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意识形态终结论

作 者:
孙仲 

作者简介:
孙仲,女,1965年生,浙江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倡导终结意识形态的人主要是不满于两种涵义的“意识形态”——“虚假意识”和“理想纲领”——的弊病。然而,终结者所信心十足地提出的替代意识形态的一些“正确意识”形态的可取性却并非那么确凿无疑。况且,意识形态不仅不是那么容易被终结的,它仍然以各种方式存在;而且它确实也有不应该被终结之处,值得人们冷静客观地认识。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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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终结意识形态的理由

      早在50年代,西方学术界以贝尔、李普塞等为代表就断言意识形态已经“终结”;80年代以苏联解体为标志的冷战结束,又在东西方学术界掀起了新一轮“意识形态终结”的热潮。人们不禁要问:终结了以后是什么?说一个东西应当终结,暗含着说它“不对”;那么意识形态不对在什么地方?相应地,终结“错误”导出的是“正确”;那么什么是这“正确”的东西?

      “意识形态”对或不对,首先取决于它是什么。遗憾的是,在它“是什么”这一点上,并没有共识。意识形态在中外哲学、政治学界都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对它的定义、理解与使用都相当混乱。也有不少学者试图区分“意识形态”的各种定义,比如一般的与特殊的,中性的与贬义的等等。不加说明而使用这个概念,可想而知会造成自说自话、相互矛盾、激烈争执的局面。本文既不主张过于一般地使用“意识形态”这个词,比如把它与“思想”、“意识”等同起来,因为那会使这个概念失去它独特的力量;也反对过于狭隘地使用它,比如把它仅仅归为“政治斗争武器”,因为这会使它的其它一些富于成效的广泛使用逸出我们的视野之外。我们的线索是:“意识形态”概念是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注:参看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9页。)也就是从知识的外部考察知识,考察知识在社会中或对于某个社会群体的功能。本文将集中讨论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所经常提及的、与“终结论者”讨论密切相关的两种“意识形态”用法,一个是“虚幻意识”,另一个是“理想的政治纲领”。

      意识形态是“虚幻意识”,这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所突出的、又为西方20世纪学术主要采纳的涵义。这显然是具有强烈批判性的用法: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作为斗争武器压迫和操纵人的虚幻意识。由“情感、幻想、思想”等内容构成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因为在以往的历史中对真实世界的把握与阐述是唯心的、虚幻的,以歪曲、颠倒的形式来掩蔽真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把个别集团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所以是一种“虚假的意识”。严格说来,这种虚假意识形态不仅可以直接充当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且可以是社会病态的“病兆反应”。由于黑格尔主义的发展逻辑和历史,青年马克思、恩格斯最早的理论活动是从宗教批判入手的。批判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宗教是病灶社会的病兆反映。所以对于这种病兆意识的消除必需由深入到社会本身的病灶中进行批判,才能彻底达到。

      虚幻意识的“不对”是一目了然的。所以,这个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之为贬义的或应当被“终结”,也就不必多言。恩格斯早就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命题: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他明确地说,一旦人们意识到头脑中发生的思想过程归根结底是由人们的物质条件决定的,“全部意识形态就完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4页。)

      除了“虚幻意识”之外,“意识形态”还被人们在另一个涵义上频繁地使用——理想的政治纲领。罗斯金在《政治科学》中说:一种意识形态源自这样一种信念,即事物能够比现在的状态更好;它实质上是一个改造社会的计划。罗斯金还引用Anthony Downs的话:意识形态是“一种有关美好社会的文字幻象,一种建构此种社会的信仰形式。”(注: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04页。类似看法还可以参看布鲁斯·拉西特等:《世界政治》,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81页。)希尔斯也说,意识形态是一种“理想、伦理标准、一般及全面的社会见解及政策”。意识形态是经过思想家们加工而具有内在相对精密完整的理论体系,是从“象征符号”到“理性认识”等众多因素复杂而有机地交织而成的“复合体”。(注:爱德华·希尔斯:《知识分子与权力》,第41页,转引自西摩·马丁·李普塞:《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0页。)意识形态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都可以存在。从其功能与作用来看,对个人而言,意识形态能“帮助个人适应环境,建立目标方向,像过滤器那样,在特定形势下选择有关的信息”,(注:拉西特等:《世界政治》,第241页。)并由此产生对生活的意义与激情。对社会和国家而言,意识形态具有社会凝聚功能、政治合法化功能或社会整合、设定政策制定与贯彻的框架等等多种社会功能,从众多方面指导与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能够调动人、团结人的理想政治纲领的意识形态既可以是左的,也可以是右的,但是一般指左的,指那些彻底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计划、信念。(注:参看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104-105页。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42、246页。)

      仅仅从定义上看,作为“理想政治纲领”的意识形态并非一定是“不对”的。但是反意识形态的人指出,从理论的逻辑和实践的教训中看,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会带来很多弊端。理想导致的往往是偏执狂热,不宽容,教条主义,道德主义,简单化,绝对化,暴力倾向等等。这尤其体现在国际舞台上的深远祸害。冷战把世界分裂成两个对抗的阵营,双方互相妖魔化对方,把对方贬为罪恶帝国。贝尔指出,美国国内政治的一贯传统是用现实的、利益交换的语言进行的,所以容易达至妥协。国际政治中却喜欢使用“道德的”、高调的语言。(注:Daniel Bell,The End of Ideology:On the Exhaustion of Political Ideas in the Fifties,Collier Books,1961,pp.120-121.)既然“我善你恶”,那就只有“你死我活”。国际政治中的激烈冲突反映到国内,又可能使国内政治意识形态化;对外的“维护自由世界”的使命感可以导致在内政中使用迫害自由的手段,如美国50年代冷战国际政治导致国内政治中出现的以麦卡锡反共狂为代表的意识形态暴力极右潮流。李普塞也指出,美国的主流政治思想是现实主义的、妥协中庸的。但是美国民族的传统中也有道德主义的成分,这使得美国可以不断出现左或右的激进主义,导致暴力等极端化政治。(注:李普塞:《一致与冲突》,第30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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