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探析

——以政治国家的作用为分析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占营,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博士生。(邮编 210093)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需要内在规则,社会的“经济人”要在行动中克服“理性悖论”,还必须有“第三者”供给外在的规则与制度,因此没有政治国家设定公民社会的产权制度,公民社会将处于无效率的状态。但政治国家的目的矛盾性决定了“国家悖论”,国家既可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可能阻碍公民社会的发展。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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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表明,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政治、经济、社会及个体间性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决定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完整逻辑包括内外两个方面。相较而言,对其外部逻辑的探讨将是更为复杂的课题,这涉及到更多相互影响的变量。为了便于展开讨论,本文仅从政治国家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来看,它探讨的是政治国家背景下社会自组织的问题。正如约翰·霍尔所强调的:“国家不能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同创造出一种使得国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文明化的社会实践完全不是一回事。”(注:〔英〕约翰·霍尔:《公民社会:理论、历史和比较》,〔剑桥〕政体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二是从现实世界来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历史时空及地理范畴中有多层次的重叠,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三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来看,政治国家“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政治国家的利益区别并“凌驾”于社会各领域的利益之上,它改变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状况,从而对社会结构发生影响。因此,探讨政治国家的作用对分析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完整逻辑至关重要。

      一、对当前主要理论模式的考察

      当在考察中引入“政治国家”的自变量时,我们发现,在政治国家相对于公民社会意义的认识上,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论模式。

      1.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公民社会”术语的复兴,缘起子当代自由主义。20世纪80年代团结工会反对波兰一党制的斗争中,“公民社会”成为了欧洲的反国家社会主义者的集合的号角。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反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他们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约翰·基恩1988年编纂的《公民社会和国家》重要论文集,既捕捉到又表达了人们在当时所理解的公民社会的精神。随着1990年代以来这一术语在地域上的扩张,公民社会又演变为寻求摆脱威权资本主义的有效途径。怀特在对这一时期公民社会理论的总结中说:“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注:〔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可见,当代自由主义传承了古典自由主义政治观的宏旨,即对国家的警惕,认为政治国家处于社会的对立面,压迫各社会集团生存和活动的自由空间,侵害了它们温和与宽松的生存条件,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

      2.有机主义国家论者的观点。自由主义者的传统观点在早期就受到了有机主义国家论者的挑战。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在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认为,市民社会是不成熟的“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劳动分工使得公民社会内部产生了分层,增加了这些阶层之间的冲突。而市民社会中的监督机构,如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都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在没有强大的国家的情况下,这些冲突将导致市民社会的毁灭。他认为,只有国家能够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只有国家才能有资格成为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共同利益,它是通过干预市民社会的活动来限制它们以达到这一目的的。国家不但高于市民社会,国家也先于市民社会。显然,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保障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3.当代合作主义者的观点。在当代,无论是在所谓的民主国家或是在所谓的威权主义国家,公民社会都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正如萨拉蒙等人所指出,我们“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私人自愿性团体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几乎存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注:〔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对当代这一“社团革命”的客观认识,使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视角因此得以拓展,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在另一维度上得到描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互补合作。持此论者反对那些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提供公共物品和集体需要做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少公民社会论者指出,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灵”和“第三部门失败”同时存在,这三者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互补合作关系。萨拉蒙等人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注:〔美〕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纽约〕《社会》1997年第2期。)。

      可以说,以上各观点分别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并在现实中都能得到经验事实的验证,然而它们之间的矛盾性及分歧又的确为人们在理解上带来了难度。为此,我们必须找到对以上各种观点做出综合说明的新的理论。诺斯曾在考察世界经济发展史时发现,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诺斯在解释他所提出的国家悖论时,发现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制度原因,并对国家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完善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理解“诺斯悖论”来阐明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双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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