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教育界同仁就如何培育学生的主体性问题发表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仔细品味这些见解,笔者觉得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在培育学生主体性的同时,必须重视其宽容品质的养成。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体成长的需要。 一 有人把宽容区分为原始宽容和现代宽容(注:吉兰·瓦特洛:《人权与宽容的命运》,载《第欧根尼(中文版)》1998年第1期。)。前者是指由容忍或不制止那些按照法律不该发生的事所构成的态度。它是由谨慎或迁就人类的缺点所促成的。这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同现代法制社会相悖的。后者是指同意这样的观点:在自由的名义和大家所承认的原则下,别人按照我们所没有的或我们并不同意的原则思考和行动。它是自由的必然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人的人格独立,或者说,承认别人主体性的存在。 也有人认为,宽容是行使权力时的一种禁欲主义的结果(注:保罗·利科:《宽容的销蚀和不宽容的抵制》,载《第欧根尼(中文版)》1999年第1期。)。它实际上是一种放弃,代表可能有权力的人放弃把他的信仰和他认为合适的生活方式强加给其他人。这种放弃由一种禁欲主义构成,它可以分几个阶段或几个层次。第一阶段是,一个人不容忍他所不赞成的意志,但他并没有阻止这种意志的权力(能力);第二阶段是,一个人不赞成别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他努力理解那种生活方式,尽管并不坚持那种生活方式;第三阶段是,一个人不赞成别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他尊重随意生活的自由,而且承认别人有公开显示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第四阶段是,一个人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别人和他不同的生活方式;第五阶段是,一个人赞成所有的生活方式,只要它们并不明显地伤害第三者。总之,他不干涉一切类型的生活,认为它们是人类多样化和差异性的表现。显然,从第一阶段至最后一个阶段,情感因素越来越弱,理智因素则越来越强,宽容程度越来越高。可见,宽容是高度理性化的必然结果。 笔者认为,所谓宽容,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对待异已的观念和信仰持公正、理智的态度,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容许别人自由地行动和独立思想。 二 主体性教育必须注重塑造学生的宽容品质。因为: (一)宽容是一种深层次的主体性品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宽容实际上就是主体对自我的一种超越。一个不能超越自我的人,很难成为宽容者。而超越自我则正是具有强烈主体性的表现。相对于独立性、自主性而言,宽容则是从更高层次上展示了主体性。 宽容是相对于偏狭而言的。后者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对他人之所思所信、所为和所在一律嗤之以鼻。持这种态度的人自认为真理就在自己手中。这种偏狭,表面上似乎体现了个体的主体性,实际上恰恰是主体性不强的表现。因为主体性应该闪耀着理性的光辉,而不是那种顽固不化的偏执。相反,放弃偏执,超越自我,对他人和世界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则是对主体性的真正的弘扬。 宽容不等于懦弱和恐惧,更不等于放弃对真理的追求,或者对一切都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如果是这样,那自然没有什么主体性可言。实际上,真正的宽容能激励人们去真诚地追求真理,而远远不是为了换取太平就放弃对真理的追求。相传,郑板桥任知县时,收到其堂兄的一封信,说是因一段墙基的事,与邻居产生纠葛,想请板桥先生回去帮他打官司。然而板桥先生并未回去,仅回诗一首便使事端冰消雪融。诗云:“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何等宽容、何等睿智! 由此可见,宽容是一种自尊、一种自信、一种成熟,是一种表面柔弱而内心坚韧强大的表现(对别人的宽容往往是由于自己感到正义在手,真理在握);它是一种超然的大智若愚。有了宽容,生活将达到一种恬静、超脱的境界,不至于接受憎恨与报复的压力,从而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变嫉妒为欣赏。因此,宽容不仅是主体性的深层次表现,而且还是一种建设性的主体性品质。 (二)宽容是自由的根源,自由是展示主体性的前提条件 主体性的展现需要自由,宽容则是自由的保障,没有宽容也就没有自由可言。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群体与群体之间,不能互相宽容,而一定要坚持“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那么自由从何而来?没有自由,主体性又何以展现?教师若不能宽容学生不同于自己的见解,学生就不会有独立表达观点的自由,如此,学生的主体性人格又怎能形成和发展?试想:如果没有蔡元培先生“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哪会有北大的学术自由?没有学术自由的土壤,当初那些有创造性人格的“北大人”哪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风采? (三)宽容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和繁荣的必由之路 这一点已为人类社会发展史所证明。古希腊雅典时代的梭伦改革,确立了公民议会制,创造了宽容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并使古希腊成为欧洲文明的摇篮。中世纪的欧洲,在基督教的统治下,专制恐怖代替了宽容,结果文明遭受摧残,社会走向倒退。文艺复兴揭开了人类历史的新篇章。随后而来的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直至资产阶级革命使西方社会一步步走向宽容,从而创造了欧洲近现代的繁荣。 综上所述,为了培育出健全的、建设性的主体性,为了社会的进步和个体的发展,我们在实施主体性教育的同时,必须注重塑造个体的宽容精神。正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所倡导的: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必须力求使人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必须有利于所有民族以及所有种族和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其实,除了民族之间、种族之间、宗教团体之间需要宽容以外,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同样需要宽容。因此,教育还必须有利于个体之间的相互宽容,必须培育个体的宽容品质。特别是在大力倡导弘扬个体主体性的今天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