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一种政治学的规范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秦德君,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法学博士,现任职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 200300

原文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执政”是反映国家政权归属关系的概念,“领导”则是反映群体中控制与服从关系的概念。“执政”反映了国家宪政样式,取决于是否合乎“形式正义”(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领导”则涉及民意、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认同等,取决于是否合乎“实质正义”(人民体认的伦理合法性)。“执政方式”属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范畴,“领导方式”则属于根本制度下的体制性范畴。一个国家的“执政方式”是相对稳定的,而“领导方式”却是相对变化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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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政”与“领导”: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近几年来,在报刊和各类文献中,“执政”、“领导”、“执政方式”、“领导方式”这些话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这充分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党强化执政意识、重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战略性思维。

      问题在于,这些本来有着重大区别和不同涵义的词语,在学术研究特别是党建语汇中交互使用、意义替代的“同化”、混用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术语混用不利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探讨,容易产生政治岐义。有些提法,甚至会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产生负面作用。

      在政治学意义上,“执政”是反映国家政权的归属关系的概念。一个政党的“执政”,系指经过宪法程序(或其他政治途径)执掌国家公共权力。它是一种宪政样式和宪政行为,其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是党和国家、党与他党的关系。“执政”所体现的,是一种“法理正义”(rational-legal justice)。“领导”是反映群体中控制与服从关系的概念。“领导”是一定社会性的组织、动员、引领,是为确定和实现目标而影响群体活动的作业过程。它是一种组织模式行为,其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是与社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关系,“领导”之绩效,是领导主体、领导客体和主客体所处环境这三种因素的函数。“领导”所体现的,是一种“伦理正义”(ethicat justice)。

      “执政”主要表明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和公共责任,所指涉的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上)归属;“领导”则表明一个政党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的幅度,所指涉的是政党所要实现的各种战略和战术目标。因此,“执政”在本质上是统治(rule),而“领导”在本质上则是治理(governance)。“执政”具有法理上的抽象意义,“领导”则具有伦理上的具体意义。

      从过程特征看,“执政”表现为一种静态过程,“领导”则表现为一种动态过程。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执政”取决于是否合乎“形式正义”(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领导”则涉及民意、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认同等,它的实现率取决于是否合乎“实质正义”(人民体认的合法性)。

      虽然“执政”和“领导”两者都以权力为基础,但是“执政”偏属制度层面,“领导”则偏属行为层面,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领”与“导”是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方面。“领”是统领、率领、带领,涉及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导”为指导、引导、倡导、督导,涉及具体方法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执政表明了国家性质,因此“执政”主要与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联系;党的领导及其一定形式与国家政权形式相关联,因此“领导”更多地涉及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实施和实现领导的政权形式)。

      世界各国的政党,即使是执政党,但不是或不一定是领导党。世界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的执政方式形态各异,但一般来说,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通过选举获胜的政党组阁所组成的政府来体现的,即执政党只能通过议会和政府施政。执政党行使政权的主要职能和途径,大致特点,一是通过党政一体化来控制政府,行使政权。“政党大选获胜的回报就是政府的职位和权力”[1],执政党组织政府,行使政权,该政党的领袖就自然而然地出任最高行政长官(总统、总理、首相等),并由政党领袖根据本党在取得政权斗争中的贡献大小,任命有功之臣为政府内阁成员。二是通过议会党来控制议会。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有可能在议会中通过本党的政策,使之成为国家政策得到推行。但是由于政党内部争权夺利的复杂性,一些有争议的法案只有统一全体本党议员意志才有保证,因而各党在议会中便形成了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由党团领导人、督导员、本党议员组成。议会党团领导人一般又是该党的领袖;督导员则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在表决时无条件地与党保持一致。执政党对议会的控制,是通过议会党团来保证的,而非执政党也同样通过自己的议会党团来影响议会表决,与执政党抗衡。三是通过行政来推行政策。政党在筹备选举活动中,就将自己的政纲、政策向选民反复作宣传,一旦在选举中获胜,成为执政党,该党便可运用整个行政系统强行推行党的政策。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靠议会党团力量使政策成为国家法律、法令;二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的权力直接贯彻、落实政策。执政党在推行自己政策时,基本准则是遵循宪法和法律,倘若相违,就会受到来自议会中的反对党和法院,甚至是大众舆论的制裁和谴责。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党是国家公共行政的实际中轴。“领导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作为完整、系统、独立的政治组织,领导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以至于整个社会的全部事务。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与同级政府系统具有同构性。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世界各国的其他政党。在这种情形下,“执政”和“领导”又具备了更多的内在关联:“执政”是高于“领导”的政权归属层面,“领导”则是“执政”实现形式和具体表现。整体的“执政”,通过具体的“领导”来实现和体现。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执政”不同于“领导”,“领导”有别于“执政”,两者的政治内涵有着重大区别。

      “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话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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