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中,曾经流行过以被扭曲的纯政治性或非理性批判为基础特征的“批判”,那种“批判”充满了非学术的霸道气息,毫无实事求是之意,与批判的本义相去甚远;之后,也曾流行过对“批判”的批判。但如今,面对教育实践的急切呼唤,流行的似乎只是“大多数的沉默”,或人云亦云,只为评职称等非学术目的而做。(注:潘艺林:《教育研究偏离学术目的表同、原因及其启示》,《江西教育科研》1997年第1期。)从全国第二届教育科研评奖的成果尤其是获奖成果来看,最近十年教育理论研究仍然“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对教育改革发展中有现实重大问题、热点问题敏感性不够强,研究不够及时,研究的深度和成熟度也不足。”(注:金宝成:《全国第二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综述》,《教育研究》2000年第1期,第73页。)不可否认,批判精神的式微也是导致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关键原因。对此,我们想到了批判诠释论,因为它给教育研究的诸多启示表明,批判精神确实是教育研究的应有之义。 批判理论和诠释学原本各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前者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人物霍克海默倡导的一个与传统理论相对的专门术语,主要指用历史、社会的方法对现实社会的经济、文化现象作类似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中所作的那种以批判为主要工具的考察,以划清自身与当代其他研究方法,尤其是与实证主义方法的界限;后者主要讨论“何谓理解”这一个问题。但到了本世纪50年代二者渐渐合流汇聚而成一个正面冲击着主流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观的思潮,有人称之为“批判诠释论”。1981年“批判诠释论”曾被John B.Thompson用为书名讨论Paul Ricoeur及哈贝玛斯的学说,而且1987年又被 William Outwaite用于泛指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及伽达默的诠释学。如今则有人把批判理论和诠释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连结起来,称为“批判诠释论”。(注:阮新邦等著:《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序,第17页。) 批判理论与诠释学都以批判为工具,强调批判与自省,且都持“强烈价值介人论”,二者存在着极为相似的立论基础,所以能够合流汇聚而成批判诠释论。批判诠释论认为,社会现象不可能象自然现象那样独立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社会现象的主要成分是文化意义和价值,这也是构成人的人格、自我认同和人际沟通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现象不可能依照自然现象那样分解为“基本社会现象”而加以理解和研究。而且不论在研究问题的形成阶段、研究者的理解过程中或研究成果里,都必然有价值介人。(注:阮新邦等著:《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序,第17页。)换言之,研究者要有意识地介人自己的价值判断,才可以清晰地理解他所要研究的社会现象,理解和研究社会现象的依据和可能性都存在于“价值介人”之中。这就是说,批判诠释论是关于价值与价值介人的理论。于是,它为国外教育研究与实践所借鉴也就顺理成章了,因为教育在价值关系上同批判诠释论十分相近,教育是关于价值及其传递或创造的事情。诚如哈佛大学校长陆登廷教授所说,“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人文过程,是有关价值的事情,而不仅仅是信息或知识。”(注:谈松华:《变革与创新:走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3期。)事实上,这一观点代表了教育界多数人的见解。(注: 潘艺林:《批判:教育改革的必要条件》,《教育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11期,第2页。)可见,与价值的密切关系构成了批判诠释论与教育的共同基础。基于二者的这种共同基础,我们才认为批判诠释论对教育研究可能产生某些影响或启示。 当然,批判诠释论之所以能对教育研究有所启示,从根本上讲源于教育与教育研究过程对“批判”这一工具的内在需要。我们不仅认为教育和教育研究是有关价值的事情,而且认识到“有价值的领域就有批判的必要”,(注:潘艺林:《教育的必然要求:使用“批判”》,《现代教育论丛》1999年第3期,第7页。)教育和教育研究作为关于价值的实践与理论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对批判精神的需要。实际上,批判诠释论与教育除了有着共同的存在基础,还有许多共同的课题,(注:彭正梅:《批判理论与教育》,《外国教育资料》1999年第1期。)比如沟通与理解、危机及其消除等。在国外,批判诠释论还对教育研究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哈贝玛斯从一开始就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克拉夫斯基则于1969-1970年的广播讲座中甚至提出了把教育学构建成批判理论的目标,而且前批判教育学的几个流派在德国、英国和美国等地都有不小的影响。可以说,批判诠释论在许多方面都可能给教育研究注入活力或带来启示。 批判诠释论作为一种哲学思潮,首先带给教育系统的是它的批判意识和批判方法,这对教育研究和教学活动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方法论基础。 批判理论曾宣称它适用于全世界的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适合于别的社会。它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从基本的交换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既存的资本主义社会”。(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换言之,在以基本的交换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批判理论都可能是适用的。正因为如此,它与诠释论相结合而成的批判诠释论在研究范围从以“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现象扩展至“理解”、“沟通”、“交往”等普遍的人类现象之后,其适用范围也大为扩展了,它所倡导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几乎能以某种形式运用于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 不过,关键问题还在于明确何谓“批判”。批判诠释论是在哲学层次而非政治或实业层面上使用批判一词的。(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页。)在这里,批判并不意味着遣责或抱怨某种现象或方法,也不意味着单纯的否定和驳斥,更不等于一套关于国民经济的教程或社会生活的实践纲领。相反,批判的含义远比“抱怨、否定或教程”深刻,它指某种理智的、最终注重实效的努力,即不满足于流行的观点、行为,不满足于不假思索地、只凭习惯而接受社会状况的努力。这样的批判既是那种旨在协调社会生活中个体间的关系、协调个体与普通的观念和时代的目的之间的关系的努力,又是某种追根溯源以考察事物的基础、区分现象和本质从而真正理解事物的努力。批判的这种种“努力”表明,它是一种“以社会本身为对象的人类活动”,(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这种活动视“人类活动的合理组织”为己任,(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31页。)因而倡导一种以反思和质疑为本质特征的批判意识,其目标在于追求“社会的合理状态”(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页。)和“所有个人的幸福”。(注:[德]M.霍克海默著,李小兵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