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教育营利的可行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农(1961-),男,浙江省诸暨市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讲师,主要从事法学及教育管理方面研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17; 姬焕芳(1967-),女,陕西省米脂县人,汉中师范学院人事处,馆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 汉中师范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原文出处:
《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民办教育可否营利(甚至是以营利为目的)已成为近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教育产业有其自身特征,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来看,其营利性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加大收费力度以及发行教育股票来进行融资办学是可行的,政府的职责应该是通过制定可行的法律来规范并推动民办(非义务)教育的大力发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52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842(2001)04-0064-05

      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历经坎坷,风风雨雨地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路程,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教育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其中教育经费的匮乏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利于优化、共享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实施了院校合并的举措,同时将“条条”办学逐步过渡到“块块”办学或“条块结合”办学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1997年国家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条例同时又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及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均有类似规定),也即投资教育是不准有营利回报的。这就引出了一个投资办教育在一方面是受到鼓励而另一方面却又受到利益限制的两难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对教育产业的再认识

      国家对投资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以培养、提高人的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的结果是人的知识和能力、思想道德的提高;其基本性质是精神性、社会服务性,是一种公益事业,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尤其是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举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足为奇了。很明显,这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色彩。

      其实,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教育列为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教育事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应加快发展。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教会上又强调指出:“要将教育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因此,教育作为第三产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既然教育是产业,那么应具有商品的属性,就有价值规律和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教育完全远离市场,不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成果性质的变化,不考虑教育的商品属性是不切实际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律,对教育同样是重要的、适用的。[1]

      但是,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它非比一般的企业,却是一个特殊的服务产业,从事的是非实物生产,主要生产准公共产品。一个人的一生当中,理想的受教育模式是经过幼教、小学、中学直到大学,最后成才为社会服务。这种现象又恰似“来料加工”行业,犹如一个铸件(毛坯)经过若干道工序加工后成为一颗螺丝钉(成品)而用之于消费领域,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是加工费而非产品销售费。同样,学校在进行教育活动时,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是学费(培养费)而非“准公共产品”的出售费。因此,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营利性就可见一斑。若要推动教育产业的发展就应当允许其以营利为前提,否则将难以刺激该产业的发展。只要有利可图,投资者就会有积极性,那么吸引民间资本的步伐也将加快,从而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对教育产业化及教育可否营利的争论

      1992年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1993年教育界围绕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教育产业化等问题展开过讨论。1998年末,由于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物价指数持续下跌,财政和货币政策难以启动消费市场,社会各界开始思考通过教育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对教育产业化从概念到运行方式再次发生争论并形成高潮。争论的结果,主要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教育产业化论。认为教育要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把教育办成产业,学校按照企业来经营,并按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与社会相交换,从而实现教育劳动的价值,并取得维持学校运转和发展的资金。因此,认为举办教育是可以营利的。

      另一种是教育非产业化论。认为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产业化一定要求市场化,教育产业化也必然要求教育活动市场化、教育机构企业化、学生受教育投资化。而这种产业发展的逻辑并不完全符合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也有人认为教育产业化提法的背景是教育经费不足,通过教育产业化和教育市场化作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错误的。因此,认为举办教育就不应该营利。

      笔者认为,以上二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根据,却又有失偏颇。教育产业化论以偏概全,完全忽视了教育活动的社会效益和自身的规律及我国的国情,过高地估计了我国老百姓的教育投资能力;教育非产业化论未能正确认识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的作用,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效益,而忽视了教育应有的经济效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非义务教育或民办教育领域实行产业化,倒是比较符合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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