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2年,法国共有高校1519所,其中私立高校600余所;开设高级技术员班或高校预备班的中学2558所,其中私立中学945个;高校学生总数约为216万人,其中约26万人就读于私立高校或私立中学的高等教育班级。基础教育学校总数约为6.8万所,其中有5.9万所公立学校、9000所私立学校。 一、国家对私立高校的管理 法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1984年确定下来的。根据国民议会1984年1月26日通过的《高教法》,“私立高等教育遵从自由的原则”,国家对开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是“备案制”(régime décla-ratif)而不是“预先批准制”(régime d'au-torisation préalable)。“备案制”是法国等许多西方国家对民间社团组织及其活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其所成立的社团或所开展的活动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声明,除即时领取一份回执外,事先无需经过批准。就私人或者社团成立高校来说,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有: ——当事人满25岁,有民事能力、无犯罪前科; ——学校至少有3名管理人员,校长至少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拟聘常任教师应有相应课程执教资格; ——学校具备能够满足其拟开设课程、拟录取人数使用的教室和实验室。 当事人须持以上相关证明并就学校的性质、地点及本人姓名、职业、住所等向当地学区长(相当于我国的教育厅长)、省长、当地法院总检察长或共和国检察官提交备案并领取回执,此后10日内若没有得到来自上述方面的异议(opposition)即可开课。学区长等人的异议非单方面直接生效,而是将意见诉至国民教育高级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de l'Education Nationale)并由该委员会以对审方式裁决。 对应于公立高校的两大系列(大学: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旨;大学校:以高等专业教育为主旨),私立高校也分为两个大的类型。一类被称为 “私立自由高等教育机构”(établissements privés a'enseignement supérieur libre)。或“私立大学教育机构”(établissemente privés d'enseignementuniversitaire),另一类被称为 “私立高等技术教育机构”(établissements prívés d'enseignement supérieur technique)。在办校过程中,私立高校还需遵守以下原则: ——教学内容不得有伤社会风化,不得违宪、犯法; ——学校不得称作“大学”(目前法国只有几所在1880年此项立法前成立的天主教学校被允许保留“大学”名称),所颁发文凭不得称作“学士”、“硕士”、“博士”等颁发权为大学所独享的国家学位名称,也不得使用“工程师”等为有关行业委员会所垄断的头衔; ——学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应在以上方面承接备案部门、尤其是当地学区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督与调查,如果存在问题,将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课程、撤销当事人的领导权或者执教权等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被关闭(受到处罚时学校有权利向行政法院上诉),除此以外,学校在其日常教学以及管理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法国教育部对私立高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其能够维持较好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对公立高教系统的补充作用。这些办法包括: ——在办学条件上:与教师数量最少的公立高校相比,拥有至少相同数量博士学历教师的私立高校可以称作“某某专业自由学院”(faculté libre,Suívi' de l'indication de laspécialité)。"faculté"这个词传统的意味很强、很为法国人所看重,即使是大学中的学院也仅有一部分才享有这个名称,其余均称作“教学及研究单位”(UFR)。自由学院应具备至少够100名学生使用的教室、会堂、自修室和图书馆。理工学院、医学院应有相应规模的实验室及设备。 ——在教学质量上:私立学校可以和公立高校共同提出申请,经国家高教与研究委员会同意后与公立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甚至并入后者。根据协议,公立高校将负责监督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并接受私立学校的学生参加其组织的考试,合格者获得公立高校颁发的国家文凭。 ——在学校管理上:私立学校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获得后者认可后,教育部可根据一定标准对私立学校进行审查,向合格者颁发“获教育部认可的私立高教机构”称号。私立学校还可进一步申请对其文凭进行认证,若符合要求,所颁文凭将获得教育部的认可。被认可的此类文凭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除校长签名外,另署国家教育代表即学区长的签名(根据传统,法国国家文凭或被国家认可的文凭均署有国家教育代表的签字)。 学校及文凭均获国家承认的私立高校被教育部归为第一类私立学校(Groupe Ⅰ);仅学校获国家承认的私立高校被归为第二类(GroupeⅡ);完全独立运作的私立高校被归为第三类(Groupe 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