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交叉,是兼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的混合物,而非纯公共产品。因而,教育领域可以存在营利性教育机构,教育服务可以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允许有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举办营利性教育机构。 允许教育营利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即义务教育阶段也可以存在营利性教育机构;目前教育政策不允许教育机构营利制约了非国有教育的规范与发展;不宜限制营利性教育机构的营利水平;应建设具有激励与约束功能的营利性教育制度环境。 教育民营化和引入市场机制已经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但需明确,教育可以营利,但不是很容易营利;教育可以营利,但不是教育生产最理想的组织方式;教育可以营利,但营利教育只是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