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文化形态的划分和嬗变

——对三种文化形态的哲学思考

作 者:
隋岩 

作者简介:
隋岩(1966-),男,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广播学院博士生。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相互指责、主导文化与大众文化谁整编谁的斗争,实质上是文化形态的优劣问题;对其从表象到表象的浅层次指责,暴露出以一种文化形态的普遍性排斥另一种文化形态的特殊性、或是以一种文化形态的特殊性排斥另一种文化形态的普遍性的悖谬。只有确定文化形态的划分依据——文化目的,才能超越众多文化表征、区分不同形态的本质,使比较获得共同的前提,批评更具有效性。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2)04-0047-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大众文化无疑获得了迅猛发展,然而这并没有带来啧啧赞许之声,与之相伴的则是对这种文化形态的强烈质疑,甚至是百般指责、猛烈抨击。在不绝于耳的争论声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无非两种:一是以高雅文化的艺术性、精神性对大众文化进行批判;一是以大众文化的世俗性、享乐性对高雅文化进行拆解。其实,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两种文化形态的优劣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优劣之间相互嬗变转型的肯定与否定的态度问题。而对文化形态优劣的比较和嬗变的评说,首先涉及到对文化形态进行科学的划分。在划分中,划分的依据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用不同依据划分得出的文化形态,难以进行真实有效的比较、难以获得批判的有效性、难以得出支持或是阻止的正确立场。因此,文化形态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语境中(尤其是市场经济下的文化语境)嬗变的多种可能和多元杂糅,是我们力图阐释当代中国文化时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文化形态划分的依据

      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文化范畴的理解,基本是一分为五:即主导文化、高雅文化、大众文化、民间文化、宗教文化。主导文化亦被称之为主流文化,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我认为称为政治文化或国家文化更为确切;高雅文化亦被称之为精英文化或知识分子文化,我认为称为艺术文化更能突出其以艺术审美为终极取向的内涵;大众文化(massculture)亦被称之为流行文化(popular culture)或通俗文化,在商品经济风起云涌的当代中国,我认为称为商业文化(commercial culture)更为明确,更易与“大众的文化”、“文化的大众化”区别开来;民间文化与宗教文化虽然存在,但由于在当代中国并不呈现强势,因此学术界一般只将当代中国文化一分为三。我基本同意目前学术界的这种三分法,但强调是针对狭义的文化而言。所谓针对狭义的文化而言,是指这种划分有一个基本而且重要的范围与指向前提,即是指以审美为它们的共同性质的那些文化形态,也即无论主导文化、高雅文化、大众文化,都有一个共性——审美性,它们是在审美文化的范畴内再行划分的结果。而企业文化、饮食文化、网络文化等等其他众多的文化形态,则是针对一个更大范围而言,不在此论述范围。

      另外,精英文化中的“精英”,从字面看是文化的创造主体,而谁是“精英”、谁不是“精英”又是很难确认的,尤其在“伪精英”甚多的情况下;况且西方的“精英”更多的是指因其特权而优越于普通人的群体,中国语境下的“精英”则是指知识分子中的优秀人才。“大众文化”中的“大众”,从字面来看是文化的接受主体,因而也常常被误解为“大众的文化”或“文化的大众化”。于是精英文化、大众文化似乎是从文化的创造或接受主体来划分,而主导文化又似乎是从文化的地位来划分,划分的标准不统一,引发歧义也就很自然。不过,碍于约定俗成的现实情况,在本文中仍沿用这种指称。

      文化形态的划分可以有多种方法,划分的结果也可能相互交叉,但是每一种划分都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依据。确定了要划分的范围这个前提,划分的具体依据就转而成为区分各种文化形态的各自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当然,是以地域为依据,还是以时间为依据?以文化创作主体为依据,还是以文化接受主体为依据?以媒介为依据,还是以文体为依据?以某一突出审美表征为依据,还是以文化的社会功用为依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必然得出不同的划分结果。对当代中国审美文化的三分法,即主导文化、高雅文化、大众文化,其划分的依据应该是文化的目的,此时,三种文化形态不同的目的就成为区分它们各自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具体来说,主导文化是以维护国家政治目标、国家意识形态为主要目的,高雅文化是以审美创造、思想启蒙为主要目的,大众文化则是以商业利润的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事实上,任何一种划分依据及其结果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一定的有效性。但是,文化的目的性之于众多其它的文化表征、特性、作用等,显然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因为目的是人类实践(包括文化实践)的最终要求,也是最高追求。当然,以维护国家政治目标、国家意识形态为主要目的的主导文化也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审美性、艺术性、商业性,以审美独创、思想启蒙为主要目的的高雅文化也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商业性,以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大众文化也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审美性、艺术性,三种文化形态在相当的程度上和范围内是相互交融、杂糅共存的,只是因其主要目的的各有偏重而得以相对区分开来,并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和表征,成为以审美为质的规定性的审美文化,这一较大范围文化形态中三种不同的子文化形态。如下图:

      

      诚然,任何划分都不是绝对的,都是在承认“普遍联系”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前提下,为了更有效地把握当代中国文化而采取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过,明确了这种划分的依据,再来判断处于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文化,就会对其复杂多元的表现形态有一个清醒、理性、客观、公正的审理;再来把握当代中国文化中的不同质(本质是质中最基本的部分,而事物的质要宽泛、丰富得多,它包括可以作为区分事物的根据的一切因素)、不同表征的文化形态的杂糅共存、相互转换、嬗变融合,也就获得了相互间比较研究的基本前提;再对大众文化所表现出来的享乐性、消费性、平面化、无深度等负面效应进行批评,也就获得了批判的有效性;再以主导文化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来规范、引导大众文化,以高雅文化的审美性、启蒙性来提高、培养大众文化,也就有的放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