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应克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南京,210013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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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现代化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以权力为上,以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20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讨论民主政体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首先看看西方国家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再如,法西斯极权统治时期、斯大林统治时期,人权都曾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也就出现了。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政府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性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涵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以后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1)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超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2)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

      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知道,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大相其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相其趣。

      在洛克稍后,卢梭以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使他的影响不逊于洛克。卢梭长期享有“彻底民主主义”的誉称。但他与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即无有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出严格的界分。他把国家(主权者)理想化了,认为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因此都必须服从国家,服从国家这个主权者也就是服从你自己。当个人将全部(包括个人权利)奉献给了整体,也就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个人,这时,每个人又获得了相同的权利;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一切,而且,这失去了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他还认为,主权者不可能损害他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

      卢梭一方面赋予国家这个主权者以无限的权力,甚至赋予它“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页。)。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全部奉献给主权者(有时也称共同体、整体、国家),要求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这种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将个人的一切奉献给国家,并赋予国家无限的权力,其后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实行专制。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但是,卢梭在那时声誉很高,贡斯当的批评自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经过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有了广泛的回响。

      贡斯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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