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主中的多数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永芬,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平等、自由和民主从来都是不可分离的,作为民主政治的多数原则,也离不开平等和自由。多数原则,既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性条件,也是民主政治的最核心原则,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多数原则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含义或规定,尤其是要防止民主暴政,保证民主的真实性,更需要将多数原则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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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8)02-0012-05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正义公平的国家制度,一直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政治治理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从而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作为民主政治运行最基本规则的多数原则,是民主政治内在价值体现的核心原则,其普适性和合法性,几乎没有受到过任何政治思想家的质疑。但是,多数原则在贯穿于民主政治程序过程中,如何寻求“少数”权利的不受侵犯,或者说,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如何使多数人的决策与少数人的权利达到“和谐”,则成为近代以来民主政治思想家和研究者们孜孜探求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多数原则的真实性和从善性作一探讨。

      一、民主政治中的多数与少数

      首先,作为民主政治的程序,多数原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选举投票中的多数与少数;第二,决策投票中的多数与少数。

      现代民主国家,体现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层面,是代议制民主,即通过国家公民的投票,得多数票的政党或个人出任国家政治领导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戴蒙得把民主的底线定义为选举民主。在现代的民主选举中,作为一种经验规则的多数原则,又可以区分为简单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

      决策投票中的多数与少数,不是产生政治领导人的问题,而是在立法和行政过程中作为决策的选择而存在的程序原则。关于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萨托莉有过明确的区分:“不应把集体决策和集体选择混淆起来,前者无须产生后者,也就是说,后者是反映社会选择的一个结果……在宏观水平上,政治归根到底包含着脱离了每个人本身能力的决策(被制定为法律的决策),它们也是一些人为另一些人作出的决策。”[1](P241~242)现代代议制的民主国家的立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普选产生的代表作出决策,在这个程序中,为了防止立法过程无休止的争论,以及保证民主政治的本色特征,也都是遵循多数原则制。

      其次,作为一种民主政治价值内涵的原则,多数的含义是指:(1)社会全体中的多数;(2)社会每一结构性阶层中的多数,称之为社会多元中的多数。

      作为民主政治价值内涵的多数原则,主要涉及到民主的价值理性问题。最早对这个问题进行比较全面探讨的当推亚里士多德,他多次涉及到两个多数内涵的价值差别。—个是社会全体总量中的多数,一个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中的多数。亚里士多德指出:“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平等。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权力。”[2](P312)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不是正义的政体,正义的政体应该兼顾富人和穷人、贵族和平民的利益。循着这个思路的发展,最后由达尔集多元民主之大成。

      达尔的多元民主论正是建立在社会结构性利益集团中的多数原则基础之上。达尔认为,—个社会的民主,恰恰不是在于公共福利的一致性,而在于利益的多元性;正是由于社会中存在着利益多元性的客观事实,为了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对社会利益的共享性和协调性,就必须实现政治权力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广泛分配。当然,达尔之后的新多元主义注意到了经济上的不平等会威胁到政治平等和政治民主,并可能导致政治不平等的固化。因此,为了保证民主政治下各个利益集团的多数人能够共享社会利益,除了定期地通过自由竞争的选举产生决策者这一基本途径外,还应该建立广泛的遍及各个领域的政治参与制度。虽然对于民主的多数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普遍接受一种民主观点,那就是,一个政治制度,只有建立在社会多元利益集团的多数原则基础上,多元利益集团通过共享政治权力以保证共享社会利益,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正义价值所在。

      再次,作为一种民主数量原则,多数在形式上的差别主要有:(1)绝对多数;(2)相对多数;(3)简单多数(在各项中,得票数字大的为多数)。

      多数原则体现在操作层面上,是指在作出决定时的量的设定。一般来说,民主制度的运行规则,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多数的具体比例,且这一多数的具体比例又是根据所决定问题的性质、范围、决策内容和决策主体的差异而有所差别。这样,在操作层面上对于量的规定性就有了多样性。如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不论是绝对多数还是相对多数,都称为限定性多数。此外,还存在一种非限定性多数。

      二、真实性多数原则的基础——平等

      多数原则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大多数人统治就是承认并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做出最终的选择和裁定,可以说,没有多数原则的存在就没有民主政治的存在。

      然而民主政治并不只是停留在理论的研究中,在当今世界,建设民主政治已经成为“政治时髦”。因此,对于当代实践中的民主政治,就有了形式的和实质的区分。诚然,作为人类美好追求的民主政治,理所当然地是指具有真实意义的民主政治。怎样识别形式的和实质的民主政治?我想,民主政治的真实性与否,主要来自其基本运行规则多数原则的真实性与否。而衡量民主政治中多数原则的真实性与否,关键在于平等,即真实性多数原则的前提性基础条件是平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多数原则只是民主政治运行的一种形式性规则,在这个规则的外壳下,实质沉埋着人类数千年来追求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那就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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