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蓝图到教育立法

——美国《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评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中建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对美国2002年1月8日生效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的核心内容及主要项目作了简要介绍,并从《NCLB法》增强联邦政府在教育事务中的作用、显示美国基础教育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凸现美国教育中的存在问题3个角度,对《NCLB》作了意义评析。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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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23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名为《不让一个儿童落后》的教育蓝图(educational blueprint)。[1]一年后的1月8日,布什总统正式签署了《2001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简称NCLB Act)》。其意义正如布什总统在签署仪式上的讲话所言:“我们国家的公立教育开始了一个新时代,一个新纪元……美国的学校将走上一条新的改革之路,一条新的结果之路……从而确保美国的每一位儿童受到一流的教育”。[2]

      一、《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内容述要

      《NCLB》的核心内容

      《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以下简称《NCLB法》)基本内容主要集中在作为“目录”的第2部分(Sec.2.Table of Contents),其中包含10个Title,Title下设Part,Part下再分Subpart。尽管《NCLB法》的条款项目颇多,但核心的内容则主要体现在州政府负起更强的绩效责任,给家长和学生以更多的选择,州、学区和学校拥有更多的灵活性等3个方面。布什总统在赞赏国会通过教育提案时所说的话或许就反映了这些核心内容:“这些历史性改革将通过创设每个儿童都能学习的环境来改进我们的公立学校,其途径是真正的绩效责任、州和学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更多的地方控制、更多的家长选择及对行之有效工作的更多资助。”[3]

      1.更强的绩效责任。《NCLB法》要求州政府在全州范围实施涉及所有公立学校和学生的绩效责任(accountability)制度。这一绩效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各州制定并实施富有挑战性的州级阅读和数学标准,所有三至八年级学生必须参加年度考试,确保所有群体的学生在12年中达到熟练(proficiency)的州级年度目标。那些在实现州级熟练目标方面未能每年取得一定年度进步(adequate yearly progress,AYP)的学区和学校将面临改进、纠错乃至重组,而符合超越AYP目标或者消除了学业成就差距的学校将获得州学业成就奖(State Academic Achievement Awards)。

      2.更多的家长和学生选择。《NCLB法》极大地增强了那些就读于未达州级标准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的选择权。对于就读于那些被确认为面临改进、纠错和重组的学校的学生而言,地方教育当局必须给他们以在更好的公立学校,包括公立特许学校就读的机会。对于就读于那些持续失败的学校(即连续3-4年未能符合州级标准的学校)的学生而言,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允许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运用《NCLB》第1款的资助经费,从公立或私立的机构获得补充的教育服务,而这些公立或私立的服务机构必须提供适合于学生达到州级学业标准的教育服务。为了确保地方教育当局能够提供学生选择,《NCLB》要求学区把第1款中的20%经费留用于这类学校选择和补充教育服务。

      3.州、学区和学校的更多灵活性。《NCLB法》规定州和学区在运用联邦教育经费方面可以获得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以换取对学生学业结果更强的绩效责任。《NCLB法》规定的灵活性主要包括州和学区可以动用他们获得的4个资助项目经费的50%,以用于其中的任何一个项目,这4个项目包括教师质量、教育技术、创新机会和安全及无毒品学校。而在此之前,联邦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进行,不得相互混用。

      立法中的2个关键词语在此给予解析。[4]

      一是绩效责任(accountability)。在美国,存在一些长期以来未能有效对其学生实施教育教学,以使他们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和要求的学校,这些学校被称作失败学校(Failing Schools),亦称作成绩低下学校(Low-performing Schools)。1990年美国提出全国教育目标之后,这类持续成绩低下学校的问题已成为美国教育决策者、教育界和社会公众广泛重视的热点问题。决策者决定采取相关措施来奖励办学成功或惩罚办学不力的学校,以确保所有的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达到规定的标准。如在1997年就已有22个州通过了相当于“学术破产法(academic bankruptcy laws)”的立法,明确了州有权对那些学生成绩持续低下的学校即失败学校或学区进行干预。国会更是在1994年重新核准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强调对Title I学校(Title I schools)给予特殊的经费补助,并加强绩效责任制(accountability system),并要求对那些未能在其学生成绩通过基于标准的测验方面显示出明显进展的学校进行惩罚。了解这种绩效责任,大致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标准,这是1994年核准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关键所在,其要求是所有儿童都应有实现相同高标准的机会。二是一致(coherence),标准是关键,一致就是目标,各种计划要一致,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管理要一致,政策的组成部分(课程、评估、专业发展和绩效责任)要一致、所有学生可获得的教育计划要一致。三是专业发展和能力建设,尤其强调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提高及学校的能力建设。四是绩效责任规定,1994年新核准的Title I绩效责任规定,把重点放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因此,州就要求接受Title I经费补助的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对确保所有学生符合州所规定的成绩标准和学习内容负责。

      二是适当年度进步(Adequate Yearly Progress,AYP),这是衡量各所学校和各个学区履行绩效责任之情况的一种机制。适当年度进步是以实现规定标准的持续提高模式为基础的,它显示出每一所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1)每年都能得到持续的、实质性的提高,这种提高足以使它们实现所有儿童(尤其是经济处境不利和英语能力有限的儿童)达到州所规定的成绩标准水平的目标;(2)在适当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3)将这种进步和提高主要与州的最后评估成绩相联系,除此之外还要运用辍学率、出席率、保持率等指标来确立这种进步。这是美国教育部在其《标准和绩效责任Title I指南》中对“适当年度进步”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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