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改前,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地权分配的判断是: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中国全部耕地的70%—80%。①这个判断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主导了人们对传统农村社会地权状况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后,学界对此有所修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一文。章氏估算,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地主富农一般占有土地在50%—60%左右。②尽管章氏的结论具有深远影响,但并不足以让我们认识到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性。美国学者周锡瑞在做出了革命前地主富农大约占有全部耕地的56%的估计后,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这些数字证明了什么?我不得不承认,它能证明的东西不多。它无法说明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也无法告诉我们在不同地区地主制在形式上的重要变化;它无法帮助我们理解在革命前,作为一个佃农——或者说一个贫穷农民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意味着什么;它也完全无法说明一段时期内土地分配的变动。”③虽然周锡瑞的这些话不无偏激,但这些数字对深入认识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区域间从自然环境到风俗习惯差别甚大的国家来说,作用确实有限。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地权状况的复杂性,在近30年的研究中已有体现。④但就区域来说,华北、江南研究较多,而另一些地区的研究却相对薄弱,如本文所关注的两湖地区。两湖地区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区,也是近代农民运动进行得最激烈的地区之一,研究该区域的地权分配,有助于我们对近代两湖乃至整个中国乡村社会有更深入认识。⑤ 一、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的总体状况 关于民国时期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状况,据苏联学者马札亚尔判断,“在湖北大概的计算,整个经济单位的百分之四六·五占有耕地的六分之一,而占整个经济单位约百分之十的大的领土(原文如此——引者)则占有耕地的三分之一。关于湖南毫无夸大的断定:百分之七五的耕地系握于地主之手。”⑥这个表述模糊的估断为我们提供了当时对两湖乡村地权分配的大致印象:第一,两湖地区地权比较集中;第二,湖南地权的集中程度远甚于湖北。
表1中,除《湖北省年鉴》的数据外,其他各组较为接近。在佃农比例上,湖南省大体上略高于湖北,但相差并不太多。从全国范围看,两湖地区的佃农比例在各省中处较高水平,⑦因此,两湖地区乡村地权分配较为不均应无疑问,问题在于这种不均达到怎样的程度。国民政府内政部的调查资料为我们大体了解两湖地区地权分配不均度提供了条件,具体见表2。 按照表2计算湘鄂两省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湖南省为0.522,湖北省为0.527,两者基本一致,地权分配很不平均。两湖的地权分配特点与华北地区有相似性。根据胡英泽的研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山西、河北、山东三省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大致在0.5以上,⑧与两湖地区相当,地权分配很不平均,原因之一是存在较高比例的无地户、少地户,这一点亦与两湖类似。但是两湖地区的无地户、少地户比例要远超过华北地区,比如山西省,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7.07%,⑨湘鄂两省则分别占到了73.44%和67.5%。在无地户比例上,两湖地区在整体上也是远高于华北,按1935年《农情报告汇编》的数据,1934年湖南、湖北的佃户比例为46%、39%,而山西、河北、山东则为14%、11%、9%。⑩
应该说民国时期两湖地权集中的问题较为严重,但是民国时期的调查资料并没有表现出湖南地权分配的不均度要远高于湖北。土改前夕,湖南省的农村调查者认为“湖南在中国南方各省的土地集中程度比较突出,比临近的湖北、江西高”,(11)但从当时的调查数据上看,情况也并非如此。
如以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表示地权分配的集中程度,表3的土改调查数据同样没有表现出湖南比湖北要高。湖南省地主富农占总农户数的6.85%,占地37.3%;湖北省地主富农占总农户数的6.65%,占地39.73%,两省地主富农户数比例和占地比例都很接近。尽管两者都远低于地富占地70%—80%的官方权威判断,也低于章有义、周锡瑞等学者对地富占地比例的重新估计,但是两省地权分配不均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农村中占总户数最多的贫农仅拥有少量土地,湖南省贫农户占总户数的35.8%,占有的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一;湖北省的贫农户占到总户数的近五成,却也仅占有全部耕地的17.35%。其次,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湖南省地主的人均耕地是中农的8.4倍,是贫农的22.3倍;湖北省这两个数字分别为6.8倍和17.5倍。 湘鄂两省在地权分配方面最大的区别是湖南省公田的比例要比湖北省高出不少。公田的较高比例对湖南地权有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降低了各阶层的人均耕地。依照表3,总体上,湖南省人均耕地比湖北省低14.67%,富农、中农、贫农的人均耕地分别比湖北低15.67%、26.34%和28.75%;第二,导致无地户的增加,无地户通过租佃公田成为佃农,这也是湖南省佃农比例高于湖北省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浏阳县佃农及半自耕农,“50%的土地来自祀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