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20)02-0073-12 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政策背景与核心概念 1.政策脉络梳理 教育政策的变迁能反映一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趋向。通过窥探教育治理政策演变的关键节点,笔者认为我国教育治理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教育治理理念萌芽与前期探索阶段(1985-2009年) “教育治理”最早可追溯至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真正将“放权理念”写入教育改革政策中(教育部,1985),是我国教育治理理念的萌发,标志着国家对教育治理开始了先行探索。随后20多年我国相继出台的政策文件大都体现了教育治理的理念,即“中央开始放权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开始放权给学校校长,政府放权给社会”(朱皆笑,2017)。 (2)教育治理内涵拓展与快速发展阶段(2010-2013年) 教育治理理念酝酿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教育部,2010),教育治理开始由抽象理念转向具体行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述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内容,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开展教育评估检测等革新意见(教育部,2013)。自此,教育治理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实施“管办评分离”成为推进国家教育治理的重要抓手。 (3)教育治理现代化系统推进阶段(2014年至今) 该阶段国家将教育治理工作提升至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高度。2014年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2014),教育治理现代化正式从国家层面被提出,并成为一种话语体系。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2016年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2017年国务院《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8年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以及2019年国务院《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都提及教育治理现代,既不断丰富、拓展了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实践方式,也系统推进了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国家开始从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角度探索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新途径和新方式(教育部,2016)。之后,教育治理现代化逐渐显现出智能技术的“身影”。比如2017年国务院《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国务院,2017),肯定了大数据技术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2018年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专门提出“教育治理能力优化行动”,指出要全面利用大数据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教育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教育“互联网+政务服务”(教育部,2018a),助力教育治理水平的提升,为新时代数据驱动教育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2019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加快信息化时代的教育变革,其中包含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变革(国务院,2019)。近几年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政策演变表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日渐融入教育治理现代化中,成为国家教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我国教育发展的重大现实难题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教育治理政策文件的梳理可以发现,自改革开放以来,实现教育治理逐步成为教育领域的重要命题,同时也是教育发展难题。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新技术的发展,教育从量的满足到质的提升成为可能。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对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探索,并极力寻求一种新的方式解决教育问题,以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新格局,最终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2.核心概念阐释 “治理”一词最早源于希腊语kubernaein(表示指导的意思),随后在法语、盎格鲁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意大利语等多种语言中被创造为多种术语(European Commission,1990)。20世纪90年代,治理(Governance)这一概念开始在国外的社会科学界出现并逐渐流行,但各方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定义,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ames N.Rosenau)基于管理角度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政府机制(詹姆斯N.罗西瑙,2001)。世界银行基于实践视角认为治理是利用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实践(World Bank,1991)。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从法制规范的角度出发,认为治理是具有法律规则和正义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全过程,赋予人民权力参与整个过程(UNDP,1995)。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这是一种基于多元主体的视角。我国学者许耀桐与刘祺在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以及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理解基础上,从行为过程的视角出发将治理定义为面向社会问题与公共事务的一个行动过程,参与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公民在内的多个主体,通过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进行协调及持续互动(许耀桐等,2014)。综上所述,治理是多种机制、资源等相互融合的过程,具有民主性和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