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覃壮才(1972- ),男,壮族,广西南宁市人,教育部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教育部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对世界各WTO成员开放。为了更深刻和准确地理解我们教育领域即将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我们对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作了比较科学和浅显的解读,并对减让表可能带来的冲击和需要今后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地分析。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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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4-0052-56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YO),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来讲,都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从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经济逐渐走向真正意义的全球化,逐渐对世界敞开我们的市场,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到其他成员国谋求新的发展。在我国的减让表中,教育服务的减让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教育界有大量的文章在讨论着我国教育服务领域即将面临WTO带来的诸多挑战和机遇,但是,真正能够对我国的承诺减让表进行完整和深刻的解读,又能让普通的教育工作者理解的并不多见。以下,本文将尝试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文本进行解读。

      一、文本解读

      1、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减让表在整个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居于什么地位?

      中国加入WTO,签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一系列具体领域的承诺减让表与相关附件。内容主要涉及到我国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解决争端的机制等方面的看法和具体减让情况。教育服务业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具体减让表的一部分,因此,要理解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必须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有一定的了解。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除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之外,其它服务都是GATS规定的范围。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也遵循着WTO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加上各国服务业都是与各国主权紧密相关,因此,在承诺水平和方式上与GATT有很大的差距。表现在具体减让表上,参加承诺的国家明显减少,保留最惠国待遇豁免的国家很多。这些都表明在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的谈判只是一个开始,没有完全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仍需要进一步的谈判。

      相对于其它服务领域而言,教育服务领域是承诺减让国最少的部门之一。截止到2000年,只有39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其中承诺开放初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6个;承诺开放中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8个;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5个;承诺开放成人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3个;承诺开放其他教育服务的国家为9个。[1]当然,这里列举的国家没有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等新近加入的国家和地区的承诺情况。

      2、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的结构如何解读?

      解读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必须首先弄清楚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提供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注:WTO所提供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具体含义分别是:(1)跨境交付是指从一个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享受服务者通过跨境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2)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国居民在另外一个成员国境内消费,享受服务;(3)商业存在是指一个成员国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经营和扩大商业实体来提供服务,例如通过分支机构、代理处或者子公司等;(4)自然人流动是指一个成员国的服务者进入并暂时居留在另一个成员国境内以提供服务。)二是减让承诺表中的水平承诺与具体部门承诺的关系。

      用通俗的话来讲,提供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就是我们在进行教育消费和投资、人才交流和雇佣时可能遇到的服务方式。比如跨境交付就是我们国内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它媒体接受国外的教育,获得国外的文凭,但是在缴纳学费的时候,我们就在国内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而不必亲自到国外去学习和交费了。其它服务方式大家可以自己通过注释来理解。减让表中的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则是对这四种方式在具体服务部门的细化。其中,水平承诺就是对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适用的基本承诺。具体部门的承诺就是基于水平承诺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减让承诺,它也是对上述四种方式在具体领域中的承诺情况的明确化。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的是肯定式的承诺方式,因此,只有在减让表中列出的承诺才是需要减让的,如果减让表中没有列明,则表示对此部门或分部门该成员没有做任何承诺减让,而且成员可以完全自主决定是否减让、如何减让。

      在服务贸易中,各国之间的主要壁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准入方面,就是外国的服务能不能进入本国的市场,并且是否能够获得和本国同类服务部门一样的待遇,会受到哪些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是否给与对方“最惠国待遇”,受到什么限制;另一个方面是外国的服务人员能不能到本国的服务部门来工作,有什么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是否给与对方“国民待遇”。

      从各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结构来看,不论是水平承诺还是部门承诺,都具体列明了各国在某一服务领域或具体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上述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承诺减让情况(有时候减让表中也同时包括该领域中可能存在的附加承诺。)

      所谓在具体的承诺项目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1)没有限制(None);2)不作承诺(Unbound);3)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减让表将详细列明所采取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性质。其中1)和3)都是属于“约束承诺”,即减让表中有关的服务在以确定的方式提供时,它所获得的待遇将不低于减让表中列明的水平,除了该成员已被列于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不作承诺”则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义务,保留充分的自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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