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之间

——哈林顿共和主义的思想底色

作 者:

作者简介:
谈火生,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作为古典共和主义者的杰出代表,哈林顿虽然对霍布斯思想批评有加,但是无论他思考政治的哲学前提,还是他对共和机制的探讨,与霍布斯所开创的现代的立场与方法都有很明晰的继承关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哈林顿的《大洋国》自出版以来周期性地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1945芬克(Zera Fink)的《古典共和主义者》和1958年波考克的《古代宪政与封建法》再次激发了人们对哈林顿的兴趣,到1977年,随着波考克《马基雅维里时刻》(1975)和《哈林顿政治著作选》(1977)的编辑出版,哈林顿不仅被界定为一名“古典共和主义者”,而且被认定为是“英国首要的公民人文主义者和马基雅维里主义者”。①但如何诠释哈林顿的共和主义,学术界则一直存在着分歧,②有人认为,作为英国古典共和主义样板的哈林顿身上有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影子;也有人认为,哈林顿更多地体现了马基雅维里一脉的“新罗马”(neo-Roman)传统,或者居于其间对以上几种因素进行综合的波利比阿式的宪政主义传统;更有学者将哈林顿的主要思想资源追溯到霍布斯,或将哈林顿视为一位乌托邦主义者,一位斯多葛式的自然哲学家和公民宗教的倡导者。全面梳理这些论争或系统考察哈林顿的共和主义思想非笔者能力所能及,本文只想通过对哈林顿和霍布斯、马基雅维里的对比,试图初步阐释哈林顿共和主义的思想底色,并对其共和主义思想进行定位。

      哈林顿与霍布斯:现代立场

      读过的《大洋国》的读者大概不会陌生,哈林顿在《大洋国》中对霍布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公民共和主义复兴运动的代表人物波考克、斯金纳和佩迪特在他们的著作中均对此致意再三。③但我们同样也注意到,哈林顿曾对霍布斯赞誉有加。他的同时代人雷恩(Matthew Wren)首先注意到,尽管哈林顿在其著作中对霍布斯充满敌意,但私下里又偷偷地将霍布斯咀嚼过的一些观念接受了下来。对此,哈林顿直言不讳,他说:“诚然,我反对霍布斯先生的政治学,以显示他所教给我的,……我坚信未来将证明,霍布斯是这个时代世界上最优秀的作家”。④那么,哈林顿对作为现代政治思想开创者的霍布斯到底持什么态度?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古典共和主义如何理解自由的问题,也涉及到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哈林顿的问题,到底是应将其视为站在现代立场上试图重振古代共和主义雄风的现代政治思想家,还是将其视为对古代理想还抱着牧歌式怀念、脚步还停留在古代的政治思想家。

      的确,在《大洋国》中,哈林顿针对霍布斯《利维坦》中的一段话进行了批驳。霍布斯是这样说的:“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的。”⑤对此,哈林顿批驳道:“一个路加人免于(from)路加法律约束的自由或豁免权并不比一个土耳其人免于君士坦丁堡法律约束的自由或豁免权更多”和“一个路加人通过(by)路加法律而享有的自由或豁免权并不比一个土耳其人根据君士坦丁堡法律而享有的自由或豁免权更多”,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⑥请注意,哈林顿这里使用了from和by这两个介词来标识出他和霍布斯之间的差别。按照佩迪特的解读,由法律所保障的自由(liberty by the law)和免于法律约束的自由(liberty from the law)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自由概念。前者是共和主义看待自由的方式,后者则是自由主义看待自由的方式。在前者看来,法律有助于创造自由,恰当类型的法律是自由的源泉;而在后者看来,法律本身始终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侵害,只有在法律沉默的时候人们才拥有自由,只有在法律没有触及的地方才有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区分,在哈林顿看来,在路加,法律通过保证没有人能够对他人拥有专断的权力而使公民获得自由;而在君士坦丁堡,即使是权贵也是臣民。⑦这就是哈林顿念念不忘“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的原因。

      这两种自由观的背后隐藏的是霍布斯对“古代经纶之道”的摧毁。这正是哈林顿对霍布斯的不满之处。在《大洋国》一开篇,哈林顿就提出了两种经纶之道的区分——古代的经纶之道(ancient prudence)和现代的经纶之道(modern prudence)。前者是“法律的王国”,后者则是“人的王国”;按照哈林顿的理解,前者是这样一种技艺(art),凭借它人们才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立了公民社会,并使之得以延续;后者也是一种技艺,凭借它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使一个城邦或一个国家臣服于自己,并按照他或他们的私利来进行统治。⑧但霍布斯拒绝进行这样的区分,在他看来,无论哪种类型的统治都是靠恐惧来加以维系的,不借助于人的巴掌和刀剑,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是不管用的。

      那么,哈林顿所说的霍布斯所教给他的又是什么呢?简要地说,霍布斯教给他的是现代政治的哲学前提和手段。

      让我们还是回到前面哈林顿对霍布斯的反驳,为什么君士坦丁堡的权贵所拥有的自由还不及路加最卑微的公民?我们前面说了,这是因为哈林顿和霍布斯使用不同的标准来判定什么叫自由。但是注意,这不同的标准背后有着共同的预设:那就是意志(will)。“在哈林顿看来,不自由的终极原因在于不得不像奴隶那样生活在他人——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⑨佩迪特指出,哈林顿所谓“(土耳其)最显赫的官僚也是个佃农,其生命和财产都处在其主人的意志之下”,这里核心的短语是“处在其主人的意志之下”(at the will of his lord):不管主人是如何仁慈,霍布斯所理解的那种自由都完全依赖于主人的善良意志,对于哈林顿来说,生活在他人的支配之下这一事实就意味着自由的阙如。正因为如此,哈林顿才能说,拥有土地的最卑微的路加人则是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主人,因为他们只接受法律的约束。而法律是由全体平民制定的,目的只是保护每一个平民的自由。⑩在此,我们看到,哈林顿之所以说路加人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生活在自己的意志之下,只接受体现他们自己意志的法律的约束;而土耳其人之所以是不自由的,是因为他们生活在别人(苏丹)的意志之下。“意志”概念在此成为一个核心概念。

      而我们知道,“意志”概念直到近代才成为政治思想的主导性概念,奥克肖特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导读》中指出:欧洲思想史上对政治的哲学反思中有三种传统,“第一种是以理性和自然这些主导性概念为特征的。……第二种传统的主导性概念是意志和人造物(Artifice)。……第三种传统是比较晚近的,直到18世纪才出现。……它的主导性概念是理性意志”,柏拉图的《理想国》可以被视作第一种传统的代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作为第三种传统的代表,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则是第二种传统的登峰造极之作。(11)古今政治思想的一个重大差别就是“自然、理性——人为、意志”两分格局的重心变迁,进入现代以后,意志成为政治思考的起点,而霍布斯对于这种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于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雷恩说哈林顿偷偷地接受霍布斯的哲学前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