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教学应体现的教育价值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新蓉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

原文出处:
学科教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现代教育的发展与进程,它一方面受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制约,受教育教学目标的制约,同时,还要受每一个教师的观念,态度,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制约。因此,任何一项重大的教育教学改革,都涉及到受教师教育观念控制的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过程,相对于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而言,是一个动态的,更难以控制和规范的领域,因此,必须在改革教育内容,教材和课程设置的同时,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因为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过程的主要设计者和引导者,他们的教育价值观念和教育的知识技能是决定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这种培训和再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更新教师观念,使全体教师接受和认同这一教育教学改革所体现和包含的新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

      90年代中期,在我国兴起的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教育改革运动,所要追求和实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价值观主要有:现代教育平等和民主化的理念;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则;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的教育原则;认清中国教育现代化特殊历史进程的特殊规律;尊重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

      一、教育民主化的理念与目标

      通常人们所谈到的“教育现代化”,是指近代以来在工业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人类教育由古代向现代变革,变迁,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人们追求的目标是教育的科学化和教育的民主化。伴随这两个目标实现的还有教育的世俗化,大众化,法制化和基础教育的公益化(即由国家举办义务教育)。

      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理念和目标之一是教育的民主化。虽然,教育民主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其内容和具体目标是不同的。但是,教育民主化的基本理念和目标是共同的,这就是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的普及。在国家和政府方面,“它就必须事先采取一种坚定的社会政策,纠正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方面,“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在当代社会,尤其是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教育民主化的目标和内容还包括:重新改造教育结构,扩大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实践;教育内容和教材个性化和个人化,要适应学习者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都必须意识到他们的学习地位,教育权利和愿望,并参与学校的管理;传统的权威式必须让位于以独立性,互相负责和交换意见为标志的师生关系;教师的教育和教学必须使人了解和尊重个性的各个方面,用指导代替选拔。

      二、义务教育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则

      义务教育,最早发生在工业化,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较早的欧美国家,它是当时教育民主化和教育普及最基本的内容。至今,各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状况,仍然是衡量各国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所体现和包含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有:

      第一、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教育权利的保证。在现代社会里,人的基本的教育权利,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义务教育是要为每一个现代社会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条公平的起跑线。

      第二,义务教育是国家保证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基本途径。因此,国家必须保证所有的儿童有接受基础教育的实际可能性。

      第三,义务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它摒弃封建教育等级化,贵族化和与生产生活相分离的特征。义务教育的基本作用是促进人的发展,这里指的人的发展,是一个扩大向个人提供可能性过程。

      第四,由以上义务教育的特性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它的公平性和普及性。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性,不但需要从教育制度,政策,教材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体现,而且需要通过教育教学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去实现。

      第五,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体现为全民教育。义务教育是以尊重和承认所有人的尊严和差异为前提的,因此,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学假定人的差异是正常的,教育必须适应每一个儿童的需要,而不是让儿童去适应预先规定的,有关学习过程的速度和性质的假设。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经验表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可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同时,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

      三、二战以来国际上关于儿童权利的共识

      “儿童权利”,在本世纪,尤其在二战结束以后,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儿童权利”的专门提及,是与近代以来,童工的出现,战争对儿童的摧残,拐卖儿童,虐待儿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开的。虽然,19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陆续开始确立国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原则。但是,儿童的人权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这是儿童权利国际化的开始。 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将保障人权的范围扩及到了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条款,在1990年1月26 日开放签约的第一天,就有61个国家签字。《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的权利法案,它所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其指导精神。它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