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抑或公益?

———种政治理念的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怡心 (1970-),女,山东莱州人,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西伦理学史研究。山东大学马列部,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儒家的公益政治认为整体利益是个人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个人隶属于整体。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则认为个人权利至上,社会为个人而存在。马克思认为个人与社会在实践基础上是统一的,政治理念的指向应是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结合与相融。


期刊代号: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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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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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系统而全面地研究传统与现代各种政治思想已成为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因此,本文拟对分别构成我国传统与当下西方政治背景的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作一比较,以期对我国当代的政治建设提供一种参照的视野。

      儒家学说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官方意识形态,对秦汉以降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及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直到今天,儒家文化仍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灵和生活的诸多方面,国内外一大批以当代新儒家为代表的华人学者也在不遗余力地为儒学的复兴鼓吹呐喊。儒家文化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主要传统文化背景,儒家的政治思想也是我们当代政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传统资源。

      西方自由主义在表面上似乎只是西方现代诸种学说和意识形态之一,不少著作也将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等并列,称之为当下西方的三种意识形态。实际上,自由主义从17世纪苏格兰学派的古典自由主义开始,经19世纪边沁的功利自由主义,发展到当代的新自由主义,尽管期间也曾出现过飘摇之时,因而也不得不有意识地吸收了一些其他思想流派的观点以充实与修正自己,但自由主义始终是西方近代以来思想界的主流话语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代表了西方近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所遵循的最基本理念,构成了当下西方发达社会最主要的政治文化背景,是我们在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与之打交道的政治现实。

      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分属我国与西方的文化传统。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应用历史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二者的政治思想进行梳理和比较,无疑将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儒家学说——公益政治

      要而言之,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主要不同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前者以“公益”为目标,后者以“权利”为基点来设计各自的政治理论,表现出了不同的追求路向。

      基于对人性善的理解和认同,儒家对人及其前景似乎充满了信心,相信每个人都有可能成就完满的德性。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通过不懈地修身,扩充“善端”的践履,达到圣人的境界——“内圣”,就可以王天下——“外王”,而德性完满的圣王用道德教化统治的世界可以达到至善的境界。《大学》开篇即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礼记·礼运》中所描述的不同社会,就是被儒家视作最高尚的、终极的、至善的政治世界。儒家相信这样的社会是每一个人都需要、因而也是值得追求的。对于通向这样一个完美社会的路径,儒家将其还原成了个人的德性修养和齐家的手段。“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儒家希望通过“格、致、正、诚、修、齐”的功夫,达到“治、平”的结果,个人德性修养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仁爱、责任和义务等被儒家推衍到了社会,其目标即孔子以来儒者所追求的“仁政”。

      儒家修身成治的标准是以“忠、孝”和“三纲”为核心的等级道德,或者说身份道德。个体达到了社会对不同的等级和身份规定的不同道德标准,社会也就达到了治化和稳定。而身份道德规定的是卑者对尊者、幼者对长者的绝对服从,个人对家族、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强调牺牲和奉献,强调在对他人和社会亦即公益的奉献过程中成就高尚的人格。在这里没有一个明确的私人领域,也不讲个人权利。梅因曾经指出,在这样的时代,“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1]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个人不可以有、也不可能有自我意识。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人初不曾象西洋人那样认清了我,初不曾象西洋人那样人与人划清界限。”[2](P159)作为现代新儒家的开山,梁漱溟用充满赞赏的口气说道:“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朋友之相与,都是为人可以不记自己的,界己以从人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2](P152)

      由于无我,对个体身份的规定与体认就总是与家族或国家这样一个整体背景相联系,这种身份中的个体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整体的存在先于个人的存在,整体的属性决定个性的属性,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人应该为整体服务。用柏拉图的话来说就是:“部分为整体而存在,而整体不为部分而存在……你们为整体而被创造出来,而不是整体为你们而被创造出来。”相对于个人,社会或整体是一个有机体、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绝对大于所有个人利益的总和,有着超越个人之上的价值。

      以上分析使我们看到,儒家文化中人与社会是通过身份沟通的,人的身份性规定使人在认识自身时首先要面对的是他人、群体和社会,人就是在与他人、群体、社会的相互关系中被规定的各种角色之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也就是德性是否完满,唯一的判定标准就是看他是否合乎“族”、“类”及“群”的要求,这种标准表现出了强烈的整体主义倾向,消解了个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个体诉求被牢牢地限定在整体利益的范围内。

      二、自由主义——权利政治

      与儒家的这种整体主义的德化的政治理念相反,以基督教思想为背景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基于对人性的一种幽黯意识,(注:“幽黯意识”观念引自张灏先生《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J].《公共论丛》1995,(1),张灏先生认为,“所谓幽黯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种种黑暗的势力正视和醒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不相信有缺陷的人会成就一个至善的社会,因此它对这样的社会不抱奢望。它的最高政治目标是防恶,而不是扬善。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曾说:“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3]正是人性的先天缺陷和不可祛除的恶,才使政府的存在成为必要。同样,也正是因为人都是有缺陷的,所以由人建立和构成的政府也不会是完美的,它同样是有缺陷的,同样可以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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