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29—1934年中国关税改革对民族经济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卫国,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关税改革。这是在与今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在中国长期丧失海关主权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关税自主的举措。它对改善中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缓和进口商品对国产商品的过度竞争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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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五口通商以来,因列强“约订”的“协定关税”,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处于经济上“不设防”的状态。洋货机制品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规模生产效益先后消蚀、摧毁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和诸多的传统手工业,并对清末民初兴起的中国新式民族工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其始终承受着极大的竞争压力。20世纪初叶开始酝酿,30年代上叶由国民政府正式展开并付诸实施的关税改革是中国民族经济自立和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事件。

      新关税税则的修订促进了中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在某些方面改变了中国民族市场、民族经济背腹裸露的窘状,使处于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市场条件恶化下的中国民族经济得以某种程度的自我保护和“休养生息”。关税改革提高了进口洋货的销售成本,由此提升了民族工业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民族企业的经营。关税改革后,某些进口原料成本增加,同时走私勃兴;在近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关税改革对民族企业经营的影响表现为一种“利”、“害”混杂的复杂形态。

      上海是进出口巨埠,又是民族工业集中之地,关税改革对民族经济的影响在上海表现得相对明显和典型。本文论述以上海民族经济、企业经营为主要分析对象。

      一

      中国自被迫开埠以来,关税一直受到列强的制约,关税率极为低下。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协定关税起,整个晚清时代中国进出口税为值百抽五,子口税为值百抽二五。咸丰三年后英国等列强攫取上海海关和中国总税务司事权后,上海等口岸的实际关税还低于5%, 中国当时几乎成为世界上毫无关税保护的国家。清末,清廷与列强就“加税免厘”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1902年9月《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签订, 确定进口商品税率不超过12.5%,出口土货税率不超过7.5%, 但终清一代加税裁厘并未实行。

      民国以后,随着国内近代民族工业的发展,工商实业界要求修订关税特别是提高进口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北洋政府在社会舆论和自身财政短绌的压力下与各国交涉要求修定关税税则。几经周折,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中外达成协议,1929年起中国关税自主。南京政府成立后,中国关税修订有了较大的进展。1928年12月7 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海关进口税税则》,规定次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中国名义上获得了关税主权,海关关税由原来的“协定关税”时期进入了“国定关税”时期。

      1929年至1934年中国先后四次修订关税。1929年的关税维持5 %的进口关税税率不变,根据不同商品种类另加2.5—22.5%的7级附加税,使进口税最高可达27.5%。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国家进口关税税则》,定于次年实行。这个税则将进口税分为12级,最低为2.5%, 最高为50%,比1929年的税率提高近一倍;同时取消子口税,复进口税及内地沿海五口外各常关税。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爆发,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关税壁垒政策,大幅度提高关税,以抵挡别国倾销,保护本国经济复苏。为了缓和外货倾销和白银外流对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1933年国民政府在《中日关税协定》期满之际,再次提高进口税税率,将进口税分为5%至80%的14级,比1930年颁布的税则又提高了50%以上。 1934年迫于日本的压力,国民政府对进口税税率作了些让步性的修正,但仍有些商品的进口税继续提高。此后,中国关税细则仍有些升降起伏的变化和调整,幅度均不大,主要内容有增收5—10%进口附加税, 取消转口税和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税等。

      二

      关税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对进出口贸易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关税改革不仅使中国的进出口税总税准有了较大的提高,而且进口税的结构也有了改善,由原来的粗放简单化税则变化为多层次级差化税率。新税则的实施对中国外贸商品结构和国内经济发展,企业的市场营销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下面将进口洋货分为有国货竞争和无国货竞争两大类来分析新税则对民族经济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

      1928年关税改革前一年,非竞争性进口商品税率合计为5.1%, 其中工业原料4.9%,机械5.5%,交通工具5.0%,必需品5.1%,奢侈品5.0%,杂类2.9%。竞争性进口商品税率合计4.3%, 其中竞争性进口商品占国内产品产量11—100%、且国产品无出口的关税为4.8%,进口商品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100%以上且国产品无出口的关税3.3%(注:参阅郑友揆《中国的对外贸易与工业发展》,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82页。),进口商品的进口税准大都在5%以下, 十分低下。非竞争性商品税税准高于竞争性商品税税准,而国内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机械进口税税率又是非竞争性进口商品中最高的。占国内同类商品产量的11—100%和100%以上的那两类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率竞不满5%,可见1928年前进口商品的税制极不合理, 对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毫无保护作用可言,是一种具有浓郁半殖民地色彩的“自由贸易”式的关税。1929年关税改革后,这种不合理进口税税率逐步得到改变。对国内产品无竞争的进口商品:生产资料进口加权平均税率1929年为12.99%,1930年为16.38%;消费品中必需品加权平均税率1929年为8.65 %,1930年为9.07%,奢侈品加权平均税率1930年在18.71~28.60%之间。对国内产品有竞争的进口商品:生产资料加权平均税率1929年为5.83%,1930年为6.31%,消费品中奢侈品加权平均税率1929年为12.15%, 1930年为14.52%(注:参阅王良行“1929 年中国国定税则性质之数量分析”,《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209—248页。)。

      关税改革以后的1929年和1930年的进口商品税税率,从有无国产品竞争看,无竞争进口商品税率高于有竞争进口商品税率,似乎不利于国内民族工业,但从其中生产必需品、奢侈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看,生产资料进口税率低于消费品,消费品中必需品关税低于奢侈品,这是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是一种保护性关税。1933年关税改革,进口税结构进一步优化。1933年非竞争性进口商品中工业原料税率为15.3%,机械为13.2%,交通工具为13.3%,(消费资料)必需品为35.9%,(消费资料)奢侈品为45.2%。竞争性进口商品中占国内产量1—10 %的为21.1%,占国内产量11—100%、国产品无出口的为47.9%, 国产品有出口的为27.1%;占国内产量100%以上的国产品无出口的为14.1%,国产品有出口的为8.0%。 无竞争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工业原料、机械、交通工具)税率仅为消费资料的1/3~1/2。竞争性进口商品中占国产品产量11—100%的那一类, 即竞争最为激烈的一类(主要为棉纺织品、呢绒、纸烟等大宗消费品),在市场上与国内产品具有此消彼长般争夺的进口商品,其税率最高。这类商品在关税改革前的1928年,占进口总额的26.4%,关税改革后逐年下降,到1936年时,仅占进口总额的10.1%;占国产品产量1—10%的进口商品,属拾遗补缺, 大都为中高级消费品,税率稍低,而占国产品产量100%以上的进口品, 虽中外商品竞争也十分激烈,但大都是些民用必需品,虽有国产但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这一类进口商品税率最低。比之1929年的关税,1933年的进口关税对经济发展民生需求的保护作用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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