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教育与社会”,主要指的是有组织、有计划、专门化的学校教育与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不同阶层与利益集团、社会组织与群体,以及家庭等的互动关系。(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故不一并论述。)所谓的“资源交换”,并不是某种单纯的经济交换或商品交换,而主要指一种广义的社会交换,它意味着互动双方在社会资源方面的转换与流动。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比以往更加密切,并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本文选择资源交换这一角度探讨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意在通过分析内含于这些联系中的社会资源的转换与流动,进一步认清现代社会中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资源基础,并深化对教育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关系的认识。 一 无疑,一般的社会交换理论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教育与社会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学校作为社会结构中特定的实体性要素,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其本身的地位与性质使之在参与社会交换的过程中具有了特殊的形式与涵义。 首先,教育的社会功能规定了这一社会交换活动的主要取向。一般而言,教育具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多种功能。从政治上说,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热情,可以提高人们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所需要的政治行为能力,它可以为国家输送必要的政治人才,并使人们对一定的政治领导及政治格局形成认同。另外,教育还能够通过其内在的选择促成一定的政治结构等。从经济上说,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文化上说,教育对于文化的传递和保存、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以及文化的净化和创新等,都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教育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制的完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人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的功能。从微观上看,教育对于社区建设和发展,更是可以发挥文化辐射、辅助经济发展、完善社区环境等作用。这样,我们便可以由此而大致地认清教育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基本取向。显然,正是由于教育本身在上述各个方面的服务,它才能够得到必要的“回报”,即投入。 其次,教育本身的不同类型、内容和目标也是教育参与这种广义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内在依据。对此,我们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作下面简单大致的划分。第一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显然,这样两种不同的教育活动决定了学校在社会交换中的不同对象。第二是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和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高的教育。①前者指的是诸如文、史、哲、师范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其中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低;面后者指的是诸如医学、法律、工商管理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这些教育在一些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中,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较高的个人收益。而这样一种差异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参与社会交换的不同尺度。第三是基础理论学科与实际应用学科的教育。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不仅要培养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而且还要培养基础理论的研究人员。前者通常更为强调工艺性和操作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更为注重抽象的纯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具有不同侧重的学科教育,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对象与取向。除上述之外,还有的学者从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角度对教育进行分类。 二 根据上述教育社会功能的规定,以及教育本身在类型、内容和目标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活动,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垂直的交换类型。它具体指的是学校教育在履行某些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或地区的功能和教育内容时,与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交换活动。例如,国家的义务教育,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以及某些基础理论教育,都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这些教育并非完全是为社会中某一些特定的专门组织或阶层服务的,而主要是为经济阶级,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因而,理应由理论给予投资。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实施这些教育,理所当然地应该从各个方面进行投入。 其次是平行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学校教育与某些和自己处于同一社会层级的亚群体或组织的交换活动。为简便起见,我们权且把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与学校的交换活动也放在此种类型中。当然,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些特殊性的教育内容。例如,各种非义务教育,各种具有较高个人收益率的教育,以及某些以特定对象为面向的实际应用学科的教育。由于通过这些教育而直接获益的是这样一些特定的地区、社会群体与组织及个人,而且它们也不属于国家普及教育的范围,不属于无偿教育的领域,所以,理应由这些直接受益的地区、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给予回报。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为这些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投入,而不应仍然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承担。否则,在教育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必定会出现紊乱,以致于出现各种弊端。 再次是间接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教育通过其维护和建设某些社会公共规范及一般性社会秩序、制度等的功能,进而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发生的交换活动。换言之,教育活动有益于社会中某些必要的公共规范,如社会道德,以及某些一般性的社会秩序,文化氛围,社会风气等,而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政府、各种亚文化群体、家庭及个人,则都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道德规范、社会秩序、文化环境、社会风气等受到不同程度的益处。由于这种间接的社会交换是通过一种共有价值的媒介而实现的,因而,这一共有价值的覆盖面的大小往往决定了这些教育的受益者,以致于影响了它的交换对象。这一问题在同质性较大,价值一元化的社会中比较好办。而是异质性较大,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则要求有不同类型的教育,从而依照不同的共有价值的媒介,由不同的受益者对特定的教育予以回报和投资。显然,在这种间接的交换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与群体及个人,作为不同程度的受益者,都应该成为教育的投资者,对教育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