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已十分丰富。杜润生[1]、林毅夫[2](P83)、张乐天[3]、辛逸[4]等学者的研究颇有代表性。他们认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集中经营不适合农业经济的特点,劳动的监督度量极其困难,劳动报酬与劳动态度和结果脱离;实行工分制的经济分配带着很大的“按需”成分和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极大地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高王凌证实,集体化时期农村存在农民瞒产私分粮食、出工不出力等“反行为”现象[5]。黄英伟发现,农户对收获与劳动、收入与享受的权衡,会影响劳动投入[6]。张江华则通过一个生产队的个案研究提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所谓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采取工分制的分配制度事实上是一种强劳动激励制度;大量无效劳动的存在才是导致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原因[7](P1—20)。 上述研究,大大丰富了对人民公社和集体化经济的研究。笔者1998年参加了“第四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①。期间,在所负责的两个调查点之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Z镇X村②,有一位老会计提供了1970年代若干年份X村(大队)第9生产队的会计资料,内容以第9生产队实物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为主,还有部分现金明细账③。本文将以第9生产队为例,截取其若干年的实物分配及其他统计和调查资料加以讨论,为农户劳动报酬和劳动投入的关系问题提供一些佐证,证实实物报酬的分配比例,确实与劳动投入(出勤)有高度的相关性,亦即按劳分配比例低而抑制了社员生产积极性;由于“有工分才分粮”(不劳动者不得食),社员会追求一定程度的高出勤率(“抢工分”),但高出勤率不一定意味着追加劳动,不一定意味着强劳动激励。 一、农户分粮比例与劳动投入密切相关 人民公社时期,劳动报酬的支付原则是“按劳取酬”,实际过程是按劳动工分的多少来分配农产品等实物,现金支付极少。也就是说,农户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实物的方式获得。总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一般以户为单位,总决算表上只记户主姓名。 第9生产队会计资料显示的具体分配过程是,生产队依照每户工分总额,并按一定比例将粮食分配到户。其中的“人分粮”(亦称“基本口粮”),系按全家标准人数来分配的,依照政策规定,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70%左右;另外还有“工分粮”,系按全家工分总额(折算为工分总值之后)来分配的,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30%左右。两项相加,即全年总决算所分配的粮食。其中,某户社员如在年内“已分粮”数量未达到总决算的数量,就需要分“找齐”粮;反之,如“已分粮”超过总决算数量,就必须“退回”。当然不必退回粮食实物,而是在年终总决算时退回折款即可。其他农副产品,均按人口分配,但也需要农户以工分值抵扣折款。下表1是第9生产队27户社员历年劳动工分和所得报酬(粮食)统计示例。
根据下表2的统计,如不计1977年,27户五个年份人均分粮509.74市斤。其中,人均“人分粮”392.64市斤,人均“工分粮”117.10市斤,“人分粮”比例超过77%,接近八成,明显高于“工分粮”。七成以上的粮食按人口分配,这就是按需分配了;剩下不到三成才是按劳分配。亦即粮食实物分配是按需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不过,除了五保户,对每一农户而言,按人分粮需要工分值抵扣,农户中无劳动能力不能挣工分的老幼成员,需要其他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通过劳动挣工分来供养,均不得不劳而获。如前所述,学术界大多认为,农村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制度名义上是按劳分配,实为平均主义式的按需分配。但这种带平均主义特色的分配方式,却需要有劳动才能实现。这样的分配方式,能保障每户社员填饱肚子,维持基本生存,并有规避风险的作用。当然,平均分配中,差异依然存在。各户因总工分的差异,人均分粮数也有颇大差异。
这样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对劳动积极性是有影响的。第9生产队账本中若干年相对完整的统计数据,为我们分析这一问题提供了实证资料。 如前所述,在粮食分配中,一般有按劳动数量(工分)分配和按人口分配两种形式(见表2)。普遍认为,如果按劳分配比例高则劳动积极性也应该高。实际情形究竟如何呢?这就要看上年粮食的按劳分配比例与本年的劳动投入量(工分数)有多大的相关性,亦即需分析27家农户当年标准人均工分和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有多大的相关性。首先,计算历年27户标准人均工分和按工分分粮比例,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数据可以这么理解:当年标准人均工分与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相关程度较高,并且较高的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与当年较高的标准人均工分,是相伴出现的,这可以理解为在此期间,上一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的增加量伴随着出现当年人均工分某种比例的增加量,而且这个比例也是较为稳定的。接下来,就能进一步计算这期间当年标准人均工分与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的相关系数,以此定量分析人均工分(劳动投入)与工分粮所占比例究竟有多大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