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冬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左婕,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宁波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国家行政管制和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政治格局。按照制度文本上的规定,乡镇政府是农村最低一级政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协助”关系。然而,现实中乡村关系却存在着失范乃至冲突的一面。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乡村关系现状的分析,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视角,着重从理论上分析了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文章认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的主要难题;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主要包括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压力型行政体制、权力与利益的自我膨胀性、制度供给的短缺、现行的财税制度、党政关系等六个方面。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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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解体,在辽阔的中国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悄然兴起。在20余年的时间里,得益于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的制度供给和农民的自发创造这一合力的共同推动,村民自治这一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形态和社区治理形式,渐成燎原之势,成绩斐然,其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并不逊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如果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广大农民在经济领域的伟大创造;那么,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则是中国农民在民主政治领域的又一宏伟发明。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国家开始转变其对农村强控制式的管理方式,即从全面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和服务,依法对农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进行仲裁、调节,从宏观上引导农村发展。这样,建国以来“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就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从国家体制上,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成为基层政权组织,依法行政;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于是,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并且同时存在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主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注:徐勇:《论村民自治与乡镇管理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关系。从实质上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工作关系,换而言之,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然而,制度文本上关于乡村关系的“应然”状态和理想模式并没有普遍出现在现实之中。相反,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村关系的调适存在着诸多困难,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一方面,乡镇政府(注:这里的“乡镇政府”是指包括乡镇党委、人大在内的广义政府,这样比较切合我国的政治现实。本文的“乡镇政府”这一概念都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直接或间接地排斥指导关系而尽可能建立起领导关系,乡镇政府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村委会组织法》等制度供给抵制和削弱乡镇政府的领导权和动员力,要求减少行政干预,从而加强自身的自主性。这种乡村关系失范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乡镇政府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会加剧农民与国家、政府和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乡村关系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深入分析,从中找出制约乡村关系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之所需,而且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从乡镇的视角来看,这些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直接干预和行政控制;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过度干预的回应来看,主要表现为“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两种倾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过度自治化”的倾向在全国尚不普遍,“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一些地方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注: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本文主要讨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问题,对于村委会的种种抵制行为和“过度自治化”倾向,限于篇幅,不作详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乡村关系失范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探索。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内的原因,也有体制外的原因;既有宏观的带有普遍性的原因,也有微观的具有个案性质的原因。笔者从宏观体制方面去探寻乡村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非否认其他原因的存在与作用,而是想把握其背后的深层根源。

      一、过度干预和附属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表现

      尽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对乡村关系作了原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也就是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

      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远不像法律规定得那样简单划一,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况。程同顺先生根据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的自主程度以及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现状分为三种类型:(1)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较高的自主性,同时能很好地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乡镇政府能对村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即健康型的乡村关系;(2)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以“命令”代替“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主要完成乡镇布置的任务,即行政化的乡村关系;(3)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着过高的自主性,或者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不到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拒绝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同时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很好地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即放任型的乡村关系。第一类情况是我们所期望的关系,第二、三类情况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但又不能完全回避的客观存在。(注:程同顺:《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调研世界》,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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