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2.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03-0082-86 一、公助私学的理论依据 用公共资金来补贴私立学校,以补其办学经费不足,从而鼓励和确保私立教育的健康发展,被简称为“公助私学”。然而,为私学提供公助的依据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美国私立教育专家杨伯翰大学教授兰德尔认为,私学公助的依据可从私校的“公性”中寻找。他在《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多元化的案例》一书中将私立学校的“公共”概括为:[1]1)服务于家长的教育选择,提供与公立学校不同的教育服务;2)培养的人才供社会享用;3)节约公共教育开支;4)探索新的办学模式为公立学校改革提供借鉴。这一概括给私学公助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维突破点。当代私立学校与以培养本教派僧侣为目的的传统私立学校已大相径庭,而私校是否有权获得“公助”就要看私校存在不存在“公性”以及体现这种“公性”的程度。 私学公助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私立学校的“公性”只能在理论上奠定私立学校获得公共资助的基础,但实际操作中,公助问题还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只将私学公助问题简单地看作是教育问题,还无法解释国际上私学公助问题的多样性,也无法看到这一教育问题背后涉及到的一系列社会公平和政教关系等复杂问题。 二、多样化的私学公助模式 综观国际上私学公助实践,政府或公共机构对私立学校提供的资助可以用一条曲线来表述,曲线的一端是提供完全(或接近)等价的资助(相对于公立学校所获得的政府拨款),而另一端则是完全不提供(或基本不提供)资助。显然,处于两个端点的极端情况不为多见,多数国家对私校提供的资助都处在两个端点之间。下文选择了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法国几个案例,以展示国外私学公助的基本图景。 1、教育折价券制度:荷兰的私学公助。荷兰政府的私学公助已有近百年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荷兰政府对私学公助作了调整,采纳了“公私立学校预算相关法案”。“方案”的核心是普遍使用“教育折价券”。“折价券”实际是教育拨款的另一种形式,相当于政府教育拨款的分解。“政府为每位学龄儿童提供‘折价券’一张,凭此券,家长可为其子女在不同的公私立学校中进行选择,以最大限度地适合其子女发展成长的需求。公私立学校一律通过收取‘折价券’向政府部门集中兑换,从而获取拨款。”[2]荷兰的折价券,相近于公立学校的生均拨款额。1985年,小学折价券为每张3600荷兰盾,中学折价券为5400荷兰盾。 荷兰私立学校不仅获得政府的经常性办学经费,而且还可获得其它经费资助。私校的基建费主要由各级政府分担,大部分来自市政当局。基建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私校无权任意处理或挪作它用。如果需要修建图书馆、游泳池等特别教学设施,私校还可进行社会募捐。此外,私立学校也可收取一定数量的学杂费,但受到严格控制。例如,荷兰政府规定了对私立小学的学费收费标准,每年生均不得超过300荷兰盾,读完8年小学,全部学费上限为2400荷兰盾。这一经费仅占生均教育拨款的10%上下。[3] 荷兰的私学公助,就资助程度而言,属于全额资助模式,与公立学校拨款几乎相当;就成因而言,荷兰的私学公助,是各种政治势力(含教派)折衷调和的产物;而就效果而言,荷兰的私立教育最为表达,其规模居西方世界之最。 2、因省而异:加拿大的私学公助。加拿大诸省教育立法不同,教育传统与实践差异甚大,是否对私立学校提供资助,用何种方式提供资助,资助的程度多大,全国也并没有统一的实践模式。 在公助私学上,魁北克政府最为慷慨。魁北克政府对私学资助不仅是政治上的考虑,也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1966年,该省皇家教育调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声称政府必须考虑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并将通过提供资助使私立学校能为所有人提供教育机会方面作出更多的贡献。随后,该省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为私立学校提供公立学校生均拨款的60%。如果私立学校可以公开表明其教育的公共性,那么这一比例可提高到80%。[4]如此高的资助程度,缓解了该省的私立学校经济困难,其它诸省望尘莫及。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私学公助开始于1977年。同年,该省颁布了《独立学校法》。按照这一法规,学校被分为两个等级,能够在教师资格和课程方面满足省颁标准,可获得相当于公立学校拨款的35%的资助;部分满足相关要求的独立学校可获得10%的资助。目前,BC省对这种资助形式稍加修订,原来两个等级的学校被分为四个等级。[5]第一等级的学校(不仅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健康、课程、学生鉴定和教师资格等要求,而且其生均教育成本不高于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性学校)可获得相当于私立学校所在学区公立学校50%的政府经常性经费拨款;第二等级的私立学校(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健康、课程、学生鉴定和教师资格要求等,尽管生均教育成本超过了公立学校,但仍为非营利性学校)可获得相当于公立学校35%的拨款;而第三、四等级的学校(虽然也可能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健康、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但却没有对是否营利和外国留学生所占的比例问题作出要求)不在资助之列。具体情况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