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的历史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明海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矛盾是贯穿美利坚民族发展史的基本民族问题。这一基本民族问题反映在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就是教育权利的斗争。少数民族教育权利问题在各个历史时期表现为具有阶段性特征的具体问题,诸如蓄奴制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种族隔离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优惠政策与“逆向歧视”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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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又如何研究?美国是宪政国家,《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立国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美国又是海洋法系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国家立法起阶段性的导向性作用。拙文以《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若干阶段性的典型判例为主要研究文本,通过历史分析,试图找到美国社会的基本民族问题、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及其在各个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具体问题。

      一、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

      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是美国社会基本民族问题的反映,研究之,必须明确美国社会基本民族问题。笔者认为,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矛盾是贯穿美利坚民族发展史的基本民族问题。

      1776年7月4日,美国开国元勋在《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注:[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26.)可见,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观为核心理念的民主主义是美利坚合众国立国之本。

      美利坚合众国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从族源来看,除美洲土著印第安人外,主要由移民组成。各大洲100多个民族的后裔生活在美国,主要移民族群有白人、非洲裔黑人、亚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从肤色来看,美国的种族包括占主体地位的白种人,还有黑种人、黄种人、棕色人等。这些不同族源、不同肤色的人们在共同的经济生活中逐渐融合成为统一的美利坚民族。英国移民、犹太以色列人伊斯雷尔·赞格威尔1925年在其话剧《熔炉》中曾经这样描述美国民族百纳图:“东方与西方、南方与北方、棕榈树与松树、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光荣的美国,所有民族与种族都来此工作并期盼着未来……”。(注:史静寰.当代美国教育[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77.)美国史学家赫尔曼·梅尔维尔说,美国人的血管里流淌着世界各族人民的血液。然而就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度里,有一个不祥的幽灵一直在徘徊着,它就是种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幽灵向美国立国之本“天赋人权”不时提出挑战。民主主义对种族主义的斗争贯穿了美国整个民主化的历程。早在建国之初,《独立宣言》撰稿人托马斯·杰弗逊就说,对种族主义的斗争,仿佛是“抓住狼的耳朵”,“你既控制不了它,又不能把它放走。”(注:[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127.)可以说,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矛盾构成了美国社会的基本民族问题。

      民主主义的基础是“人人生而平等”,由此出发,在民族关系上要求民族平等,在教育领域要求各民族教育权利平等。种族主义的逻辑是“优秀民族应当统治劣等民族”(注:张友伦等.美国社会的悖论——民主、平等与性别、种族歧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前言.),就是说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由此出发,各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也应当是不平等的,主流民族(所谓“优秀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应该多于和高于少数民族(所谓“劣等民族”)所拥有的教育权利。因此,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矛盾在教育领域的基本反映是教育权利的斗争。教育权利问题,也就是说有无教育权、有多少教育权的问题构成了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

      种族主义这匹“狼”在各个历史时期所披的“皮”是不一样的,民主主义与种族主义的斗争形式在各个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这就使教育权利这一基本的教育问题在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具体特点,形成了阶段性的若干具体问题。

      二、蓄奴制与少数民族教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历史上美国部分地区曾经实行蓄奴制,考察那时美国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状况首先得考察其公民权利状况。请看下面判例。

      1857年,出生于弗杰尼亚的黑人奴隶德雷·斯科特(1795-1858),随其主人移居到自由州伊利诺,后来又到自由的威斯康星准州。他以为自己获得了自由。可当他回到一个蓄奴州后,他仍然被当地法院宣布为奴隶。由于黑人不是公民,所以他没有权利上诉到联邦法院。纽约一位为所有奴隶寻求自由的废奴运动者,将斯科特一案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奴隶身份不因其迁入自由州而自动改变,因此斯科特一直未能成为自由人。首席法官罗杰·B·托尼(1777-1864)宣布:“黑人没有白人应予尊重的权利,黑人奴隶系其主人的财产,这一财产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肯定。”(注:[美]J·艾捷尔编,J.卡尔顿点评,赵一凡、郭国良主译.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145.)

      针对上述判例,我们可以提出这些问题:1795年出生于弗杰尼亚的黑人德雷·斯科特为何不是美国公民?为何他来到自由州仍然逃脱不了奴隶命运?最高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宪法,这部宪法是什么性质的宪法?对黑人等少数民族地位是如何规定的?美联邦最高法院的德雷·斯科特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787年的《合众国宪法》。该宪法关于少数民族法律规定主要条款和观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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