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的价值”与“对教育的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南京师大

原文出处:
江苏高教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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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教育学和教育哲学如同当代哲学一样,将目光投注到“价值”问题的研究上--教育价值论研究方兴未艾,成果卓然。“教育价值”一词已在教育论著或人们的日常语中频频出现,成为人们关注、探讨的热门课题。尽管人们对于“教育价值”的内涵理解各异,但都惊人相似地把“教育价值”理解为“教育的价值”,即把教育作为价值的客体,探讨教育对社会和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至于把教育作为价值主体,探讨“什么对教育有价值”的则寥寥无几。然而,这恰恰是教育价值论研究不可忽视的方面。我们认为,“教育价值”包涵“教育的价值”与“对教育的价值”两个相互联系、生成、转化的方面,唯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方能洞见“教育价值”内涵的全部奥秘。

      一、价值与教育:教育价值的生长点

      教育价值现象纷繁复杂,欲洞悉深藏其后的教育价值的本质,必须从理解“价值”和“教育”的概念开始,因为它们是形式最简单而内容最丰富的全息概念,“教育价值”所包涵的一切丰富的内容都可以从它们引发和推出。

      1.价值及其结构 在价值的本质含义问题上,哲学界提出了多种意见。我们基本上同意这样一种思路,即从实践中主客体的关系上去理解价值的本质,认为价值既是客体属性的人化、需求化和主体化,又是主体需求和能力的对象化、客体化和现实化,是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实践中主体和客体的双向对象化关系。一方面,客体的属性或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改变了主体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主体的属性(实践能力)维持了客体的生存状态,改变了客体的属性。尽管这两种对象化在实践中同时进行,很难分开,但从逻辑上看,第二个方面发生在先,是实现第一个方面的支持性条件,我们称“手段性价值关系”;第一个方面发生在后,是第二个过程的结果逻辑的延伸,是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我们称“目的性价值关系”。价值正是“手段性价值关系”与“目的性价值关系”的和谐统一。

      从上述价值的含义,我们可推导出价值的系统结构。价值系统由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和价值关系组成。①价值主体是由具有实践能力的个人、社会或由人组成的机构来承担。②价值客体可由纳入实践活动的任何东西来承担,归纳来说,不外乎个人、社会、事物、精神。当价值客体是具有实践能力的人和社会的时候,客体的属性即其实践力量,物质的和精神的;客体的存在条件即其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③价值关系由主客体相互作用形成。其一是上述“目的性价值关系”,即:××客体的××属性既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又改变了××主体的××属性。其二即“手段性价值关系”:××主体的××属性(能力),既维持了××客体生存的××条件,又改变了××客体的××属性。当具有实践能力的甲、乙两事物构成价值关系,互为主客体,处于主体间(际)性关系之中,两种关系表现为:“甲的某种属性满足了乙的某种需要,改变了乙的某种属性(能力)”;“乙的某种属性满足了甲的某种需要,改变了甲的某种能力”。前者是“甲对乙的价值”,后者是“乙对甲的价值”。两者互为“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即“甲对乙的价值”的实现要以“乙对甲的价值”的实现为前提,反之亦然;“甲对乙的价值”的实现是为了“乙对甲的价值”的实现,反之亦如此。

      2.教育及教育中的价值关系 教育是什么?这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综合各种定义的基本内容,我们从教育价值论角度来界定教育。我们认为,教育是社会与个人在精神和物质价值方面的投入产出的劳动实践活动,是一种创价活动。教育创价活动的主体是社会、个人及参与其中的教师,对象是个人身心发展,活动的条件是个人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价值的输入,活动结果是承载于受教育者身心上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产出以及个人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满足。产出价值和输入价值的差额即教育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它根源于社会、个人和教师的教育劳动。

      如果把教育理解为一种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活动,那么“教育价值”主要指“教育创价”过程中的主客价值关系或主体间性价值关系。与教育发生主客关系和主体间性关系的存在物多种多样,但最密切的存在物是个人与社会,其他物质或精神的存在物都可通过个人或社会同教育发生关系。教育与个人、社会的关系是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主导关系,也是教育价值研究中的主导关系。我们认为教育不论是作为一种活动形式,或者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部门,它总是由具有实践能力和生存需求的人(教师、学生等)来参与的,因此,教育不仅可以做为客体,也可以成为主体。教育、个人、社会构成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当教育作为客体,教育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是教育创价活动的“目的性价值”,即“教育的价值”;当教育作为主体,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价值就是教育创价活动的“手段性价值”,即“对教育的价值”。前者即教育的输出价值,后者即输入教育的价值。它们是“教育价值”的两个最重要的表现形态。教育的创价过程,正是这两种价值的转化、增值过程。

      二、教育的价值:教育价值的目的性状态

      教育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教育以其特有的属性满足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社会的特定需要的关系。个人和社会之所以从事教育活动,正是以追求教育的价值为目的。下面,我们以个人和社会为价值的主体来分析教育的价值的具体内容。

      1.教育的个人价值 教育的个人价值是教育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满足受教育者个人的特定需要的和谐关系。一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师生和谐交往,教学相长,学习文化知识,修养思想品德,进行审美创造活动,锻炼身体。这些精神性和物质性(但主要是精神性)活动使学生感到精神的愉快和健康成长的喜悦,直接性地满足了他们成长发展的各种需要(主要是精神需要),教育表现为对个人的享用性,也是我们常说的过程价值、一次性价值和内在价值。教育对个人的享用性主要是精神性的,其次才是物质性的,因为教育活动的本质是精神价值的产生。教育在直接满足受教育者个人需要的同时,也改变了受教育个人的物质和精神属性,从而表现出教育对个人价值的另外一面。教育活动的结果,是受教育个人身心的改造,是教育活动物质性和精神性内容在受教育者身心上的转化与蓄集,表现为受教育者具有的一种潜在实践性力量,一旦社会条件具备,这种力量将创造出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成为间接满足个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手段。教育结果对个人的这种价值,我们称教育对个人的结果价值、二次性价值。它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这两者的比重是没有固定轻重的,因为“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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