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阐述了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同时制订了保障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其中十分重视教育评估的运用,文中多处论及教育评估,涉及教育评估的组织、运行、方式方法等多个方面,对当前教育评估工作及今后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决定》要求改革评价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换言之,教育评估必须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服务、服从于素质教育的需要,这为教育评估工作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是教育改革的大局所决定的。《决定》的核心就是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经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着眼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这是国家的大局,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教育评估服务于教育首先必须服从于大局的需要,服从于素质教育的需要。这是一种逻辑的必然、理念的认识,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素质教育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要不断地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需要有强大的推动力的推进。教育评估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其服务于素质教育必将加快素质教育的进程。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素质教育,改革评价制度,转变评价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从教育评估本身说,也只有服务教育的改革实践才能发挥作用,赢得地位,才能在服务中获得提高与发展。素质教育对教育评估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教育评估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从指导思想、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否则就难以在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一、要转变观念,以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为取向,开展各类评估 素质教育与传统教育有着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它重视学习成熟的基本知识,但更重视学会学习;它重视学习,但更重视发展能力;它重视能力,但更重视做人。它着眼于提高人的素养和品质的教育,它强调的是知识的内化和人的潜能的发展,强调的是人的身心和谐而全面的发展。立足素质教育开展评估,必须以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为取向,并把这种取向转化为评估的指导思想,贯穿在评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从目前的评估实践看应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要克服只看现状、不看潜力的倾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潜力比现状更加重要,因为现状仅仅代表过去的工作,而潜力却代表未来,是生命力的表现。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重视发展的潜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中可以不看现状,一些鉴定性、终结性评估必须要对现状作出评价。我们这里讲潜力,是要求在对现状作出客观评价的同时,重视潜在的生成性因素;要立足发展,更多地开展形成性评估,以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 二是要克服只拘泥死的标准,而不顾活的现实的倾向。现实永远大于相关指标,是相关指标无法囊括、描述的。特别是素质教育,它倡导创新,而创新是没有固定模式的,要鼓励不同学校根据自己的情况大胆探索,办出特色。评估中我们如果拘泥于整齐划一的标准,而不看生动活泼的现实,那就要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影响事物本来面貌的反映,也就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同时,在评估导向的作用下,这样做还将扼杀学校的蓬勃发展生机,这与素质教育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应科学地制订指标体系,使指标能反映客观现实的本质;另一方面,在评估中要重视基本条件的达标,更要重视各校在自己的基础上为实现目标而做出的努力与创造。 三是要克服重外在、轻内在,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评估重外在、重硬件,只能促进教育外延的扩张,但素质教育从根本上讲是提高质量,是教育内涵的提高,因此评估中必须重内在、重软件。重内在、重软件并不是不要硬件,素质教育需要硬件的支持,但如以硬件的改善为满足,那就永远无法实现教育从量的发展向质的提高的跨越。要克服只重分等,不重诊断的倾向。通过评估分等选优可以产生激励机制,推进事业的发展。但素质教育要求的是大面积的提高,面广量大的学校更希望通过评估获得切合自己实际的问题剖析和发展建议,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在现有评估中,我们比较重视横向比较,热衷于选优分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具体学校的诊断与剖析,从而影响了评估作用的发挥。服务素质教育,要有验收选拔性评估,同时更需要适合学校发展需要的应答诊断性评估,这样才能保证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二、打破封闭模式,更新运行机制,增强评估的社会性 我们现行的教育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政府的工作检查而发展起来的,因而保留了工作检查的许多特征:在组织系统上,评估基本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其他社会力量无权也无法开展评估(极少数评估由非政府机构组织,但有很强的官方背景);在信息收集渠道上,只局限在学校内部,十分单一;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上,由评估的组织者掌握并处置,不为社会所知晓。简言之,整个评估是在一个由政府掌握的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这一模式由于行政权力的作用,有很强的推动力;但另一方面,评估的封闭性也给评估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明显不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