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教育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基础及其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科蓉 (1977-),女,江西赣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任何教育改革都有其价值基础,教育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基础主要有竞争、自治、公平、家长自由选择以及提高学术成绩,但人们越来越对这些价值基础能否实现表示怀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价值基础进行重新审视。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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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3)11-0058-62

      英美两国教育市场化改革的措施有所不同,英国的主要措施有《1980年教育改革法》实施的公助学额计划(Assisted Places Scheme)、《1988年教育改革法》实施的自由入学政策(Open Enrolment)和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 Maintained Schools)、《1992年教育法》颁布实施的督导制度的市场化改革、《1998年教育法》实施的教育行动区计划(Education Action Zone),美国则主要采取了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学券制(Education Voucher)与民营教育公司(education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EM0s)几种形式。英美两国教育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基础基本相似,主要是为了家长的自由选择、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学术成绩、学校自治及学校之间的竞争。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些改革措施提出质疑,对这些价值基础能否实现表示怀疑,有些学者也进行丁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英美两国教育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基础与实际悖论。

      一、竞争

      英美教育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主要背景是政府对教育服务供给的垄断,因此,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破政府的垄断,把市场竞争引入教育领域。最早提出教育市场化观点的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教授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我相信,若要对我国教育体制动大手术,惟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私有化之路,实现将整个教育服务中的相当大的部分交由私人企业个人经营。否则,……也没有什么办法能给公立学校带来竞争,而只有竞争才能迫使公立学校按照顾客的意愿改革自身。[1]市场的根本法则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就意味着学校将要为得到家长手中的教育经费而竞争。如美国的学券制,学生家长可以使用该学券在政府承认的任何学校(包括私立学校)就读,这就促进了各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的竞争。

      但Wells(1988)在加利福利亚十个学区所做的研究则表明市场给公立学校带来的压力很小甚至没有,因为这些学校从政府或私人部门获得了额外的资金。“那些教学质量差的学校并没有失去很多的预算(有的甚至得到更多的钱用来改善质量),而那些享有良好声誉的学校也很少能扩展其规模——不同的是这些学校等待入学的学生名单更长了”。[2]Eric Rofes(1988)在美国十个州及哥伦比亚地区进行的研究同样表明多数地区对特许学校带来的竞争反应缓慢,只有四分之一的学区已经做出重大变革。不仅如此,有些学区的领导(如New Jersey)对特许学校极其仇视,认为特许学校夺走了预算经费,使他们失去了进行改革所需要的费用。教育经济学家Caroline Hoxby(1996)曾预言竞争将使一个学区失去6%-9%的学生,但人口统计学则表明,近年来学校在总量上的增加刚好平衡或者超过了进入特许学校的学生数,这就使公立学校根本不用担心会失去生源。[3]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本来为公立学校设计的市场原则似乎对特许学校的影响最大。公立学校(甚至那些多年来学生成绩一直特差的学校)根本不惧怕学校会被关闭,因为公立学校的收费相对较低,所以在不提供较好的教育的情况下仍可以吸引或留住一定数量的学生,而特许学校一方面要符合政府的学术标准,另一方面又要迎合家长的需求,这样使特许学校显得非常脆弱。因此,教育市场化改革在多大程度上把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了教育领域,政府(更确切地说是公立学校)是否完全退出了对教育服务供给的垄断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自治

      Chubb and Moe在《政治、市场与美国学校》一书中从制度的角度对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进行了比较,他们认为学校是制度环境的产物,学校的低效能是政府管制与控制的结果,而学校的高效能则是市场环境下学校自治的结果。“市场通过它们自身的特性,能够培养高效学校所必须拥有的自治。……消费者不会有购买低效学校的产品的需要,因此这些学校就会从市场中消失。……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不可避免会培养官僚作风,而这就会扼杀高效学校所必须拥有的自治”。[4]因此,他们主张进行教育市场化改革,用市场制度代替民主控制制度,给学校以充分的自治。如英国1986年宣布成立的城市技术学校(CTCs)完全不受地方教育当局的影响,由独立的信托公司与赞助商一起经营,课程设置上则偏重科学与技术。拨款公立学校的董事会不再包含任何由地方政府指派的成员,另外,它在有关招生、财政与职员聘用方面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美国的特许学校一般由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社区成员或民营企业创办。虽然特许学校创办者与学区或其他政府教育管理机构必须签订契约或协议,但它们仍可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这些自治权使其免受来自学区、政府或行业组织等的外在控制。特许学校的自治权一般集中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预算管理及人事任免等方面。

      然而,政府从来都是“寻求一手给予、一手索取的方式”。[5]“决策者似乎乐意授予地方层面的学校和家长更大的自治权,但不情愿放弃高层政府的控制权。……向单个学校放权的措施往往与那些增强中央控制权的措施并驾齐驱。”[6]学校可能在财政和行政两方面被赋予新的职责,但在其他领域,特别是与课程相关的领域则节节退让。无论是国家还是州政府,都掌握了决定学校知识的标准、成就评估的方式以及评估报告的对象等新的权力。[7]国家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国家课程,如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明确了核心学科——英语、数学和科学的学习计划和成就目标以及另外7门基础学科,同时它还需要复杂的评价和报告程序,以便将学校按成绩排定座次。因此,尽管英国的拨款公立学校不再受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但它们并没独立于中央政府。它们必须向学生讲授规定的国家课程,并达到中央强加的验收标准。正如一位英国前教育大臣所说,“拨款公立学校可以自由地追求它们自己教育目标的说法有些言过其实”。[8]国家对学校进行控制的另一种手段是考试或绩效责任(Accountablitity)。如美国的特许学校被授予涉及预算、人事及课程等领域的决策权,交换条件是它们应担负达到协议成就标准的绩效责任,否则学校将面临关闭。所以,“教育自治实际上被看作培植更为严格的绩效责任制度并帮助公立学校提高质量的关键对策”。[9]有人甚至认为将教育决策权下放到每所学校和家庭是政府“推卸责任”的有效策略。“放权并非它所声称的样子——它是打着让学校更多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旗号,干着消减预算拨款的勾当。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学校而言,责权的下放只会导致责难的下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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