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中伟 北京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
教育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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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发育和居民就业选择自主性的增强,人们对于教育的选择表现出强烈的经济考虑。就个人和家庭而言,主要是侧重于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比,亦即个人教育成本投入与个人教育收益的比较。目前,无论是个人教育成本,还是个人教育收益都有了明显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从而在政策上因势利导,加强个人及家庭的教育偏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教育水平,使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入到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

      一、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

      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是指学生为了就学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各种费用。理论界通常认为主要包括:(1)学杂费;(2)用于求学的文具本册纸张费;(3)用于求学的书报费;(4)用于求学的吃、穿、住费用。等等。

      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仅包括上述五项内容是不够的,还应该包括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因此,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育经费成本摊销,包括学杂费和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另一类是学生教育个人直接开支,即个人求学所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包括用于求学的文具、纸张、书报费、交通费、额外吃、穿、住费用等。这两类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都采用学校收费的形式来表现。对于学校收取这两类成本费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关于第二类直接成本,尽管现实中学校的收取费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大家还可以理解,因为这毕竟是一种交换,学生和家庭在支出了费用之后,取得了物品和劳务。关于第一类直接成本,则很少有赞同意见(第一类直接成本中学杂费数额有严格的规定,不成为负担。因而有争议的只是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因为这种直接成本收费表现为断然支出,学生没有获得直接的物品和劳务。更何况这还涉及到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认识。

      义务教育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完成的教育,无选择可言。同时义务教育又是免费教育,即不向学生及其家庭收取学费。如此说来,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与学校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岂不矛盾?这也正是许多人不赞成实行部分教育经费个人补偿之所在。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普及义务教育与学校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的一致性。

      普及义务教育的学历高低,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今天,一些发达国家普及高中教育,是在它们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之后才实行的,并非在历史上一以贯之。我国现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是要求全国各地在同一时间内实现,而是有先有后,在质量层次上也会有所差别。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也会有一些地区象发达国家那样实行更高学历的义务教育。同样,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及其家庭收取第一类直接成本费用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财力有限,普及义务教育的内涵就会浅显一些,学校收取教育成本费用的范围就会广一些。将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内涵就会更加深刻,学校收取的教育成本费用范围必须相应缩减,不仅第一类直接成本会免收,而且还会象一些发达国家那样,连书本费、交通费、午餐费等这种第二类直接成本也要有所减免。

      那么,目前在第一类直接成本中部分教育经费成本摊销,由学校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的具体原因何在?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当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五个:(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3)社会集资群众捐资;(4)学校自创收入;(5)学杂费。在上述五项经费来源中,第三项经费使用耗费后,学校不能通过自身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因为它们或是为了满足群众的公共需求,由政府所做的转移支付;或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社会所做的一种牺牲。严格地说,它们不具有补偿性,学校无权对它们擅自补偿。否则,不仅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也泯灭了教育事业的公益天性。如此说来,部分教育经费的成本摊销就局限于后两项经费范围内。

      前面说过,第一类直接成本包括学杂费和部分教育经费的个人补偿。关于学杂费的收取是为了弥补学校行政办公经费之不足。应当说,进行义务教育,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应该收的,但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还达不到那样一种水平。况且学杂费在学校整个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大,收取额度小,仅是“聊补无米之饮”,国家统一收费标准,一般不会出现混乱。这在第一类直接成本中,不是大家注意的焦点。所以,我们的探讨就集中在学校自创收入的补偿上,分析它与第一类直接成本的关系。

      学校自创收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及对教职工的鼓励和奖励;二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前者是不能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加以补偿的。它属于教职工的收益。于情于理都不能摊销到学生头上。后者则可以通过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这部分学校自创收入即是第一类直接成本中的部分教育经费个人补偿。为什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学校自创收入部分可以向学生收费加以补偿呢?这是因为:

      首先,在我国现行教育财政体制下,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单位,有其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由于领导者管理水平和能力不同,教职工的素质和他们劳动努力的程度也不同,各学校自创收入的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对于这部分超额收入,一方面由于学校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国家投入的物资和资金,要按规定上缴税金及收益,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学校领导者及教职工们的超额劳动;从而肯定学校对部分超额收入的所有权,更明确地说,承认学校一部分自创收入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正因为如此,当学校把这部分自创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时,就不应该是无偿的。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了极大改善。据有关专家测算,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近十几年来人均储蓄余额增长了十几倍。同时,由于我国执行着卓有成效的计划生育政策,少年抚养指数(少年抚养指数=这个指标体现经济人口对少年儿童的负担程序)逐年下降。因此,居民家庭分担一定的教育经费支出是完全有可能的。特别是有的专家指出,从国际比较来看,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或支出)的比例,我国远远低于同水平的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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