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在理论界,我国相当多的教育理论家受制于通过行政计划办教育的分析范式,对营利性教育基本持回避甚至反对的态度。在法律与政策层面,我国的教育立法对营利性教育尚未涉及,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并不足以对营利性教育中的买方——学生——的利益形成保护,对营利性教育的宏观政策也处于空白。在我国近期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试点。显然,有效管理营利性学校的前提是对营利性教育进行科学解释。唯有科学解释营利性教育的性质及其运行机制,政府才可能合理引导与规范营利性教育。本文尝试对营利性教育进行经济学解释,以期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提供参考。 一、关于营利性教育的争论 营利性教育指这样一种教育组织形式:教学内容贴近市场、贴近需求;学员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拥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决策权;就同类教学内容,多家教育机构之间存在显著的生源竞争和质量竞争;学费收入取代公共财政成为教育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收入除了用于补偿教学成本、依法缴纳各类税费,更可创造利润。但经济学家往往满足于知识是公共品的传统理论,进而忽视知识的可交易性,许多教育理论家也满足于将教育视为公共服务或者社会福利的传统理论,进而否定营利性教育的正当性。 最常见的反对意见认为,营利性教育破坏了教育公平,营利性教育运行的结果将那些市场上最失利的人们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1]遗憾的是,这些批评意见几乎都没有深究“教育公平”的内涵到底是什么。[2]如果教育公平是指每个公民分享到均等的教育资源,或者,每个公民达到的知识水平相同,那么这样的教育公平不可能实现。多数人的意见趋向于教育公平就是教育机会公平,即教育机会在不同种族、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之间均衡分布,以此保证国家或者社会的凝聚力,[3]显然,实现这样的教育机会公平是公益性教育的责任,与营利性教育没有关系。营利性教育由供需双方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达成,它既不消耗公共资源、也不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营利性教育妨碍教育公平的论断没有逻辑基础。事实上,教育不公平的现象只可能发生在公益性教育领域——公益性教育消耗了公共资源,如果教育管理者以背离多数人意见的方式使用这些资源,比如招生舞弊,则产生教育不公平。再有,如果公益性教育用来提供那些主要结果是增加学生私人资本或者私人收益的教育项目,对于未能享受这些教育项目的公民而言,反而制造了教育不公平。[4] 另一种反对意见认为,营利性教育的发展必定不利于公益性教育的发展,这也是一种误解。发展营利性教育绝不意味着将现有的公益性教育彻底营利化,对于那些便于交易、便于定价的知识,营利性教育是较好的教育组织形式;对于那些不便于交易、不便于定价的知识,公益性教育则是较好的教育组织形式。虽然营利性教育并不破坏教育公平,但是营利性教育本身无法促成教育公平,由此,发展营利性教育的同时不能放弃公益性教育。对于普及基础知识、扶贫助困、发展基础学科、培育国防人才这样的教育项目,公益性教育责无旁贷。围绕营利性教育的争论常常陷入二分法的误区,要么全盘否定公益性教育,要么全盘否定营利性教育。事实上,营利性教育和公益性教育各有适应面。对社会福利而言,构建一个营利性教育与公益性教育并存的教育组织体系倒是最优的安排,原因在于营利性教育节约了公共财政、分流了生源、避免了公益性教育的供不应求,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运营效率、创新速度方面的领先地位可以为公益性教育机构的改革树立典范;①另一方面,公益性教育机构所具有的质量水平和教育效率必定抑制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②公益性教育低学费甚至免学费的特征也将抑制营利性教育的学费上涨。至于营利性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占据多大的份额不应该加以主观限定,该份额是营利性教育和公益性教育互相竞争、公民在这两种教育组织形式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国家办学力量、慈善办学力量和市场办学力量三者的自然均衡。对于该份额的任何主观限定要么不适宜地限制了营利性教育,要么不适宜地限制了公益性教育。 还有反对意见认为,一旦经济动机进入教育领域,教育机构的社会目标必被忽略。其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经济目标并不与公众所期望的传播公共价值等社会目标相冲突。营利性教育机构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不仅要尊重学生的个体需求,还要尊重全社会的公共需求,借此把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人文精神传授给学生,使之成为公共价值的遵循者。也就是说,营利性教育机构必须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无视社会目标,营利性教育机构就难以取得社会的支持,难以建立卓越的声誉,经济目标将成为无源之水。正因如此,营利性教育机构“言利,义亦在其中”。[5] 其他反对意见认为,倡导营利性教育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教育的文化传统相冲突。在这一文化传统看来,“传道、授业、解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教师或者学校不言自明的责任。如果履行责任的过程掺杂着功利主义或者商业利益势必削弱教育提供者在道德上的崇高地位、有悖教育原本秉承的使命感。但事实上,从文化视角对营利性教育进行反驳具有极强的主观性。文化是基于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社会阶层结构衍生出来的具有动态演化性质的价值体系。即便能够确定传统文化的确与营利性教育不相容,却不能够由此断定伴随着营利性教育的发展不会演化出一种新的与营利性教育相容的文化,更不能以此否定营利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