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教育公正

作 者:
蔡春 

作者简介:
蔡春,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后(北京 100048)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在众多正义理论中,分配正义因直指作为分配规则的基本制度和作为分配方式的公共政策而具有更强的政策适用性。教育分配是一种再分配,公正性是其合法性前提。教育分配通过兑现权利应得与实现资本积累而追求着实质公正。在作为秩序政策与过程政策双重意义上的教育政策可以分为弥补型、保护型和发展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它们分别以补偿原则、基本需要原则与贡献原则作为基本分配原则而确保教育公正。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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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社会正义有不同的视角与立场,如分配的视角(以罗尔斯为代表)、承认的视角(以霍耐特为代表)、关系的视角(以扬为代表)等,但对社会政策影响最大的则要数分配正义理论。分配正义理论内部的论争(如诺齐克的基于历史性资格的持有正义理论等)和向多元化的发展(如米勒的基于“人类关系模式”的情境正义理论和沃尔泽的基于“社会善物及其意义”的复合平等正义理论等)使分配正义理论不断完善,其教育政策适用性也越来越强。

      一、理解分配正义

      (一)什么是分配

      分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特定的团体内,通过一定的规则或方式,成员能够拥有或享受某些价值的数量或份额。分配包括收益分配和生产条件分配。

      收益指的是期末和期初保持同等富有程度的前提下可能消费的最大金额。收益分配包括收入分配与利益分配(如荣誉等无形资产)。因此,收益分配即作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中的“分配”,指的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即国民收入在不同阶级、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在此意义上,分配的对象只能是“新创造的价值”。

      在分配社会收益时,由于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了生产之中,也应按其贡献参与分配。我国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参与收益分配。由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此,如果生产要素获得不公正,肯定会影响社会收益的分配正义,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分配:政府与市场

      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即发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市场化收入分配;再分配,即依靠国家公权力在更广泛的社会主体之间进行的强制性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即发生在民间主体之间的非市场化的分配行为和分配关系,如捐赠等。

      效率与公平是分配过程中追求的基本价值。第一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第二次分配主要通过政府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效率”、“政府—公平”这种狭隘、简单的对等关系,因为即便在初次分配中,政府也必须通过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如克服垄断、信息不对称或其他随机因素)来确保初次分配中的公正。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分配政策中,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三)分配与正义

      “公平”、“公正”、“平等”、“正义”等这些“分配”的共生词像普洛透斯的脸:当人们想要对其加以仔细辨认时,却常常陷入重重迷雾。这些词汇中,“正义”作为“整个德性”是最高的范畴与原则,讨论其他几个术语时必须以“正义”为前提。

      “正义”实际上是一条分配公理(或交换公理),即“给予每个人应得”:在非暴力强制的前提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某个人(或某方)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的比例趋向于相等,这即是说,正义即等利(害)交换的善行。[1]“应得”包括权利应得(个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相当;个体A之权利与义务之比与个体B之权利与义务之比相当)和贡献应得(个体A收益与投入之比与个体B之收益与投入之比相当)。在分配过程中这两种“应得”(绝对应得与比较应得)不可同时适用。

      公平意味着参与各方在规则权相等的情况下,人们依据协议的规则或原则进行分配,参与者通过比较做出判断。公平与价值伦理无涉,它只关注分配程序是否合理。公正指的是作为非当事人的第三方,依据正义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规则进行裁决。公正即依正义而一视同仁。因此,公正意味着对分配的前提、结果等合理性的关注,在必要的情况下,公正甚至还可以要求对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平等指的是同时满足公平、公正和正义三原则的规则在其适用对象范围内,对所有对象是平均或相等的。平等一般用于基本权利与基本需要领域。

      实质上,这些词汇的交汇点是分配的“规则”:公平指向规则的形成,公正指向规则的评判,平等指向规则的适用,正义指向规则的前提。对于社会而言,影响分配最重要的规则是社会基本制度与公共政策。制度是一种“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结构”,是“各种带有惩罚措施,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影响的规则”。[2]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意味着社会基本制度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能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比例。而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社会利益作权威性分配,利益表达和确认是公共政策行为的基础,利益平衡和裁决是公共政策行为的核心,利益分配和实现则是公共政策行为的关键。[3]因此,公共政策实际上是在做一个分配的工作,公正性是公共政策与基本制度自身合法性的前提与基础。

      (四)分配正义及其追求

      社会正义的实质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指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4]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都提出了各自的分配原则,但分配正义理论最重要的不是这些具体的分配原则或方案,而有更宏大的社会意图。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5],显然,罗尔斯所寻求的是何种分配原则与逻辑才能实现“原初契约的目标”,即建立组织良好的社会,并为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一条一般的指导路线:“正义的首要主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以及分配自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利益的方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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