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代状元的录取与科举考试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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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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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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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举时代,作为进士科第一的状元(武状元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它的录取除了受科举考试成绩制约外,笔者以为,它还与科举考试制度息息相关,是随着历代考试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初步阐述。

      隋代为科举萌芽期,大业中(605-618)隋炀帝“始建进士科”,(《通典》卷十四,《选举二》)但其所行之时间较短,制度尚未形成,对“进士第一”,文献无载,状元的录取也就无从谈起。

      唐代大开科举,并逐渐建立起科举制度,又从初唐开设的90多科常科、制科中,渐渐地独尊进士一科,以至“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唐摭言》卷一)考有唐一代,乃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与状元的录取关系密切的科考制度,主要有三个:

      (一)主司掌文衡。唐朝开始确立分级考试制,最高一级为礼部试,即尚书省指定由礼部主持的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二月。获得进士科礼部试第一即为状元。武则天载初元年(689)二月“策问贡士于洛城殿,数日方了”,(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此为科举史上殿试之始,但未形成制度,仅是偶一为之,不足为训。唐初的礼部试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主试,欲绝请托,存致公,然而“性刚急”,因此得罪举子李权并为其所辱,“由是庭议以省郎位轻,不足以临多士,乃诏礼部侍郎(正四品下)专之矣”。(《唐摭言》卷一,《进士归礼部》)自此,即由礼部侍郎主持礼部试。“唐世科举之柄,专付之主习。”(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主司即主持礼部试的官员。主司主持一切考试的事务,包括出题等等,有录取进士的绝对权利,对礼部试的第一名,亦有无可置疑的取录权。皇帝一般不干预主司对进士、状元的录取。整个唐五代,事实上绝大部分的状元都是由主司所定,只有三次例外:会昌五年(845)原取张渎第一,复试改易重为状元;乾宁二年(895)榜发定张贻宪为榜首,复试列赵观文为状元;后唐同光三年(925)初拟符蒙为第一,复试定王辙为状元。(见徐松《登科记考》卷二十一、卷二十四、卷二十五)此三例均因“物议纷起”,不得已皇帝出面干预才复试重定。总体来说,主司还是绝对地掌握着文衡大权,状元也完全由主司所定。

      (二)考试与荐举相结合。唐代对进士、状元的录取,理所当然要看科考成绩,但仅有成绩是不够的,这里还有个荐举的问题。许多举子在考试前先向一些权贵显要“投刺”、“行卷”,请求他们向主司推荐,延揽声誉,有的干脆就直接向主司“行卷”,从而增加及第的希望。举子向达官显贵们投献自己得意之作(诗、赋、文等,以诗为主),此称“行卷”。举子直接向礼部投献自己作品的,此称“公卷”。由于“公卷”多流于形式,作用不大,故举子们更重视“行卷”。“行卷”与推举,在唐代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权贵显要向主司推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主司则在录取的时候往往会考虑这些意见。由此可见,唐代科考中荐举人的作用很大,对欲取进士,尤其是欲取“进士第一”的举子来说,“行卷”对象得当与否,荐举人官位的显要程度,社会名望的大小,都是直接影响着其目的的。开元年间,王维堪称诗书画三绝,又懂音律与瑟琶,但最终亦得求助歧王,粉墨其身,行卷于公主,并极尽其音律天赋,轻弄琵琶,才得公主推荐,中取解元,进而荣获状头。天祐三年(906)状元裴说,以其苦吟十九首反复行卷,始得主司看中。这种考试与推举相结合的制度,对于选拔人才,对于状元的录取,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因为它在社会中造成了一种公众选取、评定人才的环境,方便贤明、公正的主司更好地识别人才,确定状元。但是,随着唐王朝政治上的腐败日甚一日,推举之风愈演愈烈,继之推举完全变成了“请托”、“舞弊”的代名词,长庆元年(821)穆宗在诏书中也不得不承认:“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册名,无不先定。”(《旧唐书》卷一六八,《钱徽传》)这样,推举失去了公正的意义。

      (三)考卷不糊名。唐代由于荐举的合法性,科举的成绩不是唯一的录取标准,因此其科考的试卷是不糊名的,每卷的卷主姓名、籍贯以及墨迹对主司来说,都是一目了然的。“这就使得主试官除了评阅试卷之外,还有参考甚至于完全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誉望来决定去取的可能;也使得应试者有呈献平日作品以表现自己和托人推举的可能;也使得主试官的亲友有代他搜罗人才,加以甄别录取的可能”。(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这一制度就使主司的权利更具体化,使主司在录取过程中可以有更大的主观性。进士的取舍,状元的确定,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试卷上按照原先预定的来选择,或者是随意地更改,也就更容易徇情作弊。因此对于举子们来说,欲想中取进士,尤其是欲想夺得状元,除了在试卷上花功夫外,更多的功夫则在“卷外”。

      主司掌文衡,考试与荐举相结合,考卷不糊名,此三者的关键是主司。考卷不糊名,实质是更方便主司有选择地录取;显贵们的推举,当然可以影响主司,并且往往更容易起作用,然而状元的最终录取权还是在主司手中,一切由主司说了算。《唐摭言》卷六《公荐》中载道: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主试,太学博士吴武陵荐举名士杜牧,并朗读杜牧的《阿房宫赋》,“郾大奇之,武陵曰:‘请侍郎与状元。’郾曰:‘已有人。’武陵曰:‘不然则第三人。’郾曰:‘亦有人。’武陵曰:‘不得已,即第五人。’郾未遑对。武陵曰:‘不尔,却请比赋。’郾应声曰:‘敬依所教。’”以杜牧之才,将其录取为状元绝不为过,崔郾亦为杜牧的《阿房宫赋》所感动,可是杜牧不但状元捞不上,连“第三人”也无缘,只是在吴武陵的再三推举,甚至是发出了最后通牒的情况下,才作了“第五人”,其原因就是主司崔郾早在考试前已内定韦筹为状元,并对前数名已一一有主。可见,唐代状元的录取不完全取决于科考成绩,荐举尽管有重大的影响,但其决定权实际上是操纵在主司的手中。

      主司掌握着录取状元的大权,他即使误取状元,要是皇帝不出面干预,亦是不容更改的。《唐摭言》卷八《误放》一文载道:“郑侍郎薰主文,误认颜标乃鲁公之后。时徐寇作乱,薰志在激动忠烈,即以标为状元。谢恩日,从容问及庙院,标曰:‘标寒进也,未尝有庙院。’薰始大悟,塞嘿而已。寻为无名子所嘲,曰:‘主司头脑大冬烘,错认颜标作鲁公。’”此事出于大中八年(854),主司郑薰误取颜标作状元后,默默不言,皇帝不干预。别人也无权过问,颜标亦照样当他的状元。

      唐五代的这么一种科考制度,使得主司有着极大的选择录取权,状元的确立,由其定夺,公允的,为“贤者”的主司,才有可能秉公取士,否则为“荐举”、“请托”所扰,为权势所逼,难免枉滥取士,乱点状元,循私枉法,以至遗漏真才,恰如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中所说:“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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