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与一般的意识形态作品是两种性质上根本不同的存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存在,是认识艺术本质的关键。那末,艺术作品与意识形态作品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它们的区别在于其载体的性质和意义不同。艺术作品与意识形态作品都具有感性物质形式,但在意识形态作品中,感性物质形式是传达意义的符号,是一种纯粹的手段和工具,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意识形态作品是一种意义和符号的联合体,意义是它的本体,符号是一种工具。因此,意识形态作品是一种符号性存在。但是艺术作品却不同,它的物质形式构成审美感知的直接对象,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是人们的感性直观的客体,是审美价值的本原,是艺术的本体。艺术作品就是一种可以诉诸审美直观的感性物质媒介材料的结构体。因此,我们可以把艺术称之为结构性存在。 “结构”这一概念所指称的并不是某种独立存在的实体事物,而是指称事物的具体存在方式。它是一个形式范畴,是抽象的概念,因此“结构”总是依存于具体的物质事物或精神现象,而具体化为物质结构或精神结构。符号与结构是事物两种不同的存在状态,两种不同的功能实体。它们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符号是一种“能指——所指”的联合体,这种潜在的逻辑关系把人们的注意力从自身的特性引向它所指称或描述的外在世界或意义世界。比如我们看见双叉路口的红灯,会立即联想“禁止通行”的概念,而不会去观赏它的红颜色。因此,符号具有认知性,可以成为认识的工具。而结构则是一种独立的自足体,它的自足性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身的特性上。比如一幅红色的绘画,我们会被它的红颜色吸引住,进行凝神观照,从而唤起热烈的、温暖的、激动的等等感觉。结构具有直观性、体验性,可以成为直观、体验的对象。第二,符号的物质载体是一种纯粹的记号,它已经被抽象化了,它的物质性或感性,即质料是一种临时的、偶然性的替代物,具有假定的,可替代的性质。比如,黑色是哀悼的符合,但哀悼也可用白、黄、绿等颜色。因此,符号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独特性是非本质的,它是一种纯粹的媒介手段,只有传达意义的作用,一旦意义表达出来了,它就可以被舍弃,此即“到岸舍筏,得鱼忘筌”之谓也。而结构的物质载体则是它的存在自身,它的感性特征恰恰是它的生命之所系,物质载体的结构特征就是它的价值之所在。结构体就是组织起来的物质系统或者具有一定形式的感性存在物,物质载体就是一种本体性存在,它的创造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物质载体的任何变动都可能损害结构或使结构体发生质变。第三,符号所表达的意义内容是外在于符号的物质载体的东西,是一种抽象的符号意义,它一般表现为确定性的概念,靠联想和思维获得。而结构的意义则在结构体自身的具体内涵意义,这种内涵意义是不确定的,是主体生成的产物,它靠感觉和体验获得。第四,符号与意义的联系是由约定俗成的习惯建立起来的,这种意符关系是间接的、暂时的关系,它们是可以分离的;而结构与意义的联系则是建立在主客体的异质同构关系基础上的,是一种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它们的本质是一种质形关系,而质形是直接同一的。在符号性存在中,符号转化为意义,形式转化为内容。而在结构性存在中,意义转化为结构,内容内在于形式。第五,符号的价值在于符号的指称喻意功能,在于符号之外的那个意义世界,它只联系于客体、来源于客体。因此符号要力求“透明”,力求不留痕迹,使人们忘记它的存在以求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符号所指称的事物或意义上。而结构的价值则在于它的具体感性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力。即它的结构特征引发人的情感和想象活动的功能,它联系于主体,根源于主体,因此它特别重视自身的自足性和感性特征,力求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自身的结构上来,进行直觉观照,以产生主客体的同构效应。上述关于符号与结构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即同一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当我们关注它的意义和内容时,它就成为一种符号,而当我们关注它的外观形象和形式时,它就成为一种感性结构体。 艺术作品的物质实在作为一种载体具有符号与结构的二重性,它既具有传达一定语义内容的媒介符号性,又具有诉诸人们感性直观的本体结构性。人们既可以把它当作符号,形成认识活动,也可以把它作为直观的对象,引发审美体验,形成审美活动。而艺术作品之成为审美的对象,就在于艺术作品的物质载体已经从符号过渡为一种自在的结构,成为一种直觉形式。比如书法作为艺术是由飞动的墨线构成的,它具有符号指意的功能,但是在审美中,这些墨线已经不是作为文字符号供人读解,而是作为纯粹的线条结构供人们去直观,从那飞动的墨线的力的结构和动态样式中感受到一种生命的力量和韵律。人们欣赏书法艺术时,只是凝神观照线条的结构,而不在乎其文字符号传达的语义。那些墨迹线条的符号性已经消融于它的精美的结构之中。如果把书法作品作为文字符号,它就不是艺术,而是一种认识工具了。又如文学作品,它是由语言符号组成的系统,传达丰富的观念内容。但是人们对文学作品的欣赏,就不是停留在对语词符号的读解,而是借助奇妙的想象力,把语词转换成文学形象进行审美观照。作家在文学创作中把语词的表意功能抑制了,而强化它的造型功能,这便为欣赏者的审美转换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高尔基说过:“我所理解的‘美’是各种材料——也就是声调、色彩和语言的一种结合体,它赋予艺人的创作——制造品——以一种能影响情感和理智的形式。”这里所说的“结合体”就是艺术作品的媒介材料结构。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作品的物质载体是一种符号,它的本体是符号所传达的意识、思想、观念的内容,而艺术作品的物质载体则是艺术的存在本身,它是审美直观的对象,是艺术的本体性存在。但是艺术的审美本质又不是表现在艺术品的物质载体的物理属性上,而是表现在直接媒介材料的结构上。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品就是一种媒介材料的结构体,而媒介材料的符号性已经消融在其结构之中。我们强调艺术是一种结构性存在,意在说明艺术品的物质实在虽然是艺术的本体性存在,但真正表现艺术品的审美存在本质的不是物质实在自身的物理性质,而是物质实在作为媒介材料的结构。媒介材料的结构才是真正的艺术存在。 过去文艺理论一般都把艺术归入意识形态范围,与其他意识形式混为一谈。如果谈它们的区别,也只是从它们的表达方式的差异方面去谈。这种混淆根源于从符号性及其语义的性质这一角度理解艺术的偏颇,根源于未能把符号性存在与结构性存在区分开来的理论上的粗枝大叶。这使我们想起波普的“三个世界”的理论。波普认为世界存在可以一分为三,即客观实在的物质世界、主观的精神世界以及由各种文化产品构成的既非物质又非精神,但又兼有精神与物质二重性的第三世界存在。波普的这一理论构想对于打破传统哲学的心物二元对立的机械模式,深入地理解世界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启迪。但是波普的三个世界的划分仍然是不够精细的,他没有把艺术产品与意识形态产品区分开来,这不能不说是理论上粗疏的表现。我们认为,艺术与意识形态作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存在,艺术是结构性存在,意识形态作品是符号性存在,不能不加以区分。因此,波普所说的第三世界(世界3)应该一分为二。这样一来,三个世界就变为四个世界。我们用下列图表表示四个世界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