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美?美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自古至今,人们一直都在思索和探讨。然而,不论美学界对此怎样众说纷纭,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的创造物和反映物这一点是不可移易的。诸如文学、艺术的美,历史、现实的美,反映在人们生产、生活以及政治斗争中的美,无一不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创造物,无一不凝聚着创造者精神和物质的力量;而自然景物——风花雪月、青山绿水、“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有柔美者,有壮美者,其美均表现在“人与物的关系上”,表现在物我交融的活动中。康德认为:“一个对象是美的……不在于对象的存在,而在于自己从对象的表象中看出什么来”,“美是对象合目的性的形式”。对此,我国清代大诗人、学问家龚定庵先生也有很形象生动的阐述:“西山渺然隔云汉外,有时苍然几席前,不关风雨晴晦也。”此话意即美的西山不是物理形式的西山,而是物我关系中的西山,是西山在心灵中产生的一种境界,这种境界是因人而化、因心而变的,它写照着观山者的内在生活理想。因此有人说:“一切美的光来自心灵的源泉,没有心灵的映射是无所谓美的。” 这表明:美有社会美和自然美两大种类范畴,不论是作为人的直接创造物的社会美,还是作为人的反映物的自然美,都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美是主体的美,离开了人这创造和欣赏美的主体,美就不复存在。因为除了人,任何动物都不能有意识地创造美,也不能从自己的生存环境中享受美。不与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存在,不是美的存在,仅仅是事物本身。松之高洁挺拔、柳之婀娜多姿、月之沉静柔和等等,皆是主体赋予对象的人格化境界和特质。没有人的移情和赋予,树则为树,月则为月,无他矣! 美是主体的,但非同一的,美之为美,有着鲜明而又复杂的主体差异性。一旦当主体成为美的源泉时,人们所要考虑和回答的首要问题依然是美的本质问题,基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便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美学流派和观念。它们或认为“美的本质是理念,只有这种美的理念才是真正永恒的美”;或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或指出“美的本质就在感性事物本身”;或宣称“美是随关系开始、生长、变化、衰落、消灭的”;或强调“美只是一种主观的愉快感,并没有客观的标准”。唯物主义美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继承费尔巴哈美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美是生活”的定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种对美之所以为美的那个“品质”认识的不一致充分反映了美的主体差异性。美的主体差异性,不仅包括时代、文化、阶级、哲学流派的差异性,而且包含着认识主体个人秉赋、经历、生活条件、受教育程度以及世界观、人生观的差异性。美是随主体对美的认识和实践的不同而不同的。“贾府的焦大决不会爱上林妹妹的”,形象地说明了焦大与贾宝玉在同一对象上所表现出来的美的主体差异。对此,我国古代先哲庄子在其《山木篇》中更有妙笔:“阳子之宋,宿于逆旅;逆旅有妾二人,其一人美,其一人恶。恶者贵而美者贱。阳子问其故,逆旅小子对曰: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恶者自恶,吾不知其恶也。”显然,阳子所美非逆旅小子所美,他们各有各的美的评判标准,他们的标准来自于不同的美学认识和实践,这就是美的主体差异性。 美的主体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创造具有一致性的“共同美”却是社会共同的生产、生活实践所提出的必然要求。美育是创造社会“共同美”的重要手段。 美育的实质之一就是把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美的观念和行为,通过各种方式播植到整个社会,从而变成每一社会个体自觉的观念和行为,最终实现美的同一。 实现“美的同一”首先应该有“同一”的现实基础。美有主体差异性,因而我国古代典籍《礼记》中有“美恶皆在其心”的著名论断,但这种差异性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意味着人们只能消极、被动地对待这种差异性。在承认美的主体差异性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任何差异性都非与生俱来的,都是主体社会实践的产物,都是主体对其生活的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反映,都包含有一定的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这就是在共同的社会创造“共同美”的现实基础,美育正是在这种基础上来缩小美的“主体差异性”,强化美的“同一性”,从而创造社会“共同美”的。 美育创造社会“共同美”既有现实社会基础,又有深远的时代意义。中国是个大国,人口众多,个体素质差异大;中国正在进行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发展、强盛需要一股来自人民群众的强大推动力,只有形成这样一股合力,才能把美好的社会理想化为美好的社会现实。而在这股合力中必然包含着人民群众对美的共同认识、追求和创造。当代中国的“共同美”应该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和发展方向的积极务实且充满智慧的创造活动以及这种活动的创造物。个体对这种“共同美”的取同,就可以产生推动社会前进的“美的动力”。但是基于个体实践的差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人们对“共同美”的接受和趋同不是完全来自内部的需求,而需通过美育去实现。 从个体对美的认识和实践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美的观念和行为也在经历着深刻的调整和变革,各种美学思想和流派纷纷涌现、驳然杂陈、交相辉映,带来了人们对美的追求和创造的繁荣局面,然而在“何谓美”的问题上亦不免泥沙俱下,各美其美,以至淹没了社会“共同美”的主旋律。面对这种情况,美育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教化和传播功能,努力弘扬反映时代潮流的“共同美”,以各种方式把社会“共同美”的观念和行为标准变为个体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引导人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实践中进一步构筑社会“共同美”的大厦。 美育在创造“共同美”的过程中必然有一个“破”与“立”的问题。破就是要破除那些阻碍时代共同美建立的负面美学行为和观念,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符的不良美学倾向。当前,在我国非主流的美学行为和思潮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奇为美、以怪为美、以丑为美乃至以欺骗、损人为美的形形色色的东西,其中尤以“玄虚美”和“粉饰美”的影响为著,美育应以此作为破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