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育:灭私? 德育就是要把学生带进人的世界,让他学会如何处理公私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我们过去的德育往往把公与私、社会与个人摆在了一个二元对立的地位上,似乎公和私是非此即彼的简单排斥关系。在“左”的思想盛行时,这种理解更是被推到了极致,人们认为,个人的私己是有待克制的恶。德育就是要无条件地批判私、斗私、否定私、灭私。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德育观。它只看到了私与公的对立,没有看到它们的统一,弄不清公与私的辩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对个人私己的某种肯定也使得人们在观念上改变了对私的看法。现在的德育是以三层次品德的划分为基础的。(注:参见艾丰著《中介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6—70、63—64、49—50页。)低限层次的道德要求是“禁止损害他人,更禁止以私损公”;中间层次则是提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一致”、“公私兼顾”、“公私融化”、在为社会的发展中求得自己的发展,在为国家的富强中求得自己的富裕。最高层次是提倡“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种划分比从前的对私己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但对公私作这种处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形而上学的观念。如果说,从前我们对公私作“对立”处理,那么,目前我们则是作“外在”的处理。因为这种划分是针对三类人的,并没有真正看到三层级之间的内在贯通性。首先,它相信社会上大多数人只能用中间层次的道德水准作要求,因为,如果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用高标准来要求,必然会出现虚伪的形式主义和干脆的不予理睬两种情况”。其次,它相信最高层次道德的人之所以需要,就是因为他们是以牺牲个人来倡导一种社会的精神和境界,他们是做给别人看的,是其他人看齐的“先进人物”。由于社会在发展中往往会出现“不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批人以大公无私的精神忍受这种不公,继续苦干,改革将是难以为继的。”在这里,公私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统一”的:对个人来说要左公右私、先公后私、奉献与索取基本取得平衡;对人际来说是你公我私、我公你私、有人专门奉献(即所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有人专门接受奉献。把自我牺牲奉为社会道德的精髓必然会得出如下的结论:“道德的高尚主要不是体现在与个人情感紧密相关的私己圈子里,而是体现在人如何对待他的远邻,对待阶级、民族、国家及其人类的行为中。人所关心的对象越不是与自己有关的人,人也就越有道德”(注:龚群著:《人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1—2页。)。 在先进人物那里,他们是没有丝毫私欲地奉献一切,在他们身上,奉献多于索取,他越不顾自己,就越高尚,他越没有私利,就越有道德。所以,这种公私外在统一的道德观仍是以公私对立为基础,把灭私立公作为最高目的。还有一种说法是道德教育要“将社会成员由利人利己,进一步引导到先人后己、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境地”(注:高兆明著:《道德生活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28页。)。 这种观点与前述“三层次”说有些不同,它不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而是从个体品德的发展过程上作描述,这似乎又进了一步。但从我们过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它仍是对公私作外在统一的处理。外在的统一与“对立”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在外在对立的公私观那里,德行不会给行为主体带来幸福,因为主客体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统一,在主客没有融合时,对主客的兼顾只能算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客体没有主体化,没有变成主体的本性部分,所以对外在“公”的照顾并不会让行为主体(私)感到是在肯定自己的本性。他可能迫于外界的压力表现出某些利于公的行为,但他无法在这种表面化行为中超越自己。一旦没有了外在的压力,他将毫不犹豫地回到自私利己的原点。德育对他不是本性的丰富和生长,而是对本性的压制和否定。 二、自我扩展:私公内在统一的过程 “私”从字面上讲是指“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应该说它是一个中性词。但“左”的历史使我们对私作了贬义的理解。在我国,“对于私的批判,在建国以后是从50年代后期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开始的,后来它贯穿了反右派斗争、红专的辩论、双反交心运动,插红旗、拔白旗……一直到文化革命,‘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等等,达到了高潮。”“在这些运动中,往往把私即当成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不是资产阶级的,就是小资产阶级的”,它是最腐败的东西,“是万恶之源,是假、丑、恶的代名词”。(注:参见艾丰著《中介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6—70、63—64、49—50页。) “私”可以是自爱,也可以变成自私。自私是贬义词,指“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和集体”,而自爱却是褒义的,指“爱惜自己的身体、荣誉”(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自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是一切个人美德的基础,也是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基础。教育孩子爱惜自己的身体和荣誉可以说是儿童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环节。自爱和自私的混淆和不分化是导致人们仇视“私”的观念性原因。自私是排他性的,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一切以自己为准则,不惜损害别人,从而与他人处于对立地位。相反,自爱虽然是以爱自己、关心自己的幸福开始,但同时必然要延伸到爱别人、关心别人的幸福上。经验和理性表明,人不是孤零零的存在,“上帝”没有赐给人单独存在的本领,他总是要生活在其他的人当中,并对其他人产生依赖,如果没有援助,光靠自己,他是不能给自己提供幸福所必需的一切东西的。个体迟早会觉察到,他周围的人与自己的幸福直接相关,并且,也只有让他们幸福时,他们也才给自己以“方便”。他人的存在是我的存在的条件,他人的利益是我的利益的保证,他人的幸福情感也是我的幸福情感的映射,所以,为了自己的幸福,个体必须在行为上要有利于与己相关的那些人。所以,自爱与自私不同,它是一种扩展性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