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兴亚(1936-),男,河南洛宁县人,郑州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郑州大学历史系,河南 郑州 450052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商业是与人民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明代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朱元璋及其继承者固守抑商的国策,严禁去农从商,以商税来抑制商业发展,以节俭来抑制消费增长,限制对外贸易,商人社会地位低下,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其结果,不仅延缓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限制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致使中国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转折关头,失去了经济发展的机遇,落在了先进国家的后边。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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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2)01-0125-07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承前启后的一个朝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出现了新的转机。然而,正是在此期间,一个具有悠久文明、长期走在世界前列的中国,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转折关头,经济发展的步伐却呈现出滞缓状态,进入17世纪,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已出现明显差距,到了近代,这种差距居然越来越大,以致今日仍为有目共睹的事实。这一现实存在,引起人们的沉思。本文拟就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作以探讨。

      一、抑商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

      明王朝的建立,结束了蒙古贵族在中国的统治。为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重建社会新秩序,新朝缔造者朱元璋将重农抑商作为基本国策。早在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就提出:“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杜末,则国计可恒纾。”[1](卷三《理财》,P228)洪武十九年三月,在谕户部臣时又阐述了这一主张:“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樽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使游惰皆尽。不力田亩,则为者疾,而食者寡,自然家给人足,积蓄富盛”[2](卷三,P462)。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抑末思想贯彻在明初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之中。

      1.严禁去农从商。明朝开国后,强调以农为本,士、农、工、商务安其业,从确保农业劳动力出发,抑制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禁止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化。洪武十八年,朱元璋谕户部:“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天下庶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3](卷一七五,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P2663)同时加强商人管理,规定行商须领取官府印制的路引,才可外出经营。洪武年间制定的《大明律》里规定:“凡无引文私渡关津者,杖八十。”[4](卷一五《兵律三·关津·私越冒渡关津》,P1175)又规定出行在百里外,没有路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嘉靖时丘浚说:“凡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5](卷三十《征榷之税》,P385)没有路引而进行商业活动者,视为非法经营,按游民处理,“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6)](验商引物第五,P796),对于在城镇开店经营的坐商,则要求在所在城镇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名叫占籍。“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7](卷九《政事志》,P294)。无籍者,不许在城留居和营业。而取得占籍,又有种种规定,诸如“凡外郡商贾,有置业产而愿受者,悉许其占籍坊里”[8](卷三八《农事》,P143)。这也就是说,在本地没有置产业的商贾,不许在本地占籍;而且取得占籍后,还要交纳商税和门摊税,承担名目繁多的摊派,致使占籍者富者必贫,贫者被迫迁徙。

      2.商人地位低下。明代虽然肯定商人是四业之民的组成部分,认为“商贾以通有无”,不可或缺,同时又认为商人的经营和收入是不正当的。在朱元璋看来,尽力求利,是商贾之所为。“平时射利,高价以售”,其弊百端,为害滋甚。[9](卷三,P66)因此,明代立法以贱商为指导思想。洪武二十年规定:“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10](卷二《我朝服制》,P110-111)何孟春曾经指出:“国家于此,亦寓重本抑末之意。”[11]卷一,P3)武宗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12](卷六七《舆服志》,P1650)。这里将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作为同一等次。后又规定“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也是为了将商贾与庶民加以区别,表明商贾地位低于庶民。由于上述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得这种贱商观念渗透在社会各个领域之中。明末宋应星的《天工开物》一书是总结我国农工商业生产技术的专著,书中编目顺次前后排列,将五谷排于前,金玉置于卷末,崇祯七年他在为该书写的序中说“贵五谷而贱金玉之义”[13](《天工开物序》,P1),可见这一思想影响之深。明代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治安管理,没有给商人私有财产及人身安全以可靠的保障,商人在运作过程中,遭到抢劫的比比皆是。《拍案惊奇》中描写徽州府商人程元玉,“专一走川、陕,做客贩货,大得利息”。一日,收了货钱行囊丰满,在返回途中,遇劫,行囊所有财物,被劫一空[14](第四回,P70)。这便是这一社会现象的写照。

      3.实行海禁。海禁就是禁止商民同海外各国和地区进行贸易。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诏“仍禁濒海居民不得私出海”。九天之后,告谕大都督府臣:“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滨海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苟不禁戒,则人皆趋利而陷于刑宪矣。尔其遣人谕之。有犯者,论如律”[3](卷七○,洪武四年十二月乙未,P1307-1308)。《大明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驼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只并入官。于内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由于沿海居民有禁不止,洪武二十七年正月,再次宣布“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以重法”[3](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P3374)。甚至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从禁止居民下海捕渔,到将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甚至后来又废县徙民。洪武以后,海禁时驰时严,总的来说,一直持续了下来。成祖永乐二年正月,令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15](卷二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P498)。宣宗宣德六年四月,针对并海居民有私下诸番贸易及出境与夷人交通,“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辑”[16](卷七八,宣德六年四月丙辰,P1813)。景帝景泰三年六月,命刑出榜禁约福建沿海居民毋得收贩中国货物。[17](卷二六《市粜二》,P3027)穆宗隆庆元年,调整对外贸易政策,放宽海禁,“准贩东西二洋”[18](卷七《饷税者》,P207),允许中国商人到东、西二洋国家贸易,但对出海贸易船只的数量限制极严。正如许孚远所指出的那样:“于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19](卷四,P4332)其禁,一是不许与日本国进行贸易,二是严格限制出洋贸易船只。万历十七年,定为东西二洋各限船只44只,后增加为115只,但仍不许对日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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