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法”:教育理论成分解析的新尝试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桂生 华东师大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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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教育学虽然不断有所改进,至今尚未根本改观。多年来,关于教育学的议论层出不穷,其中不乏灼见,惟关于如今这种教育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理论,真知不多。这,或同对于教育理论性质问题缺乏研究有关。

      国外关于教育学理论性质问题早有议论。时至20世纪下半期,随着“元教育学”研究的崛起,已经形成教育有关这方面专门研究的成果。西方学术界历来对教育理论作二重区分,即把教育理论分为教学艺术(不同于机械的操作技艺的实践理论)与教育科学,后来分为“实践教育学”与“理论教育学”。其中“理论教育学”专指“科学”的教育学,或“教育科学”;当代“元教育学”研究专家如德国学者布雷岑卡,针对二分法的缺陷,尝试作三重区分,即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及“实践教育学”(原称“教育行为学”)三类;本人有感于三分法仍不够完善,曾在《略论教育学“研究方法意识朦胧”现象》一文(《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年第2期)中,冒昧提出四分法,即把教育理论成分区分为“教育科学”、“教育技术理论”、“教育价值理论”及“教育规范理论”,并以象限图式表示,显示每种教育理论与相邻的教育理论之间的联系。惟那篇拙作并未对二分法、三分法的缺陷具体加以剖析,故立论理由尚不够充分。经过对有关“元教育学”著作的再思考,拟对教育理论成分四分法的构想进一步加以申述。

      一

      在西方学术界,关于理论的二重区分,可谓源远流长。古代哲学家柏拉图所谓“科学”,指的是理论知识(纯粹知识)。在他看来,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是为了认识永恒的事物,即把握事物的本性,而不是为了认识暂时出现将会消失的事物。他所谓“科学”,其实是哲学的代名词;亚里斯多德认为“科学”,不仅指理论知识,还包括实际知识(如政治学、经济学知识)与应用知识(如修辞学等)。意味着承认实践知识(实际知识、应用知识)的独立地位。自然,他所谓“理论科学”,所指的也还是哲学(如物理学属于自然哲学)。这是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理论学科与实践学科二重区分的原始根据。

      到了近代,“自然科学”率先从“自然哲学”中分化出来,科学与哲学的区别日益显著。在此背景上,“理论教育学”与“实践教育学”的界限,在一方面,更加明确;而在另一方面,反而更加模糊。

      在近代,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指的是实证—实验科学。它旨在分析现象发生的条件,揭示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揭示隐在现象背后的客观规律。简单地说,它回答的是“是什么”问题,不直接指导实践。典型的实证—实验科学是自然科学;在自然科学兴起以后,人们试图按照自然科学的先例,构建人文科学,而人文科学中,率先起步的是教育学。惟人所参与的活动,是人们认为有价值的活动,教育属于带有价值倾向性的活动。教育学以及其他社会学科,不仅要回答“是什么”问题,尤其需要回答“应当是什么”、“应当发生什么”问题,即对事实作出价值判断。于是,人们以回答“是什么”还是“应当是什么”区分“科学”与非科学。

      由于科学的任务在于认识世界,所以,把“科学”的教育学,或教育科学,称为“理论教育学”,而把着重回答教育“应当是什么”、“应当做什么(含应当怎样做)”问题,旨在改变教育世界的理论,称为“实践教育学”。这就形成教育理论成分的二重区分。

      二

      不过,事实上“应当是什么”,主要是由规范哲学回答的问题。哲学的实践意义正在于此。所以,在很长时期里,教育科学在指导教育实践上似乎留下的空白,由作为教育学理论基础的哲学及后来的教育哲学填补;然而,教育哲学虽然能够为教育实践提供教育科学无意承担,也无法承担的指导,由于它本身大抵以回答教育“应当是什么”问题指导实践,而对教育事实作出价值评价、价值抉择,只是实践的起点,它并不回答实践上需要解决的“做什么—怎样做”问题,甚至也不一定解决“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问题,尤其是不解决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教育“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问题。所以,它代替不了“实践教育学”。尽管教育哲学抽象的层次高于教育科学,它似乎更有理由列入“理论教育学”,但在教育理论二重区分中,只认教育科学为“理论教育学”,从而使教育哲学两头不落实。

      在很长时期里,教育理论二分法基本上未受触动,至今仍然有效,是有其原因的:由于教育实践中至为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一直是规范教育哲学探索的课题,而“做什么—怎样做”问题,另由“教授法”解决,更由于教育的科学研究进展甚慢,事实上普遍存在的是,号称“科学教育学”的“实践教育学”,其科学声誉虽然不高,到底还是缓和了教育学在指导实践方面的矛盾。这些事实意味着,虽然讲究教育理论的二重区分,而在实际上教育科学才现端倪,名副其实的“科学”的教育学并不存在,即反映科学取向的“理论教育学”并不存在。二分法实质上只不过是教育研究科学取向的反映。尽管“哲学”的教育学早就存在,它不能代替人们追求的科学理论。在“科学”的教育学形成前,二分法总有它特有的价值。

      然而,“科学”的教育学名不副实,教育学的科学声誉不高,虽是问题,它在指导实践方面的价值应当得到恰当肯定;此外,无视教育哲学的理论价值也成问题。在此背景上产生教育理论三重区分的尝试。

      布雷岑卡尝试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及实践教育学(原称“教育行为学”)。简单地说,教育科学采用描述性命题,回答教育“是什么”问题;规范教育哲学在广义上采用评价性命题,回答对教育“应当怎样评价”、教育“应当是什么”问题,在狭义上采用规范性命题,回答教育“应当做什么—怎样做”问题;实际教育学采用混合的规范性命题与描述性命题体系,它把教育义务告诉给生活在某一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各种特定的教育者群体,也把履行这种义务的手段告诉给他们,它还意味着,要根据意识形态和道德,激励他们的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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