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分化及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评郭道晖的《论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

作 者:
林喆 

作者简介:
林喆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理学博士生导师 200020

原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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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法学(包括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我国国内的研究看,对于权力问题的关注则是近些年的事,最初是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讨论,之后一部分学者将目光投向对于国家权力问题的考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对于权力问题的研究逐渐从政治学领域转向法理学界,涌现出一些研究成果。尽管学术论著不多,但所涉足的范围已囊括了权力的概念、类别、构成、起源、分化、演变、异化,以及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民主宪政、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等诸多方面,其见解不乏新意。(注:值得指出的是,法理学界对于权力问题的研究从一开始便与政治学界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说政治学界对于权力问题的研究偏重于权力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方面的探讨的话,那么法理学界对于权力问题的研究则侧重于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民主宪政关系方面的考察上。这至少表明法理学界对于权力问题的讨论主要局限在学科范畴的建设阶段。虽然也有对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问题的研究,但并不属于研究的主流地位。正是这样,郭道晖教授关于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论文便具有了如此与众不同寻常的意义,这便是它的极强的现实性——它从一个新颖的角度剖析了现实生活中的权力现象。)权力问题的被关注自然同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以及民主、人权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等状况不无关系。

      郭道晖教授从事权力问题的研究已有多年,其近作《论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发表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下称《社会化》)一文从一个新颖的角度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力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中引出了一些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本文仅就该文的主要观点作一评述。

      一、权力分化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在《社会化》一文中,郭道晖教授谈论了一个极具有现实意义的敏感话题:关于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他指出,由于封建专制国家的权力完全集中于君主或独裁者手中,因此它不存在着权力的分化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分化始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时期,三权分立是它的主要表现形式。至于权力的社会化过程则发生在现代国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民主和科学的发展使国家的阶级镇压职能逐渐衰退,社会管理职能逐渐增强;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加之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促使一部分国家权力向民间社会组织转移;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超国家组织及其超国家权力的作用在国际经济、政治舞台上的作用日益扩大。

      那么,怎样理解“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含义呢?

      首先,《社会化》中的“权力”概念并不是指那种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权力,或者仅仅指处于权力金字塔尖上的政治权力,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的。郭教授在使用“权力”这一概念时实际上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其内涵:所谓“权力的多元化”并非指国家权力的多元化,而是指统治社会(或说支配社会生活)的权力的多元化;所谓“权力的社会化”则并非意图论证权力的社会性,而是要说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现象或其表现形式及其现实意义。

      他认为,现代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格局的急剧变化,打破了原先以国家权力为统治社会唯一权力的格局,而使得居于社会统治层面上的权力在类别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即除了国家权力之外,还有与之并存的社会权力和超越它之上的超国家权力。换句话说,除了国家机关及其机构居于支配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外,人民群众、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权力也加入到支配社会的力量之中,成为社会统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权力、超国家权力和国际社会权力的存在,与国家权力形成一种既相联系又相矛盾、既相补充又相冲突(甚至对抗)的复杂关系。

      就国家权力本身来看,在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中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表现形成(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已出现多元化和部分地向社会转移的趋向,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公民或非政府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权的运作过程,如公民在立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建议权、听证权和讨论权等,从而同国家共同分享立法权;(2)部分行政权向社会转移,下放到非政府组织手中,这又有参权、委托、授权和还权这几种形式——公民、社会组织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一定范围的参与(如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活动);某些非政府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使部分行政权(如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权授予某些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由它们来行使原先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维权职责;国家将部分源自社会主体的权力归还于社会(如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放手);(3)司法权的社会化,如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民间调解和仲裁组织的准司法行为对司法制度的补充。

      权力的多元化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加速了现代社会中统治权力的分化。

      其次,“权力的多元化”不仅指权力类别和权力主体的多元化,而且也指诸权力本身的多元化。《社会化》特别分析了非政府组织的各类社会权力对于社会进步所起到的建设性或破坏性的作用,指出,在亚洲金融风暴和一些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群众反暴维权运动、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方式参与政治斗争或进行非法活动,以及在以促进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事业的发展和世界和平为目的的活动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人民群众和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等)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的威慑力。各种权力或各种权力主体行为的交错作用,使现实生活中权力现象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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