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近代义务论的产生、演化与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乐理(1948- ),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乔欣欣(1986- ),女,陕西咸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义务论是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认为义务与权利的相互依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义务论的忽视便是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西方近代来说,权利学说占据主导地位,但义务论没有因此而被摒弃。相反,在与权利学说的相互补充当中,近代义务论发展出诸多新的观念。以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重要的思想家为例,试图从中寻找近代义务论的发展线索。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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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2-0027-06

      一、古代义务论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在古代以及中世纪的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而且其内涵十分繁复而发达。

      以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义务论为例,它们都是以发达的伦理学说为依托的。例如,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之下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式,有过精细的考察和总结。其中的寡头政体,富人不出席公民大会和司法审判将遭受罚款,至于平民如何行为则不予理会;反之,在民主政体下,平民参与上述政治生活会享受津贴,而富人则没有任何收益[1](pp.311-314)。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并没有停留在成本-收益计算的政治博弈上,相反,他的政治思考基于伦理学说之上。例如,他称赞美德在贫富交锋之中的缓冲作用;他以道德的完善作为城邦的最高目的;他以朋友之间的情谊和忠诚作为人生的最高境界[2](pp.202-203)。所有这些说明,他信奉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

      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西塞罗也有同样的气质。在专门讨论伦理学的《论义务》中,西塞罗从父母与子女的天然情感出发,提出公民对祖国的爱是最崇高的,并主张将仁爱与公正推广到一切民族。再如,在名篇《论法律》里,西塞罗以人权天赋的理性为基点,相信自然法的公理对于天下所有民族的人们具有同等的昭示作用,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以自然法为依据[3](p.115)[4](pp.190-196)。

      古典时期的道德义务论在晚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那里,走到了它的高峰时期。爱比克泰德树立了一个杰出的传统,就是以灵魂的自足、自尊与自由作为人生的标的,蔑视一切世俗的地位与权势,包括那些位高权重的国王、大臣和贵族。他大大提高了道德义务的价值,也同时冲淡了其中的政治成分。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勒留恪尽职守,同时也保持了内心的宁静[5](pp.56-57)。

      中世纪基督教哲学涵盖个人的价值,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它也强调人对上帝服从的义务。据此,教会主张信徒对于世俗掌握权柄的统治者负有服从的义务,对待邻人也有关爱和照顾的责任。简言之,古代希腊罗马文化以及基督教文化包含丰富的义务论观念。概括地说,这些义务论所关注的课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政治与道德的合一。可以说,在古代,并不存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分野,或者说政治学是以伦理的善为本位的。人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其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德性的完善,只是德性的完满取决于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政治义务的充分履行。中世纪时期,政治与道德的合一表现为组织上的政教合一,教会扮演了上帝在人间的代理者的角色,因而精神生活的最高目标,即天国的幸福依然要求对于世俗生活的忍耐与消极地服从。第二,在解释个人与国家关系上整体主义的处理方式。古代整体主义的社会并没有给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留下空间,群体身份作为人天生就披上的一件外衣,塑造着人对于自己以及自我与整体关系的认知。人往往通过自己所处的特定群体的特征来认识自己,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不生活在城邦中的人,不是神祇就是野兽。”其结果就是义务论对权利论的优先,对共同体的义务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接受下来。对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权利的实现,成为政治正义的一种体现。第三,重视国家对于公民美德的教育和培养责任。古代道德与政治的合一,整体主义的国家观念,使得个体的政治属性和道德属性必须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和完成。这种共同体可以是城邦,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言;抑或是世界国家或宇宙,如斯多葛学派或基督教所言。世代嬗递,古代社会遗留下大量有关人和公民的道德教诲,人们不仅应当承担共同体分配的各项责任,而且需要努力完善个人的修养,培养自己的美德。在古代作家那里,正义、爱国、尽职、忠诚、勇敢、节制、慷慨等,不仅是一种道德修养,还是一种政治素质。

      总之,从古典时期迄至中世纪,西方思想界流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论。即使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过明确的阐释和规定,这些观念也是和道德义务论紧密交融的。到了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特别是晚期,这种道德义务论发展到它的成熟形态。其中的核心观念,一是立足于个体的道德自足与完善;二是相对弱化对政治权利与相关义务的思考。这些特征都是当时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使然。

      二、近代义务论与权利论的共生

      近代早期的文艺复兴运动倡导世俗生活和天然人性,极大地解放了人的创造力。这一观念和风气影响所及,使得古代与中世纪的文化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受人文主义文化氛围的影响,马基雅维利著作的字里行间充斥着一种发自人性的震慑力。有学者这样总结马基雅维利人文主义的风格:第一,充分估量人的自然感性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和整个文化世界中的影响力;第二,伦理、政治价值标准的建构离不开与人性相关的自由;第三,从现实出发强调与自然感性对应的伦理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7](p.68)。受到古典作品的影响,马基雅维利具有同时代人文主义者所具有的一切风格,如世俗的眼光、对人性的重视、对共和理想的追求。只是这些没有走向明确的个人权利概念。准确地讲,马基雅维利的理论地位之一在于启示了后人对罗马共和国公民美德的重视。

      在马基雅维利笔下,“德性”的第一种含义与一般理解的政治“美德”含义一致,体现为共和主义常谈论的公民的“美德”,包含它所体现的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维护公平正义,勇于承担公共责任等,而马基雅维利尤为重视的是对共和国与自由的热爱。在他看来,对自由的维护有益于公共自由的法律和秩序,进而形成良好的德性。他说:“我们今天再也看不到古代那样众多的共和国了,从而再也看不到人民中间有着像当时那样多的对自由的热爱了。罗马人的德性从何而来,今天的混乱又从何而生,都不难理解,它们来自于当时当地的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当今奴役的生活方式。”[8](p.215)对自由的热爱孕育着个体公民对共和国的忠诚和义务,孕育着良好的法律和公共制度,也维系了一切使民族强大的品质。

      德性还有另一层重要的意思,即杰出的能力。在拉丁语中,Virtue 一词最原始的含义是“男子汉”或“阳刚气概”。马基雅维利怀有共和主义理想,但他比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作家布鲁尼更清醒地认识到,在生死存亡的极端情况下,日常生活中道德约束力的有效性将不复存在。因此马基雅维利的“德性”既体现为维护共和国自由的精神,也有强大无畏、冷静无情的精神力量,它不但反映在能够抵御政治腐败的清廉朴素的民风之中,也体现于罗马的政治精英利用宗教去操纵人民的计谋,如此,等等。正如他所说:你不能既赞美汉尼拔的伟大,又指责他的残忍[9](chap.17)。他批评现世社会之所以羸弱不堪,就因为“这个世界被搞得看上去女人气十足,天堂也被解除了武装”[8](p214)。从“德性”的这种含义可以归纳出一种能力、力量或效力。在贫弱分裂的意大利的语境下,就是实现某一结果或达成某一目的所需要的一切手段,具体来说就是君主、公民或共和国能够获取和保有国家的手段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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