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0)05-0065-06 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如果把为着“用贫求富”而经常出现的农民之弃本趋末,从农业向工商业转移,理解为劳动力要素流动的一个方向,那么,司马迁的另一句名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1〕(《史记·货殖列传》)则揭示出,资本要素的流动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即大量的资本从工商业流向土地。于是,中国封建经济史上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每当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势力增强之时,土地买卖也必然随之繁荣。资本要素向手工业生产领域渗透者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涓涓细流,远远不如涌往土地、高利贷以及滞留在商业流通领域者那样波涛汹涌,还有不少甚至丧失了其作为资本的职能,深埋进地窖,尘封于仓库。这究竟是为什么?答案恐怕主要应从资本自身的运动规律及政府干预的影响中寻找。兹就宋代的情况略作分析。 资本运动的特点,首要的是追求增殖,流向赢利高的部门;同时也追求安全,防范规避风险,而且风险越大,其对安全系数的要求就越高。在宋代,商业、高利贷、土地、手工业等部门各自的赢利水平和风险情况如何呢? 商人赢利的个体差异极大,但与其他时期一样,宋代的商业利润率普遍很高,擅长垄断、投机的富商巨贾获利更高。时人谓:“大凡商贾之人多是富户,不窘于衣食,苟无百倍利,必不肯乐为。”〔2〕(《古灵集》)卷14《与福建运使安度支书》)白手起家迅速暴富者亦不少。“吴十郎者,……初以织草屦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3〕(《夷坚志》支癸卷3《独脚五通》)。据袁采估算:“若以百千金银计之,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4〕(《世范》卷1《同居不必私藏金银》)所谓百倍之利可能言过其实,但一年十倍数十倍的收益应是存在的,最保守的估计也是“三年而其息一倍”,即年利润率30%以上。 高利贷的利息率也有差异有变化。据漆侠、乔幼梅等先生研究,一方面,两宋时期高利贷的利息率具有逐步下降的趋势,从北宋时的二三倍、数倍,甚至有的地方高达十倍,到南宋时有下降为30%、50%者。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对抑制高利贷,促使其利息率下降起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高利贷的利息率在总体上又比较稳定,“倍称之息”,也就是年利率为100%,在两宋居于支配地位〔5〕。可见在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的利息率是高于起码不低于商业利润率的。 在封建时代,商业和高利贷固然收益高,有一夜暴富的机会,但其经营风险也不小,由于种种原因而致“泼天家财”付诸东流者,与暴发户一样不乏其人。并且商业和高利贷不仅常常被视为“不道德”的典型遭到轻蔑和抨击,还时时被当作兼并势力蒙受打击。相比之下,拥有土地就保险、体面得多了。况且土地的收益并不比商业和高利贷少。北宋时,吕惠卿说他在苏州“一贯钱典得一亩,岁收米四五六斗,然常有拖欠,如两岁一收,上田得米三斗,斗五十钱,不过百五十钱”〔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戊午》)。如此说来,土地的年收益率是15%左右。问题是吕惠卿的话未必能完全代表当时的一般情况。这一则因为宋代的粮食亩产量虽然地区差别极大,但多数地方在正常年景是亩产2石,最差的也有1石。二则因为宋代的租佃制普遍实行地租分成制,而分成制中又以对分制占主流。我们姑且以亩产2石,按对分制收租1石,再按吕惠卿说的每亩地价1贯、米每斗50文计算,则每亩地的年地租收益率应是50%。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买地的投资是一次性完成的,这之后不需要再追加新的投入,只要把土地租佃出去,地租收益就可以年年垂手坐得,即使按照15%哪怕是更低的收益率计算,长期看来也是十分可观的。土地收益的稳定性、低风险性及其一劳永逸的特点,正是不断地吸引着人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魅力所在。 手工业门类繁多,情况复杂,各个部门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千差万别,在交换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要总结出一个较平均的利润率是非常困难的。暂且先以丝织业为例略作分析。陈旉说:湖州安吉县一带的人,“唯藉蚕办生事,十口之家养蚕十箔,每箔得茧一十二斤,每一斤取丝一两三分,每五两丝织小绢一匹,每一匹绢易米一石四斗。绢与米价常相侔也,以此岁计衣食之给,极有准的也”〔7〕(《农书》卷下)若以每箔收茧12斤计算,养蚕10箔总共可得茧120斤,成丝156两,可织成小绢31.2匹,折合成米为43.68石。若按土地平均亩产2石计,相当于22亩的产量,也就是相当于第五等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这个标准其实难以作为丝织专业户生产规模的下限。因为若是十口之家,每人日食米以2升计,则全家一年仅口粮一项就需要70石左右。倘若这家人完全从事养蚕纺织,其生产所得就远远不够吃饭。这还没有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开支。而事实上,纺织生产的成本开支往往较大,纺织专业户要维持再生产,通常必须求帮告贷。如在丝织业十分发达的河北,纺织业者“常预假于豪民,出倍称之息。及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负,以是工机之利愈薄”〔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注)。随着丝织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逐步加深,丝织业的产业关联度和市场依存度也相应增强,桑叶、蚕丝、织机、粮食等任何一项的涨价,都会直接增加丝织业的成本开支,从而加剧其经营风险。在江阴,“有村民居江之洲中,去泰州如皋县绝近,育蚕数十箔”。一直处在惨淡经营的境地,“比岁事蚕,费至多,计所得不足取偿,且坐耗日力”。绍兴六年,“淮上桑叶价翔涌”,这个专业户顿时面临无力再生产之虞〔3〕(《夷坚志甲》卷5《江阴民》)。成本高而利润薄,是丝织业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应当是增加丝织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史料中也确实有一些生产规模很大的例子,如在湖州,“本郡山乡以蚕桑为生计,富室育蚕有至数百箔,兼工机织”〔8〕(《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其规模与仅有10箔者有天壤之别,假如以100箔计,则相当于占田220亩的大地主了。但由于农民普遍从事纺织,又往往迫于官税私债的驱逼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将产品抛向市场,纺织业要突破家庭经营的模式,通过广泛地扩大生产来获得规模效益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纺织业中大规模生产的例子比较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