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育的重新审视

作 者:

作者简介: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

原文出处:
《首都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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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教育的困惑

      1995年《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表明了教育与市场的基本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这样一个规定没有能够有效地调节政府对学校的制约关系,反而导致在贯彻中发生诸多认识上和适用上的混乱。实际上,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在中国,教育能否介入市场,如何介入市场,政府在市场介入的情况下又如何发挥自己对学校的调节功能,问题的复杂性远不是上述简略的规定就能解决的。

      传统的学校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封闭的、与市场无涉的领域。但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的教育正在面对全新的情况,我国开始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个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促成了利益追求各不相同的众多社会群体,对教育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教育领域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都试图通过教育来实现自己的不同目的。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在讨论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问题,教育的普及化或大众化问题。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开始突显出来。

      市场的介入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教育能否产业化?如何产业化?在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的过程中,应如何规范和调节学校的行为?政府和市场在教育领域中构成了怎样的关系?应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

      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这是几乎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但这里牵涉到一个久远的传统观念,即教育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个体来说,受教育应当免费。由于这样一种观念,在计划体制下教育一直是由国家包下,也就是说由国家全额拨款,无偿提供。甚至在某些阶段连学生的生活费都由国家包下来。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的,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影子价格,是纳税人为自己所消费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代价。因此,它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个人和企业纳税之间的关系看作类似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关系,认为个人和企业正是根据自己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纳税份额。这就是说,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实际上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等价交换而已。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通过市场运作的规则,营利性组织实现了自己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都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这就使得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是可以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

      但是市场的介入是有条件的,在教育规模未达到饱和之前,增加一个学生并不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此时并不需要增加投资扩建学校,因此边际成本为零。这时教育更多地表现出公共物品的特性。但如果到学校上学的人数继续增加,学校终将饱和,从而影响其它学生的学习,这时,或者限制更多的学生接受教育,使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效用的可分性;或者追加投资扩建学校,使边际成本上升,从而导致教育具有效用的竞争性。这时教育又更多地表现出某些私人物品的特性。经过转化后的教育,尽管是以一种市场运作的形式出现的,并且带有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特征,但仍然不能看作是纯私人物品,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准公共物品。

      综上所述,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可以适度地引进市场机制,但不可能完全转化为私有物品并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因为完全依赖市场提供,不可能完全平衡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学校的监控功能并不因为市场对教育的介入而有所削弱。事实上,在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补充和交替发挥作用的关系。同时,不同的教育领域,其公共性程度又是很不同的。例如义务教育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教育阶段,个人才能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程度就远远高于其它教育领域,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所以教育的供给在更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国家。而义务教育以外的其它各级各类教育,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不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在这里,所谓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公平,即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保证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程序平等,并不保证结果的平等。一个获得了上学的机会就意味着会相应地排斥另一个人的上学机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会表现出一种排他性。又由于获得上学机会的人会比没有获得上学机会的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职业前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他们自己承担一部分培养成本就是合理的、公平的,像义务教育那样免除学费反而不是合理、不公平的。

      二、学校市场化运作的两种形式

      我们可以对以下两种典型的学校市场化公益行为略作分析。

      一种情况,我们可以把学校这种公共物品象征性地转化为一种通过向学校损赠而获得的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可以像私人物品一样通过市场运作来购买。署名权既是一种“荣誉”,给持有人带来满足感与成就感,又有产生一种广告效应,从而使买来的“荣誉”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通过市场积累了财富,然后以财富去资助公益而博取名声,通过名声则可以更有效地在市场上积累财富。这就是所谓“花钱买名声”的“署名公益”现象。一般来说,署名效果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署名权”的价值,例如在小山村命名一所小学,其造成的名声远不如在大城市命名一所大学,因此后者的署名价格要远远高于前者。也就是说想署名于大学的捐赠者要比署名于乡村小学的捐出大得多。我们可以将此解释为建一所大学的成本本来就比建小学大得多,因此以上差异是公共产品生产成本的差异。然而,也有完全不同的情况:就是“署名权”的价值远远高于该公共物品的价值,高于生产该物品的投资成本。例如在繁华路口建一个公交车站,其投资其实很小,也许不及建一所小学,但其署名效果会比署名于一所小学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署名权的价格会远远高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这时,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就应当把实际价格与生产成本之差额用于补贴那些署名权价值不及生产成本的公益项目,例如偏僻乡村小学。在理论上,这样运作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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