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中国古代没有政治学,此话诚然不错。我们的祖先没有谁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曾写出一部专门的《政治学》著作。不过,翻开《尚书》《国语》《左传》《论语》《孟子》《史记》等中国古代典籍,却到处可以发现对于政治学信念和原则的阐述。在这些阐述中,可以明显看到“民本”与“官本”两条线索,梳理这些线索,分析它们与近代政治观念的异同,对于我们今天认识国情,探讨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建设,乃是十分必要的。 (一) 国家主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学的首要内容。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是国家的主人或所有者?这个在本世纪初以来被我们称为“国体”的问题,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早就有所涉及。 人们习惯于认为,中国古代关于国体的正统观点是“君权神授”,即认为国家属于君主。这未免简单。西周统治者虽然讲自己“受命于天”,然而正统儒家却是以“民”解“天”。在他们看来,所谓“授”君以政权的“神”和作为“天子”之父的“天”,都只不过是“民”的代表。《尚书》中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左传》中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全都表达了这种意思。这样,国家的主权就归根结底是属于“民”的。后来,孟子提出“民贵君轻”,对这种国家主权在民的观点进行了概括。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也就是说,正如诸侯的权力来源于天子、大夫的权力来源于诸侯一样,天子的权力是来源于“丘民”的。因此,“君”如果失去了民心,也就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孟子》),“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礼记·大学》)。 然而秦汉以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统治者背叛了民本思想。他们大讲“朕即国家”,大讲“富有四海,臣妾亿兆”,大讲官是民的父母,强调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这种君主对国家的所有权虽然仍被说成是来源于“天”,但此时的“天”却已经同“民”脱了钩。已经变成了一种超人的玩意儿,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今天所谓“历史规律”之类的形上实体。统治者虚伪地赋予这种形上实体以“客观”的性质,试图以之来作为自己垄断政权和统治人民的依据。此时君主们不再强调自己“受命于天”是意味着得了民心,而是强调自己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殊人格,如刘邦自称是“赤帝子”,赵匡胤自称诞生时“满室红光”。更有甚者,连“天”这个带有虚伪客观性的幌子也索性丢到一旁,直接宣称天下是老子或老子的祖先“马上得之”,用武力打下来的,因此就有权据为己有,万世不易,不管我行也不行,得民心与否,他人莫想染指。这样一来,在国体问题上“君本”“官本”主义就加冕登基,成了正统。 (二) 以孟子为代表的正统儒家关于国家主权在民的观点,被称为民本思想。人们都能感觉到,这种民本思想同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并非一物,但却往往说不出两者之间的差异到底在哪里。有一种较好的表述说,传统的民本思想是统治者“为民作主”,而现代的民主思想是人民自己作主。此话不差,但仍未挖到根子上。依笔者之见,“民本”与“民主”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民”是一个混沌的统一体、有机体,而后者的“民”是一个由若干相互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离散集合体、机械体。用西文说,前者是people,后者是individual或citizen的总和。 “民”的这种有机体与机械体之分,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反映了中国与西方社会结构的根本差异。 当文明产生之时,由于地理环境、产业方式等方面的原因,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在西方彻底瓦解。在希腊雅典,原有的四部落被由选民组合而成的十个选区所代替;在罗马,三部落、三十胞族、三百氏族被按财产划分的等级和“百人团”所代替。这样一来,希腊和罗马的社会与国家,就具有了以个人和个体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结构特点,此后经过中世纪封建社会,这种特点一直被西方保留至今。而在中国,文明的诞生并没有伴随着血缘组织的彻底瓦解,早期国家是建立在氏族和宗法组织之上的。《史记·殷本纪》记载:“商子孙分封,以国为姓”,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等各为一国。周初大封建,据说封姬姓51国,姜姓12国,嬴姓8国, 连殷商遗民也是按氏族分属于卫、鲁等国的。秦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也未能使得这种血缘性和准血缘性的社会结构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直到近代,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人们仍是聚族而居,企业、社团、政党等现代组织虽然不具有血缘性质,但往往也通行人身依附、党同伐异的运作原则,而这恰恰也正是它们复制传统血缘组织结构的结果。总而言之,中国的“民”始终没有被个体化。 从现代政治观点看来,“民”的整体性质带来了治权(也就是近代所谓政体)方面的问题。 一般说来,除了在极个别的“小国寡民”社会,由全体人民直接管理国家是不可能的,政府或公共权力于是应运而生。古今中外的各种政府,很少有谁会径直承认自己是在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它们总会以不同的话语宣布自己在“为民作主”,是在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而这样一来,就产生了政治学中的所谓“合法性”问题——到底根据什么才能判定一个政府确实是代表人民,因而确实是合法的呢?近代的观点是: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多数公民的认可。显然,要将这种观念付诸操作,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对所谓“多数公民”确实可以作量的判定,二是所有公民在“质”上必须被认为平等。显然,只有在“民”是一个由一定数量个人或公民所组成的机械结合体社会中,这两点才能够做到。西方近代以投票选举、公决等形式为运作特点的民主政治,就正是建立在这种个体本位的社会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个人权利乃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