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塞亚·伯林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清,浙江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法理与制度研究所副所长。(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伯林试图解答的主要政治难题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种自由概念;伯林强调了在现代社会里首先应当维护消极自由的理由以及无节制消极自由也会导致不良后果的现实,伯林还论证了人类价值多样性和冲突必然性;伯林自由主义宪政思想的遗产在于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宪政文明,宪政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变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基本社会制度,基本制度设置的核心理论依据或指导思想将完成从一元论到多元论的转向,基本制度设置的重心将完成从维护制度利益或公共权力到维护公民利益或个人权利的转向,从而为后人探索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制度指明方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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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伯林对根本政治问题的设问

      作为一名出色的政治思想史家和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只在为数不多的论文中阐发了自己的独特哲学见解。其中,《自由的两种概念》无疑占有重要地位,它对当代西方宪政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后人誉为一篇货真价实的“自由主义宣言”[1](P90)。

      伯林认为,政治言论、观念和行为的背后,都有某些使人产生不同意见的问题,为其背景。我们若不去了解这些背景,就无法了解这些政治言论、观念或行为。因此,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我们便无法清楚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动。其中最重大的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核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人们提出了各种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这个问题可表述为:“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2](P188)这个问题也就是伯林所谓的“强制力的许可强度”。正是通过回答这个根本性的政治问题,伯林提出了自己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

      首先,伯林借鉴并改造了19世纪初贡斯当提出的自由定义。贡斯当曾把自由划分为古典自由和现代自由。前者以古希腊人尤其是雅典人为代表,是一种政治参与权,即对公共事务的积极介入。现代自由则强调公民独立权,即对公共权力和社会的消极回避。前者是一种公权,后者是一种私权。伯林突出了两者之间在现代社会中的激烈冲突,并因此提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

      消极自由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自由活动空间的寻求。消极自由涉及人们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程度,涉及控制的范围以及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的程度。消极自由侧重于目的,意在摆脱任何限制、强制和约束。伯林说,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既然我们无法享有绝对自由,那么我们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如果我们抛弃了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就是违反了我们的人性。“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free from),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界限内不受干涉。”[2](P19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在于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别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法律的整个功能便在于预防这种冲突,而国家则成为“守夜人”(night-watch-man)。

      积极自由指人们按特定方式行事,主动介入事务,以控制或干预外在影响。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self-government)和自主(self-mastery)的愿望。积极自由涉及控制的来源。按照这种自由概念,只有当按照自己的本性和理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和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这是一方积极介入并且改造另一方的自由。这种自由的一个情形是,统治者创造一定的条件,引导被统治者放弃他不喜欢的那些欲望,并且声称“他使他们获得了自由”[3](PP139-140)。这是“去做……的自由”(free to),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是一种人们务必依照一定模式去生活的自由。于是,拥有真理的人需要教育没有拥有真理的人去认识真理,而理性的人必须强迫不理性的人做出理性行为。自由便在于听从真理和理性的教导,在于服从某种法律,“这种服从是我本人作为一个立法者的意志的结果”[3](P152)。

      伯林主张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无论一个人是否具有自主行动以便实现自身的目的和愿望,他都会要求享有无妨碍、无拘束的社会环境。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不是同一种自由的两面。伯林承认两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两种自由沿着不同方向发展而来,“最终它们之间直接陷入冲突”[3](P131)。他承认这种差异性和必然性是调整两者关系,以达成妥协的前提。

      伯林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重申了保障个人自由的两个自由主义原则;(1)惟有“权利”,而非“权力”,才能被视为绝对的东西,从而使得所有人,不管什么样的权力统治着他们,都有绝对的权利拒绝非人性的举动。(2)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不容侵犯,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它们所包含的规则已经“如此长久与广泛地”为世人所接受,以至于已经进入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2](P238)人们相信,要做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违犯这些规则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断定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程序予以废止则是荒谬的。伯林认为,以下情形破坏了这些规则: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宜称有罪或者受到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命令小孩子污蔑父母,要朋友互相背信,要军人用残酷手法杀人;当人们遭受拷打、谋害时;当少数人因为激怒多数人或暴君而遭到屠杀时,等等。“这些行为,即使主权使其合法化,甚至在当时也造成了恐怖。”[2](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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