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学校领域税制的必要性 目前,市场介入教育领域已经由原来的招生、就业领域扩展到课程、专业设置、科学研究等传统的学校和政府管理领域。市场的介入有效地提高了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市场中资本固有的寻利性也使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受到挑战,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约束学校的市场行为,使进入教育领域的资本沿着公益性方向发展,在实现资本寻利性的同时,实现教育的公益性。 税制正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社会公平的有效机制,因此,引进税制思想,完善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税收征管制度,是规范学校领域中市场行为的必然选择。税制是从财产的所有、流转和所得等行为角度进行税收征管的,为达到更高的公平目标,在制定税收标准的同时考虑了合理负担和扶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则。通过事权和财权的合理分配,有效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更高的社会公平正义。 市场介入学校教育领域导致的最大争议是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冲突问题,而税制可以有效地调节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矛盾。税制通过界定纯粹公益性行为与营利性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在鼓励资金投向教育领域,实现纯粹公益性的同时,允许部分营利性行为存在,在保证资本获得一定营利的基础上实现其在教育领域中的公益性。 市场介入学校领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二是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产生的市场行为。目前税制对前一领域的规范相当明确,而且随着校办产业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分离,学校后勤社会化不断向前推进,这一部分逐渐市场化,我国税制正逐渐转向使用通用的企业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营利性行为与学校的公益性行为也没有直接冲突,在此不作深入研究。对于后一领域,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领域,学校的营利性行为都常常被质疑,税法的调节作用也存在着诸多空白,因而需要通过引进税制来规范这一领域中的学校市场行为,以协调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矛盾。 二、我国学校领域税制现状及分析 1.我国学校领域税制的现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法人应当依法纳税,但是学校是公益性机构,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我国税法主要对如下几种行为进行征税:一是基于财产和财产行为而产生的财产税;二是基于商品流通产生商品增值税和应税劳务;三是基于所得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对教育领域中的税收制度进行简单的归纳。 (1)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在税务登记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如果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应税收入,则无需进行税务登记。反之,则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Z].1999年,第二条、第三条.)在税法实践中,民办学校一般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而公立学校则一般不需要进行登记。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学校法人免征多数的财产和财产行为税。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Z].1988,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Z].1985,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规定:文教、卫生的教学设施适用0%税率.)、房产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Z].1986,第五条.),但如果发生转让国有土地的财产行为,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不过,这些免征条款仅限于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没有包括用于经营的其他房产和土地。 (3)学校法人涉及商品和劳务的流转税方面主要是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为免税范围。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4)在所得税方面,由于我国公立学校不能从事生产经营,学校的收入来源基本都属于免税项目,一般被认为是应当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税收的实践中,这种观点获得普遍支持。民办学校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举办者的投入和高额的学杂费,一般不能获得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核准,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Z].1999,第二条、第三条.)。 (5)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学校法人举办的校办企业和利用土地和房产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也应依法缴纳;学校举办的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为本校服务的项目除外。这些企业如果从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产业,则不能获得减免消费税资格。 为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在税收方面实施相应的减免措施:对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校后勤部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在财产税方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批准需要征用耕地建设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流转税方面,在对高校内部和高校之间进行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后勤实体如果为师生之外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则应根据现行规定征收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