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成就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立军 中南民族学院研究生部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邮编 430074

原文出处:
《民族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族教育实践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民族教育体系、民族教育理论、民族教育政策的创立及不断完善上,而随着我们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一完善过程还会继续进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字号: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教育实践成就较为集中地体现在民族教育体系形成、民族教育理论创立和民族教育政策完善三个方面。

      一、民族教育体系的形成

      教育是指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基本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即泛指那些通过教育能够增进人们的知识与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并增进人们体质的活动。实施这种教育的是各级各类学校。

      民族教育在我国是指那些为普及和提高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文化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从事这种教育活动的主要有两类学校体系:一是在非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置的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民族院校;另一类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等。

      在对民族教育系统作进一步分析后可以看出,民族教育系统又可以根据教育对象、学校布局以及教学内容等特点进一步划分为多个子系统:

      一是跨地区相互衔接的主要以招收我国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并以此为特色的教育子系统。如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高等院校等。

      二是民族自治地区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子系统。如小学——中学——大学等。

      三是在面向全国的教育系统中设置的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子系统。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班、内地举办的西藏学校,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西藏班等。

      据最新资料显示:1998年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在校生达到1856.22万人,与1951年的99.02万人相比,增长了19倍。1998年全国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88.84万人,与建国初期的6.49万人相比,增长了近14倍。目前,单独设置的民族学院(大学)12所,民族地区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101所,1998年在校少数民族学生22.64万人,与1951年的0.21万人相比,增长了107倍(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

      民族教育的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少数民族群众文盲率得到大幅度下降,各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1994年到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241个实现“两基”,占民族自治地方总数的34.4%(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不少民族已经有了本民族出身的学士、硕士和博士。许多民族跨越几种社会形态成为社会主义时代的民族。

      民族教育还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制度。在学校设置、学校管理、办学形式、招生分配、教学用语、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等方面形成特色,有效地适应了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建国以来,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了203万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比建国初期增长了28倍(注:夏铸、阿布都:《民族教育:50年铸造辉煌》,载《中国教育报》,1999年9月30日。),迄今为止,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约270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达到170万人(注:《在党的光辉照耀下——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晋有喜谈民族地区50年辉煌巨变》,载《光明日报》,1999年10月1日。)。造就了一代新型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知识分子队伍,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成为我国各条战线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

      二、民族教育理论的创立

      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理论的建立,也有一个从创立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的自主发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及其操作过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需要与可能,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1954年颁布的宪法指出: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强调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解决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动力问题,因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而不在事物的外部。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内部条件,是对民族教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2.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学校,根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制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方案并加以实施的决策和操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少数民族干部,既包含民族干部的层次结构,涉及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以扫盲为目的的教育和以职业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所培养的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950年制定颁定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指出: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是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这一理论,阐述了民族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培养各级各类干部,满足民族地区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始终是民族教育实践的最终目的,是衡量民族教育质量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当前,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服务,培养大量的科学型、技术型、管理型、开发型人才,应当作为民族教育今后一段时期内十分迫切的战略任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