指导教师行为的一般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在执行师德规范时,要根据自己学校的情况,制定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师德行为限定,但不论制订何种具体行为的限定,都应体现一种指导思想,即“以人为本,敬业奉献”。 这里的“以人为本”由三层意思,第一,“以人为本”指教师从事育人工作时,要以受教育者为本,从个体发展的角度出发,把学生放在人的地位(学生在法律上是与教师有平等权利的人)加以培养,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第二,“以人为本”指教师要做“人师”,而非“经师”。教学生做人是教师的根本任务,现在的部分教师抛弃了这个根本,仅成了教学机器,把教育等同于教书,把学生看作储存知识的容器,教师只是负责把人类积累下来的丰富的知识转授给学生。在这样的教育活动中,教师、学生都成了知识的奴隶,而忽略了人生首要的一面:做人。为教之道,教师应是“人师”,学生应是“学做人的人”。第三,“以人为本”还体现在对教师的素质的要求上。古往今来,社会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品德要求,如“师者、人之模范也。”(扬雄《法言·学行卷》)“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加里宁)等。诸如此类的要求从社会对教育的期望出发,对教师提出了理想的范型。但在现实社会中,教师面临着诸多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有形的、无形的压力。在素质教育提出十多年后,我们的教育仍挣扎在应试教育的泥潭中时,社会各界对教师的指责不绝于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一些“保证教育质量”的措施,令教师们战战兢兢,不敢丝毫怠慢,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既要“减负”又要应对仅凭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教师业绩的上级的考核,教师的两难境地及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教师比其他职业更受广泛关注的特点,使得教师较之其他行业承受的压力更大。师德规范的许多要求对他们而言只是水中花、镜中月,是难以企及的美丽理想,很多的规范也因此失去了它的现实意义。故新时期的师德建设应充分考虑教师作为自然人的基本需要,坚持“以教师为本”,从实现的可能性出发,提出适当的切实可行的师德目标,规定更加具体的行为规范。 “敬业奉献”是社会各阶层每个公民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教师来讲,“敬业奉献”就是指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崇敬教育事业,以从教而自豪,进而挖掘自己的潜能,充满激情地投入工作。这里的“敬业”既包括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教育工作的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不敷衍塞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也包括在新的时期应充满探索精神。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方法,增强教育科研意识,开展教育研究,在教育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做新型的研究型、革新型的教师。同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领导也应尊敬保护教师的钻研探索精神,营造良好的、宽松的学术自由的民主氛围,允许学校内存有学术自由。 敬业与奉献是相关的。教师在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时已包含了奉献,教师劳动的复杂性、示范型、长期性、创造性等特点本身已涵盖了教师的身心的奉献。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贫富阶层的日趋分化,使得部分地区的教师已加入贫困者的行列,教师工资的长期拖欠使得他们的生活到了难以维计的地步,但绝大多数教师仍凭教师的职业良心坚守在岗位上,敬业奉献。教师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和广延性,使得教师没有分明的工作场所和时间的区分,因此在时间、身体和精神方面都包含奉献的精神。但这种奉献并非一味的“燃烧自己,照亮别人”,在工作中亦有成就体验。教师从学生的进步中、领导的认可下、家长的感激中获得内心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使他们更乐章奉献。因此,为了强化教师“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可以建立奖励机制,从外部强化认可教师劳动的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师德建设的几个根本关系 师德是调节教师与他人、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师德建设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即教师工作中涉及到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及教师与知识的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 师生关系是影响教育活动效果的关键因素,也是教师工作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也是师德内容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关于师生关系的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通过提出具体的行为规则来指导教师应如何对待学生,[2]而日本则没有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因此对师生关系的要求也不明确,只是包含在对教师怎样“对他人”的要求里面:“教师应具有人类之爱,并具有慈善、体谅、亲切、温暖、感谢心与同情心等”[3]。传统的师生关系表现为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并因一方在年龄、知识和无上权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和另一方低下与顺从的地位而变得根深蒂固。”[4]我国在提倡新型师生关系时提出建立“民主平等”、“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尊师”是对学生的要求,“爱生”是对教师的要求,似乎尊师是爱生的前提,学生是否尊师成了影响师生关系的关键。师生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关系,教师是这种关系的主导方面,借鉴美加及日本等国对教师的要求(他们着重从教师的角度提出如何建设师生关系),我国应要求教师“尊生爱生”,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首先,教师要把学生看作与自己拥有同等政治权利的公民,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感情等,避免动辄打骂训斥、羞辱学生。其次,教师要热爱学生,爱是教育的金钥匙,“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对学生的爱应是比母爱更伟大的爱,她能包容学生的缺点和允许学生犯错误,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这种爱以尊重为前提,并非如时下一些教师以爱为名实则剥夺了学生的许多个人的权利,无视学生的自尊、人格甚至生命权。教师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爱学生才是真正的爱,才会融洽师生关系,得到学生的爱戴和尊敬,学生自然会“尊师”。另外,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教师将不再是学生成长发展的惟一重要影响源,师生的主从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因此师生关系的规范还必将进一步重新调整。例如除“民主平等、尊生爱生”外,还要增加师生的法律关系,“体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作为‘人’时所拥有的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及义务,”[5]除一般的指导原则外,还可增加地方性的具体行为规范,使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有据可依,在评定教师职业道德时也有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