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发展与落后: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金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与时贤的研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诸方面阐述了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作者认为,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在清代前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经济总量增长,经济结构、制度形式、经济运行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其间有新的因素显现。但从更广阔的范围看,当时的生产与交换以家庭劳动为基础,落后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落后于近、现代社会,落后于资本主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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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绪论》的开篇中说: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有重大发展,诸如粮食生产、农业和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市场一体化,以及财政制度、租佃制度、雇工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均大大超越前代。清代社会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笔者在此所关注的,只是它的特点和水平。

      这里,笔者根据《中国经济史·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和时贤们的研究,试行撮要归纳为12条,分别叙述如下:

      一、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总量与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清代与前代一样,以农立国,但土地的垦辟有很大成就。康熙二十四年耕地约600万顷,嘉庆十七年增加到近800万顷,鸦片战争前夕估计在800万顷到850万顷之间。人口也从顺治年间的一亿多,增加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四亿一千多万。只此两项已可见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粮食产量,考虑到复种的发展、玉米和番薯的引进,总产和亩产都有增长。据郭松义教授估算,鸦片战争前,全国平均亩产239市斤,粮食总产量274509百万市斤,人均占有粮食653市斤。如果把全国划分为北方旱作区和南方稻作区,则北方平均亩产114市斤,总产量60123百万市斤,人均占有464市斤;南方平均亩产344市斤,总产量214386百万市斤,人均占有737市斤。南方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要高于北方。这个估计并不包括粮食而外的商品性农作物,如棉花、蚕桑、苎麻、烟草、甘蔗、茶叶、蓝靛、花生等等的种植均有发展,其中棉花、烟草、甘蔗、花生等的种植,发展尤为显著。据估计,清代前期商品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大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10左右。至于清代前期的手工业和商业,都有空前的发展,下面有专条论述,这里暂时不提。

      这里要说的是全国人口的构成。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10。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这里农业雇工不包括临时打短工的人数。非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10。其中,大概手艺工匠、矿工、航运工人等占三成,地主绅衿占二成五,商人和小贩接近一成五,各级吏役兵弁占一成,盐灶人户占一成,从事牧畜业和游民、下层求食者各占百分之五、六至七、八。此外,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的城镇人口不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6%,人口的城市化比例还是很低的。

      仅仅根据以上的两类数字,我们就可以推论,中国封建经济到了清代前期,已经发展到了它的高峰。不过,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雇佣劳动虽然已经存在,但数量不大,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还低,作用并不显著。所以,在计算劳动生产率时,就不应该采用适应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而应该采用适应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因此,李伯重教授提出了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他认为,应该按照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计算,包括农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自给部分和商品部分,统统在内。他说: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其劳动生产率并不等于农夫和农妇二人劳动生产率的简单总和。这是因为合理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劳动分工,能够使农夫和农妇的劳动更好地彼此协调,以及使得农民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更好地得到动员,从而产生更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这里要申明一句,清代前期农业生产工具的变化不大。纵然如此,根据他的估算,清代前期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还是有所增长的,而不是停滞或者下降的。李伯重教授是根据明清时期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江南的情况估算的。因此,随着江南地区先进技术和生产结构向四方扩散,受益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该是更为显著。

      在家庭劳动生产率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清代前期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总量都分别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

      二、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分散趋势显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情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名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说来,是通过分家继承和买卖、典押和转让。随着地权和佃权的分离,佃权像地权一样进入流通过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因此,所谓土地分配状况,就不止包括地权的分配,还包括佃权的分配。这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地权和佃权买卖、典押和转让的干预也大大地减弱了,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地提高了。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形成了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这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重大发展。

      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比如官田、旗地的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等。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一个是农业生产中剩余的积累速度。从理论上说,农业生产剩余分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扣除了地主和农民全家的消费基金以后,剩下来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制约。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通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户人家,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分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所以,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小土地所有者,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穷困人户。在所说的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农业生产剩余、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清代前期,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准此而论,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此地集中,彼地分散,发展极不平衡,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日益集中的。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存在的,同样,土地高度分散的地区也是存在的。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一般情况是,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至少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集中。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有所发展。清代前期,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绅衿地主衰落,庶民地主增加,自耕农普遍发展,每户地主和农民平均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都是土地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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