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中,明确提出了党要“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来领导文艺的思想(注:《邓小平论文艺》,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它不但是党对文艺的应持的科学态度, 也是对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包含着深刻、丰富的内涵(注:详见拙作《以规律为“根据”——重读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似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也较少有这方面的深入探讨与研究。1996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文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多次直接提到文艺规律,重申要“用符合文艺规律的办法来领导文艺”,并作出了富有新意的阐述(注:《文艺报》,1996年12月17日第一版。)。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也已指出“要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在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前后,谈到文艺规律的有关文章,也日渐多了起来。 (二)但,究竟什么是文艺规律?什么是中国社会主义文艺规律、人们似乎仍在探索中。应当认为,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自己运动”形式的文艺,它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它固有的本质与规律;作为在“自己运动”中在中国历史地安排好了的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同样离不开它的即中国社会主义文艺的特殊本质与规律。因此高度重视,并严肃认真地对中国社会主义文艺规律等重要课题,展开充分、深入的讨论甚为必要。笔者感到,就整个文艺审美运动而言,这一问题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关系,如与创作、接受、批评理论、继承借鉴的关系,与社会生活及其矛盾斗争的关系等等,但文艺创作却是所有这些关系的凝聚点,因而一定意义上,也是所有这些关系的出发点。就是说,创作虽不能代替上述种种关系,在没有创作便没有文艺或在文艺之为文艺的意义上,却是研究整个文艺审美运动的发展变化即文艺规律的自身根据;我们研究文艺规律的一个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自觉地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以更好地满足人民大众之需。创作规律是深深制约着整个文艺审美运动健康发展的规律中的核心构成,两者既一致而又有区别。因此,本文想先就文艺创作规律作些探讨,有机会时再来对文艺规律进行讨论。不妥之处,请读者们批评指正。 二、文艺创作活动的基本特征 (三)现象是入门的向导。为了正确揭示文艺创作的规律,首先考察它所特有的外部表现。 综观由原始艺术(岩画、神话、传说、傩戏等)为开端的中外古今的全部文艺,人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最常见、最普通因而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艺术形象(含意境,下同)、艺术世界的创作。这种艺术形象与艺术世界又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们都有一定的感性表象性的描绘,即具某种形象性。即使是最原始、最简单的岩画(如手印),或者是最现代、最抽象的现代派绘画(如镜框内的一片空白),也不例外。形的描绘,是文艺作为文艺一开始就被注定了的,改变不了的;能改变的,只是形的不同的描绘。 第二,它们往往是有别于、高出于生活实际(带有某种理想性的想象、联想、幻想的成分)、主体对客体感性“占有”的结果,因而常能引起主体程度不等的审美的愉悦,甚至由此而产生一定生理快感。 第三,就能引发审美愉悦的艺术形象、艺术世界而言,则必这样那样地是一种一动百动、互有联系的有机实体,仿佛确有自己的生命、意志的“第二自然”,即不是感性表象的机械堆砌。中外已有的成功经验亦充分证明:艺术形象的成功创造,通常是由创造者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某一深刻难忘的感性具象性的印象孕育而成的,艺术作品中描绘的艺术世界,则主要由艺术形象这种“细胞”自行增殖而来。因而有浑然一体、如同天成的客观效果,好像真是个自在自为、具有自己生命活力的世界。 应当认为,这种在文艺上最普遍、最常见、最能激活人的审美愉悦感的感性具象化有机实体——艺术形象与由之繁衍生息而成的艺术世界,是文艺区别于非文艺和其他审美活动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这样,艺术形象历来是作家创作的中心课题、读者欣赏直接的主要对象、文艺中最具生命力的存在。倘说文艺是魅力独具的精灵,那么它就是。 (四)有一种观点,颇为人认可:文学是感情的形象表现,或文学就是给感情以形式,亦即情感是文学最本质的特征。这种见解,由来已久,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而且,它也承认感情须显现的形象或文学具有形象性的方面。但,撇开文学中是否只有主体的情在起作用或决定性作用等问题不谈,对它来说,起码还有一个十分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将作家描绘的艺术形象、艺术世界与作家的感情作了直接、简单的等同,或者说,全然取消了作为有机实体和“自己运动”着的艺术形象、艺术世界的独有品格,使之充当任凭作家的感情主宰和操纵的百依百顺的奴婢。这与将形象作为时代精神单纯号筒的方法,有什么两样呢?因为,如果承认每一艺术形象、艺术世界均有自己质的规定性,都是一个独特的生命活动,那么,即使作家在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只是感情而没有别的(如思想、理想等等),它也得经艺术形象、艺术世界的中介,即须扬弃自己,辩证统一或能动从属于艺术形象、艺术世界的独有规定性,成为其生命实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否定质的多样性,将不同的事物直接同一起来,同样不能认识艺术的真理。它如自我表现(或作为“人性”、“人文精神”等主体精神的外化或“载体”)、自然主义等主张,亦如此,因为它们均背离了主客体之间应有的辩证关系。但这已涉及到艺术形象、艺术世界或文艺固有的内在构成关系与本质规定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